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技术要求(水污染治理设施参照)(2)

2018-12-17 10:20

4.1.4 原有污水处理厂新建再生水回用工程,进入再生水设施的污染物按全部削减计,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为:

R污水处理厂?WQ中水?Co?10-6式中:

R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污染物削减量,万吨; WQ

中水

—污水处理厂较上年新增再生水回用量,万立方米,再生水排入河道

的部分不计回用量;

C0—再生水设施的进水浓度,毫克/升。

4.1.5 原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和进出水浓度都发生变化,且处理的污水由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共同构成,其计算公式为:

???D当年??Ci当年?Co当年??10-6R污水处理厂??Q当年?Q当年?Q上年?D上年??Ci上年?Co上年??10-6??WQm??Com?Com上年??10-6m?1n

??式中:

R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污染物削减量,万吨; Q当年—当年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污水处理量,万立方米/日;

Q′当年—当年非环统重点企业新增的日排入污水处理厂污水量,万立方米/日; D当年—当年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天; Ci当年—当年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毫克/升; C0当年—当年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毫克/升;

Q上年—上年同期城镇污水处理厂日污水处理量,万立方米/日; D上年—上年同期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 Ci上年—上年同期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毫克/升; C0当年—上年同期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毫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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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Qm—第m个企业排入污水处理厂水量,万立方米; C0m—第m个企业当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浓度,毫克/升;

Com上年—第m个企业上年环统废水排放浓度,毫克/升,当年新建企业按上年环统该类企业平均排放浓度计算。

4.1.6 工业园区集中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4.1.6.1 新建工业排入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为:

R污水处理厂?Q?D??C0工业平均?Co??10-6

式中:

R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设施新增污染物削减量,万吨; Q—日污水处理量,万立方米/日; D—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天数,日; Co工业平均—当年工业平均排放浓度,毫克/升; C0—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毫克/升。

4.1.6.2 原有企业排入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的计算公式为:

R污水处理厂??WQm??Com上年?Co??10-6

m?1n??式中:

R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设施新增污染物削减量,万吨; WQm—第m个企业排入污水处理厂水量,万立方米; Com上年—第m个企业上年环统废水排放浓度,毫克/升; C0—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浓度,毫克/升。

未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的废水排放量不能计入削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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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核查期污染物排放量为污水处理设施排入环境的污染物量与再生水设施排入环境的污染物量之和。

核查公式为:

E排=WQ排×C排×D×10-6+ WQ′排×C′排×D′×10-6

式中:E排—核查期污染物排放量,万吨;

WQ排—当年污水处理设施排入环境的水量,万立方米/日; D—污水处理设施实际运行天数,日;

C排—当年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污染物平均浓度,毫克/升;

WQ′排—当年再生水设施排入环境的水量,万立方米/日;

C′排—当年再生水设施排水污染物平均浓度,毫克/升;

D′—再生水设施实际运行天数,日。

4.3 核查期平均处理水量与污染物平均浓度核算方法

4.3.1 平均处理水量

平均处理水量的计算公式为:

Q均=

?Qi=1ni处理D

式中:Q均—污水处理厂平均处理水量,万立方米/日;

Qi处理—每日(或每月)处理水量,以出水流量计,万立方米/日(月); D—实际运行天数。

4.3.2 污染物平均浓度

污染物平均浓度的计算公式为:

(Q?i=1nni?Ci)C均=

i?Qi=1 6

式中:C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污染物平均浓度,毫克/升; Qi—每日(或每月)进、出水量,万立方米/日(月); Ci—每日(或每月)进、出水污染物浓度,毫克/升;

n—实际运行天数或月数。

5 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减排核查要求

5.1 总体要求

5.1.1 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307-2005),核查期稳定达标排放。

5.1.2 污水处理厂运行稳定,设备完好,未发生过污染事故。

5.1.3 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规定安装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稳定传输数据。

5.2 运行和管理要求

5.2.1 控制系统要求

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2万吨(含2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应安装中央控制系统,中央控制系统要对进出水的水量、水质(需包括核查的主要污染物指标)、鼓风机输出的总风量、鼓风机电流量、生化池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剩余污泥的瞬时流量和累计流量进行实施监控,另外,SBR工艺需要对沉淀与排放时间、生物膜工艺需要对滤池堵塞率、MBR工艺需要对反冲洗和化学清洗时间进行实时监控,并具备调用上述指标的历史趋势线功能,相关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5.2.2 运行台帐要求

5.2.2.1各污水处理厂必须建立生产运行台帐,按日记录进出水水量、进出水水质、鼓风机电流与总风量、剩余污泥产量等关键指标数据,按月统计用电量、用药量、污泥处置量和运行成本等,并妥善保管原始单据,随时接受各级环保和水务部门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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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2再生水设施必须建立生产运行台账,按班组记录进出水水量、水质、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等,按日、周、月进行报表。运行台账及水费收据等证明材料必须妥善保管一年以上以备核查。 5.2.3 水质监测要求

5.2.3.1 污水处理厂要制定水质监测制度和规范,取样频率至少每2h一次(对于SBR工艺则应根据沉淀与排水时间确定实际取样频率),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化学需氧量采用重铬酸盐法分析监测,氨氮采用蒸馏和滴定法分析(或者纳氏试剂比色法)监测。日常运行的进出口流量、水质监测数据须保存一年以上以备核查。

5.2.3.2 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应按照HJ/T 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的规定安装、验收。

5.2.3.3 污水处理厂要定期对手工监测和在线监测的数据进行比对和校验,并将比对数据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5.2.4 人员要求

岗位员工应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熟悉本厂污水处理工艺、处理设施、设备运行和管理的要求与技术指标,并能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内部制定的各项运行和管理规章制度。

5.2.5 应急与事故处理要求

5.2.5.1 污水处理厂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提出应对汛期水量突增、设备故障造成的停运、停电以及进口水质突变等意外情况的可行性措施。

5.2.5.2 污水处理厂因改造、更新或维护需暂停运行的,应将改造、更新或维护的方案及防止污水外排的方案报市环保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5.2.5.3 污水处理设施遇事故停运的,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并提交事故解决方案。严禁私自将未处理的污水排入环境,确实需要排放的,必须征得当地环保部门同意,并监测排水量、排水水质。停运期间的进水流量、进水水质、排水量等数据须妥善保存一年以上以备核查。

5.2.5.4 在线监测系统或中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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