环卫站车队管理制度(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车队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水平,为
确保车辆统一管理和行车营运安全,树立环卫工人的良好形象,增强凝聚力,不断提高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三条
站车队坚持高效、安全、整洁的工作理念。
车队具体负责全区垃圾转运、全站果皮箱及垃圾库等环卫设施
机械部分维护、全站车辆安全、保养和管护,其他交办工作。
第一章 职业道德规范要求
第四条
爱岗敬业、遵纪守法、规范操作,文明驾驶、主动热情、态度
谦和,团结友爱,及时运送。
第二章 劳动纪律标准
第五条 车辆一律按车队的调度命令行车。
第七条 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按操作规程的要求合法、文明驾驶车辆,并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驾驶人员驾车时必须精力集中,确保行车安全,在行车中严禁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
第九条 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路卡,以上证件不得转借、涂改、伪造,不得将车辆交给其他人驾驶。
第十条 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章守纪,做到各行其道,礼貌行车,不得长期占用超车道,信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驾驶车辆时严禁穿拖鞋、闲谈、吃东西、酒后驾车,严禁行车中接、拨打电话。
第十二条 驾驶员严禁在车内、油库吸烟及携带明火。
第十三条 发生行车事故时,驾驶员须立即停车,设置标志,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向车队及交警部门报告,听候处理,不得开车逃逸或伪造现场,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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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驾驶员必须积极参加车队或者站组织的安全活动,服从站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驾驶员在行驶期间,应与其它车辆保持一定的距离。车辆必须在车队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六条 随车装卸工必须随车做好密闭转运等工作。
第十七条 车辆在路途中发生故障时,必须在车后安全距离的醒目地点放置随车的红色三角标牌,并打开应急灯,提示过往车辆和行人注意。
第十八条 驾驶员在收车时必须做到“三勤三检、日常巡检”。
第三章 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车队要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增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感。建立安全教育,安全培训,事故处理,安全考核,台帐及车辆和驾驶员分类管理档案。切实做到“安全重于泰山”。
第二十条 驾驶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敬业精神,确保优质服务和行车安全。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努力学习政治、业务,安全知识,掌握垃圾装卸操作规程,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和技术水平。掌握垃圾装卸、运输操作规程和消防灭火技能。必须参加站组织的消防演练,掌握一定的消防技能。
第二十三条 车队每月开一次例会,小结当月运行情况,并组织驾驶员学习遵章守纪安全知识。
第四章 车辆及设备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车队要按照“一车一档案”落实专人建立健全车辆档案制度,对每台车及设备交付使用的时间,运行公里,保养换件、维修检查、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记载并存档。车队根据档案记载和实际运行情况,定时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
第二十五条 每台车必须明确专职驾驶员,驾驶员对车辆的各种手续及随车工具备件、电瓶、备胎及车辆各个操作机构进行全面负责。车辆更换驾驶员时,对以上物品进行登记签字,如有损坏丢失查不出责任人者,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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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做好驾驶员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车辆完成任务后必须开回车队安全停放,不可将车辆放在车队以外(特殊情况停放车队外指定地点须经车队报站领导同意)的任何地点过夜,否则造成的任何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 车辆如有故障驾驶员必须及时报告车队负责人,以便及时排除和修理,小故障当天必须排除,否则造成不能出车的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 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准车辆带故障上路行驶。 第二十九条 车辆附件在车体上固定牢固,倾斜度不超过允许范围。 第三十条 车辆的油泵、呼吸阀、密封盖、胶管等配套附件性能完好,使用安全有效;各部件螺栓、螺帽齐全坚固。
第三十一条 汽车必须配备一个以上干粉灭火器设备,质量符合要求,安放位置适宜,使用方便。以上设备,要求驾驶员勤检查、勤保养。
第三十二条 按市局制定的标识要求,统一喷涂规定标识,车门喷涂自井及自编号。
第三十三条 经常保持车容整洁,无明显泥污,附件及工具放置有序。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在装卸、运输各环节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严禁违章作业。
第三十五条 车辆进入作业现场,驾驶员应严格按照垃圾库及垃圾厂的相关要求作业。
第三十六条 装卸工必须随车并确保垃圾密闭转运。
第三十七条 每日收车垃圾转运车必须如实填报当日垃圾转运工作量。
第五章 车用燃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严格按照站燃油管理制度(自井环字〈2011〉36号)执行。
第六章 车辆维护维修保养的规定
为了保证安全行车,加强车辆保养,增加车辆的使用寿命,降低备品、备件的消耗,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运输车辆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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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常维护: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必须对车辆外观,发动机外表进行清洁,保持车容整洁。对车辆各部位润滑(脂)、燃油、冷却液、制动液等各种工作介质、轮胎气压进行检测补给。确保行车安全。
2.一级维护:是由驾驶员负责对车辆做定期维护保养作业。其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系统的灵活、可靠性。
3.二级维护:是由保修组或者指定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二级维护必须按期执行。
4. 车队每半年对车辆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查,并将车辆维护情况分车、分次计入车辆技术档案。
5.驾驶员在维护过程中,要确实落实一保、三检、四勤的优良传统: 一保:保持车辆各部卫生良好,车容整洁。 三检:1、检查刹车、转向、传动是否灵敏有效。
2、检查各部仪表是否工作正常,机油、水是否充足。 3、检查各部件是否松动和有无滴漏现象。
四勤:1、勤紧固 2、勤保养 3、勤润滑 4、勤擦洗 第四十条 车辆的维修:
1.车辆必须做到定期维修、保养,落实车辆维修、保养制度,坚持经常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排除,严禁带故障行车。
2. 车辆维修本着保证质量、厉行节约、降低费用、满足工作需要的原则,达到快修、细修、严修的目的。
3. 车队对车辆的轮胎编号进行登记,并注明备胎的号码,凡行驶6万公里以内的轮胎爆胎事故,要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属于轮胎质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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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生产厂家处理,否则将按轮胎的磨损程度由责任者按比例赔偿。
4. 凡是修理的车辆,都需经过站和车队领导进行鉴定(必要的时候聘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费用按照责任分担),对违犯操作规程,车辆使用不当,造成机械事故,驾驶员应承担其修理及配件的全部损失。
5. 对随车配备的工具、电瓶、备胎及罐车所用的专用附件,驾驶员应爱护使用,谁损坏、谁负责、谁赔偿。
6. 根据车辆的使用年限和车况,严格控制每台车的维修保养费用。
第七章 驾驶员考核与奖惩制度
第四十一条 对驾驶员待遇按照站的相关规定实行。
第四十二条 单位对驾驶员和装卸工实行节油奖励,具体规定按照站燃油管理制度(自井环字〈2011〉36号)执行。
第四十三条 在运输作业过程中对安全行车的驾驶员,全年无安全事故者,大车每年奖励800元,小车奖励400元,年终时一次性给予奖励以作鼓励。出现安全事故者取消当年先进评选资格。
第四十四条 发生责任事故,经济损失在保险公司理赔后的剩余部分按照责任由责任人承担,具体标准为:1、同责者承担40%,次责者承担20%;2、1000元内由主责和全责责任人自行承担,超过1000元部分的全责者承担80%,主责者承担60%;3、自行承担部分最高不超过15000元。
第四十五条 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第四十六条对不遵守规定和故意损坏车辆者,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包括损失评估费用),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部门处理,责任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由于个人违章驾驶所造成的扣证、罚款一律由责任者自负。 第四十八条垃圾转运不密闭或者速度过快等原因造成沿途洒落所造成的罚款一律由责任人承担,不能查明责任人者由装卸工和驾驶员按照6:4分担,同时站对驾驶员和装卸工分别扣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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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车队人员应绝对服从站和车队的随时分配,不迟到早退。 第五十条 任何情况下司机不得随意载客和拉与工作无关物资,一经发现将扣款100,造成罚款者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车辆检修等规定造成工作延误的,扣款50元,造成严重影响的扣款100元,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后果的扣款200元,并做待岗处理。
第五十二条 随车装卸工未随车发现一次扣款20元,造成沿途洒落等行为者扣款50元/次,造成罚款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被市区政府、主管局书面点名通报者,扣款50元/次。口头通报者扣款20元/次。
第五十四条 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停放发现一次扣款20元,造成被盗、车辆损失等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第五十五条 对车辆未建立档案者,分清责任,对责任人扣款20元并责令在一周内建立健全车辆档案;仍未建立者扣50元,再次责令在一周内建立健全车辆档案;仍不完成车辆档案建立者,对责任人扣款100并待岗一周;在待岗一周内仍不能完成车辆档案建立者,扣款200元,并做一周以上不定期待岗处理。
第五十六条 对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将推荐为各级各类先进并以资奖励。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违规行为按照原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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