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管理规定(3)

2018-12-17 10:21

营运管理规定

(七)驾驶员范围内车辆卫生不达标者。

(八)遇路堵或因道路施工绕行,不主动向乘客说明情况,绕行遇站点不停车的。

(九)驾驶员不服从调度员、车队长指挥。 (十)报站系统发生故障不口播报站。

(十一)不制止乘客吸烟、携带危险品及宠物。 (十二)辱骂妨碍自己行车的行人、自行车或机动车。 (十三)违反无人售票车前门上车、后门下车规定(特殊情况除外)。如有本单位职工违反此规定,按相关规章制度处罚。

(十四)监票时不提示乘客展开零钞投币,不认真查验有效乘车证件。如有本单位职工违反此规定,按相关规章制度处罚。

第三十四条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0元。 (一)驾驶员、车队长、调度员上岗不按规定佩戴上岗证。 (二)营运车辆不按规定停靠站,不执行二次进站。 (三)车辆发生故障后,不妥善安排乘客转乘同线路后车;同线路后车拒载者。

(四)检查人员检查时拒绝签字者。

(五)调度员不按总公司营运行车计划发车,造成大间隔、串车者。

(六)日常因服务纠纷,乘客投诉每月二起以上(含二起)经核实,属人为因素,罚分公司经理、书记和当事人各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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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劣质服务被市级新闻单位点名批评(包括报纸、电台、电视台)或网络曝光,经核实,每次罚所属公司500元,分公司经理、书记各150元,副经理100元,营运科长100元,车队长、当事人各200元。

第三十六条 劣质服务被区级新闻单位点名批评(包括报纸、电台、电视台),经核实,每次罚所属公司1000元,分公司经理、书记各200元、副经理150元,营运科长100元,车队长、当事人各400元。

第三十七条 车队长因指挥不利,造成线路混乱,第一次予以批评教育并罚款500元,第二次免职。

第三十八条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500元。 (一)线路调度员不认真填写行车路单、调度日志、弄虚作假者。

(二)驾驶员涂改、伪造行车路单者。 (三)统计员不认真统计车次、弄虚作假。 (四)指使线路调度员或统计员虚报车次者。 (五)末班车不按规定时间运行提前回场者。

(六)车辆回场后,需拉车刹或挂档停车,按秩序停放整齐,拔掉点火钥匙和关闭车门。如有违反,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两次罚款1000元,停职一周。造成事故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三十九条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00元。 (一)驾驶员不按规定线路运行(包括收车回场)故意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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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管理规定

时、抢时、甩客越站、中途调头、无故停车者。

(二)末班车无故拒载乘客者。

(三)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营运车辆,造成营运秩序混乱者。 第四十条 按照考核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8项指标(车次率90%,正点率90%,车厢服务合格率92%,车辆整洁合格率92%,行车责任事故频率1次/80万公里、线路总收入、材料费消耗、线路投诉率),未完成一项,罚车队长1000元。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营运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于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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