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提出补偿方案,报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方可实施拆迁: ??(一)产权不明或者产权有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拆迁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债务人自拆迁补偿协议订立之日起的30日内,不能提前清偿或者抵押人不能变更抵押财产的,拆迁人应当依法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提存。 ??抵押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的房屋为抵押财产。 ??拆迁设有典权的房屋,应当先依法清典。 ??第十九条拆迁补偿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根据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条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邮政设施、文化设施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拆迁中、小学校舍或者幼儿园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新校舍、幼儿园。 ??拆迁政府拨借房产、宗教房产、政府代管的私有房产,参照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凭拆迁补偿协议或者裁决书等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公安、邮政、电信、建设、供电、民政、劳动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或者单位申请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供水、供电、低保、劳动和社会保险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拆迁涉及的中、小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学校就读,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转让尚未完成拆迁补偿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原拆迁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用于房屋拆迁补偿的资金,在房屋拆迁补偿完成之前不得挪作他用。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订立房屋拆除委托合同,并自房屋拆除委托合同订立的15日内,报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企业承担。施工企业应当编制拆除方案,确保房屋拆除中的人身、财产安全。施工企业负责人对拆除施工安全负责。 ??第二十五条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七条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下同)和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对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面积也应进行评估,并计入货币补偿金额。 ??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所在区位级别、用途、建筑结构、成新、楼层、朝向等因素。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的记载为准。土地使用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的记载为准。 ??房屋拆迁区位级别由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公布。 ??被拆迁房屋内装饰装修的补偿应当结合装潢材料的价格、折旧年限等因素另行评估。 ??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情形的,补偿金额的计算分别为: ??(一)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所在区位级别拆迁保障单价的,按照拆迁保障单价计算; ??(二)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宅,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本区当年最小户型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总价的(以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准),拆迁人应当按照该总价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 ??拆迁保障单价,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适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经区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新建的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5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增加货币补偿金额: ??(一)在1年以内的,增加20%; ??(二)超过1年、在2年以内的,增加18%; ??(三)超过2年、在3年以内的,增加17%; ??(四)超过3年、在4年以内的,增加16%; ??(五)超过4年、不满5年的,增加15%。 ??私有住宅房屋竣工之日,按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有效期结束之日计算。 ??第二十九条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二)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 ??(三)建筑面积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且价值相当,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款。货币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价款有差价的,结清差价后给予产权调换。 ??因租赁双方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而实行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一条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 ??拆迁人不能履行过渡期限约定的,从逾期之月起,应当增付过渡补助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支付一次性过渡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符合购买中低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承租廉租房条件的,可
拆迁施工安全管理制度(4)
2018-12-17 09:59
拆迁施工安全管理制度(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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