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并立即进行维修,尽快恢复在线监测系统和中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同时,维修期间加大各项运行参数和技术指标的手工监测频次,相关监测记录须妥善保存一年以上以备核查。
5.2.5.5 由于汛期导致污水来水量明显增加的,或者由于初期雨水造成进水污染物浓度明显增加的,应作相应的记录,记录数据包括降雨日期、降雨量(大、中、小)、进水水量、进水水质。对于其它原因造成进水水量或污染物浓度明显增加的,应及时向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反馈。
6 现场核查的重点、内容及其要求
6.1 现场核查的重点
现场核查的重点是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进出水水质以及运行管理情况。
6.2 现场核查内容
6.2.1 水量核查
6.2.1.1 查阅设计文件中的设计处理水量、服务区域、服务人口等与处理水量有关的数据。
6.2.1.2 核查自动在线监测系统每日进出口流量数据。 6.2.1.3 检查运行台账中每日进出口流量数据。
6.2.1.4 核查中控系统的累计进水水量、累计出水流量。
6.2.1.5 检查中控系统的日进水流量、日出水流量记录,核查进水和出水流量之差是否合理(出水流量与进水流量之差应控制在5%之内)。
6.2.1.6 检查集水井液位记录、进水提升泵电流和运行频率记录、鼓风机电流量记录、污泥产生量记录及变化曲线(中控系统),通过比对进水流量与集水井液位、进水提升泵电流和运行频率、鼓风机电流量、污泥产生量是否保持一致,核查进水流量是否正常,并进行相应校核。
6.2.1.7 对于因汛期导致水量明显增加的,核查降雨时间、降雨量大小等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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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8 通过检查集水井液位历史记录和超越阀是否打开,并结合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流量、出水流量,判断污水是否超越排放。 6.2.2 水质核查
6.2.2.1 查阅设计文件中的设计进水水质、出水水质。
6.2.2.2 查阅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标准及相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6.2.2.3 核查自动在线监测系统每日进出口水质数据以及日常比对记录,计算平均进水浓度、出水浓度和核查期出水水质达标率。
6.2.2.4 核查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
6.2.2.5 核查污水处理厂内部每日进出口水质监测数据,计算平均进水浓度、出水浓度和核查期出水水质达标率。
6.2.2.6 现场记录生化池污泥浓度、溶解氧浓度等主要参数,并与设计文件中的设计参数进行比较。
6.2.2.7 对于因汛期导致进水水质明显变化的,核查降雨时间、降雨量大小等相关记录。
6.2.2.8 水质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的进出口水质数据(必须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比对、审核的数据);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污水处理厂每日进出口水质的有效记录。数据和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存在明显弄虚作假的,视为该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不核定污染物新增削减量,并根据具体情况核定污染物增量。 6.2.3 运行管理情况核查
6.2.3.1 检查污水处理厂项目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试运营报告、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
6.2.3.2 核查溶解氧浓度(生化池)、污泥浓度、用电量、污泥产生量及排放去向等生产运行台账。
6.2.3.3 现场检查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显示是否正常。 6.2.3.4 现场检查中控系统数据显示是否正常。
6.2.3.5 检查污水处理设施的停运检修、在线监测系统和中控系统的故障维修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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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和监测数据。
6.2.3.6 核查再生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水量水质监测数据、再生水用途、水费收据等证明材料。
6.2.4 污水处理厂需要准备的材料
6.2.4.1 污水处理厂内部每日进出口水量和水质监测数据。 6.2.4.2 在线监测系统的水质监测数据及日常比对记录。
6.2.4.3 污水处理厂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生化池污泥浓度及溶解氧浓度、鼓风机电流量、药品消耗量、污泥产生量、含水率与处置情况等生产运行台账。 6.2.4.4 污水处理设施的停运检修、在线监测系统或中控系统的故障维修相关记录和监测数据。
6.2.4.5 由于新增管网长度、服务人口增加导致污水处理量增加10%以上的,应收集本年度和上年度的污水处理厂服务区域图、污水管网分布图等相关文件、资料,并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6.2.4.6 污水处理厂当年进水浓度与上年相比升高20%以上的,或者当年出水浓度与上年相比降低20%以上的,应认真分析核查期内每日的进出水流量、水质,并作总结分析,分析的相关材料作为证明材料。
6.2.4.7 对于降雨造成进水水量、水质明显变化的,应提供降雨时间、降雨量(大、中、小)、进水流量等相关记录。
6.2.4.8 再生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水量水质监测数据、再生水用途、水费收据等相关材料。
6.2.4.9 污水处理厂项目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试运营报告、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
6.2.4.10 上年同期环保部门核查认定的相关数据,具体包括污水处理厂总处理水量、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平均浓度和出水平均浓度、再生水厂处理量、再生水厂进水污染物平均浓度和出水平均浓度。
6.3 减排周期确定方法
6.3.1 当年新建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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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率计算污染物削减量。
6.3.2 上年建成投入运行但运行不满全年的污水处理厂,按照上年未运行时间计算当年同期增加的污染物削减量。
6.3.3 原有污水处理厂通过改建、扩建增加污水处理能力和提高治理效果的,按照其当年实际新增的污染物去除量计算污染物削减量。
7 不符合核查条件的减排量核减方法
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污染物减排量应相应核减:
7.1 污水处理厂(指2000年后建成的)无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污染物减排量不计。
7.2 核查化学需氧量减排量时,核查期内化学需氧量排放达标率小于85%的,化学需氧量减排量不计。核查氨氮减排量时,核查期内氨氮排放达标率小于75%的,氨氮减排量不计。
7.3 污水处理厂当日出水中核查污染物(系指所要核查减排量的污染物)超标的,当日减排量不计。
7.4 设备(指全部设备,且包括备用设备)完好率低于90%的,按低于要求的比例相应核减污染物减排量。
7.5 污水处理厂未建立水量、水质、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用电量、药品消耗量、污泥产生量、含水率等生产运行台账的,污染物减排量不计。 7.6 污水处理设施停运期间的污染物减排量不计。
7.7 设计处理能力大于2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未配置中控系统的,污染物减排量不计;配置的中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染物减排量核减10%。
7.8 污水处理厂未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设备的,其污染物减排量核减10%;安装的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未通过验收或不正常运行的,污染物减排量核减5%;水质在线监测数据未定期进行校验比对的,污染物减排量核减5%。上述3条不累计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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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污水处理量增加10%以上但不能提供污水处理厂服务区域图、新增管网分布图相关资料以及污泥产生量、生产用电量相关数据的,实际污水处理量按上年处理量计。
7.10 污水处理厂当年进水浓度与上年相比升高20%以上但不能说明理由的,按上年进水浓度核算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厂当年出水浓度与上年相比降低20%以上但不能说明理由的,按上年出水浓度核算污染物减排量。 7.11 出水量超过进水量5%的,当日实际处理水量按进水量计。 7.12 超越管排放水量不计入处理水量。
7.13 现场在线监测系统、中控系统数据显示不正常的,酌情核减污染物减排量。 7.14 不能提供再生水设施运行监测记录、再生水用途、水费收据的,再生水设施污染物减排量不计。
8 核查程序与步骤
8.1 污染物减排量核查
8.1.1 列入减排项目的污水处理厂要按照6.2.4的要求,于每年1月5日前准备好年度核查材料,7月5日前准备好半年核查材料,区县环保部门准备好核查期内的水质监测数据。区县环保局将上述材料收齐后报市环保局。
8.1.2 污水处理厂在收到核查部门通知后,应按照核查规范6.2.4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并根据核查规范对污染物减排量进行试算,将污水处理厂基本信息、实际运行和监测数据、不符合核查条件的减排量核减相关记录填写于“附件1 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记录表”中的相应位置。
8.1.3 核查人员现场核查时,应根据核查规范要求,逐项核实污水处理厂的试核算记录表,形成最终现场核查记录表,并经核查单位盖章确定。
8.1.4 污水处理厂试核算以及核查人员现场核查时,可按表1所示的核查步骤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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