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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2 -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营运规划建设管理 ........................ - 2 - 车辆管理 ................................ - 3 - 调度操作规程 ............................ - 4 - 车队长管理职责 .......................... - 5 - 营运纪律 ................................ - 6 - 营运管理制度 ............................ - 7 - 处罚规定 ............................... - 10 - 附则 ................................... - 13 -
营运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营运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公交服务行为,提高员工素质和企业整体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经济建设中的主渠道作用,满足广大乘客的乘车需求,构建和谐公交,和谐社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参照建设部《市政公用行业服务性关键岗位》标准及其它有关管理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公司营运服务管理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 营运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 营运线路的布局要科学合理,在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适应城市道路网络、工业基地、交通枢纽、商业网点、居民区、开发区、文化娱乐中心、旅游风景区等发展规划。
第四条 公司线网布局发展规划,新开辟、延伸、改造线路及站点设置,由营运部门根据城市发展,结合客流调查和群众乘车需求,拿出方案,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分管经理审批,报请主管局、交警支队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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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线路的车辆运行时间、配车数、车辆运行时刻表(包括冬、夏季)由营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六条 线路站牌、站杆、候车亭,由营运主管部门责成公交广告公司负责制作、安装。各基层公司负责站点设施的检查、清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营运主管部门。 (一)如有站牌、站杆歪斜、松动、组装不牢,及时上报营运处,由公交广告公司负责维修。
(二)站牌、站杆涂写、张贴及人为损坏(及时清洗维修)。 (三)站牌字迹、符号不清、丢失、破损(及时上报营运主管部门)。
(四)因道路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迁移的(报营运主管部门)。
第七条 驾驶员上岗证、GPS报站系统,由营运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制作、购置,一次配齐。各公共汽车公司负责日常维护,丢失、损坏由各公共汽车公司支付所需费用。线路图、服务公约、乘客须知、路牌(头、腰、尾)由各公共汽车公司负责制作,营运处负责监督。
第八条 车内喷涂的服务热线、禁烟标志、专座标志、儿童购票标志、无人售票车标志、上车门、下车门等标志由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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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管理规定
主管部门制定标准,各公共汽车公司负责制作喷涂,做到准确、完整、清晰。
第九条 GPS车载机及IC卡刷卡机,由总公司智能调度中心及IC卡管理中心统一设计、购置、安装,各公共汽车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开机率为100%,发现故障及技术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章 调度操作规程
第十条 严格执行行车计划,根据人员出勤、车辆状况、客流大小等因素,灵活调度。遇有交通堵塞、集会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车队长或营运科科长,请示营运处,组织车辆绕行或加车,疏散乘客。
第十一条 文明执岗,耐心解答乘客询问,高峰时,应走出调度室,进行现场指挥。
第十二条 认真填写行车路单和调度日志,执行正负8分钟签单制度,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送话器发生故障,要及时报修。
第十四条 对拾遗物品要及时登记,妥善保管,按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保证首末班车正点发车。首班车做到准点不拖延,末班车做到宁晚三分,不早半分。末班车发车后,方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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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
第十六条 交班时,须交待客流情况、运行计划执行情况、车辆变动和机动人员情况等。
第五章 车队长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车队长在岗期间必须严格履行职责,积极配合调度员开展工作,确保线路车辆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要熟悉所管辖线路驾驶人员和车辆配备情况,了解车辆技术状况,负责指挥故障车辆抢修,组织机动车辆补缺,观察线路客流变化,与调度员共同做好临时加车准备。
第十九条 遇有交通堵塞、集会等特殊情况,应请示分公司经理和营运处,同意后组织车辆绕道或加车,疏散乘客。
第二十条 组织维护停车场营运秩序,督促和检查驾驶员、保洁人员做好车辆卫生工作,处理违反营运规定的当班人员。
第二十一条 掌握本线路人员思想状况,经常开展职工思想教育和安全行车教育,做好驾驶员的日常培训工作,防患于未然。
第二十二条 当班时发生行车肇事及重大服务纠纷,应及时报告营运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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