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城镇企业办理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指南(3)

2018-12-17 10:53

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对缴费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2.?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3.?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罚款:

1.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2.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3.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2.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3.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条例》还规定,对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36)号)规定,“对经调查确认有缴费能力但不按规定缴费的企业,除按《征缴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可采取以下行政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予批准企业上市;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将国有企业缴费情况纳入企业领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依法缴费的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除不能晋级、评选先进和获得年终奖金外,拖欠当年还要给予警告,次年仍拒缴纳的,给予撤职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其独资、参股设立新企业,不予核准设立分支机构及增加经营范围”。

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手续,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劳动者发现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

失业人员定义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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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男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六十周岁,女年满十六周岁、不满五十周岁,有劳动能力,没有职业或者没有经济收入,并要求寻找职业的人员。主要包括:

1.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结)业生未继续升学或者就业的人员; 2.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且没有就业的人员;

3.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人员; 4.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者开除、除名的人员;

5.解除劳动教养和刑满释放的人员; 6.符合失业人员定义的其他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定义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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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当年招用男45周岁以上、女35周岁以上的下岗职工,享受招用补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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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属企业向主管局(总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招用大龄下岗职工补助费申请表》,由主管局(总公司)负责初审,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将补贴费拨付到主管局(总公司),由其向企业发放。

(二)中央驻津单位、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招用大龄下岗职工补助费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补贴费拨付到申请企业。

(三)区、县所属企业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招用大龄下岗职工补助费申请表》,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初审,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将补贴费拨付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其进行发放。 (四)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招用大龄下岗职工的劳动工资、行政关系转移单及职工档案;养老保险手册及养老保险转移单(复印件);《就、失业证》;《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与大龄下岗职工签订的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大龄下岗职工在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在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下,成批接收企业因兼并重组或进入法定破产程序而剥离人员的企业,不适用本补贴办法。

用人单位(非新办单位)当年招用下岗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申请贷款贴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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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属企业向主管局(总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非新办单位招用下岗职工享受贷款贴息申请表》,经主管局(总公司)初审,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将贷款贴息拨付到初审的主管局(总公司),由其进行发放。

(二)中央驻津单位、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非新办单位招用下岗职工享受贷款贴息申请表》,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将贷款贴息拨付到申请企业。

(三)区、县所属企业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非新办单位招用下岗职工享受贷款贴息申请表》,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将贷款贴息拨付到初审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其进行发放。 (四)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营业执照:本单位职工名册;招用下岗职工名册及身份证明;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本单位与下岗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金融部门签订的贷款合同等。

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减免税、费的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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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岗职工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核准后,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认定意见书(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印制)。 (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下岗职工证明》;《就、失业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协议。

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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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自2008年5月1日起,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当事人按仲裁委员会提供的《申请书》填写一式二份,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委托:

当事人可以委托不超过二名的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4、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申请仲裁工作人员回避的权利;有申请、答辩、反诉和变更申请仲裁请求的权利;有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当事人有遵守仲裁活动程序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实事求是提供证据的义务;有按规定交纳仲裁费及自动履行仲裁决定的义务。 回避:

仲裁庭组成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申请组庭人员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5、证人应履行的义务:

证人有义务协助仲裁庭调查事实,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所反映的事实不准扩大或缩小,对提供伪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6、举证: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7、仲裁庭纪律: (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保持肃静,不准喧哗、吵闹,不得有其它妨碍仲裁活动的行为; (2)、当事人和其它仲裁参与人员未经仲裁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注意文明礼貌,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3)、未经仲裁员许可,任何人不得在仲裁庭内录音、照像和摄像; (4)、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不得随意退出仲裁活动。

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由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训诫,责令退出仲裁庭;对于违反仲裁庭纪律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诉人责令其退出仲裁庭,作缺席裁决。 8、审理:

双方当事人应按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参加庭审活动。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仲裁庭可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仲裁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在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9、结案: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10、案件的管辖分工:

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和跨省市的劳动争议;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坐落在市内六区的、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境外企业驻津办事机构发生的劳动争议;外籍员工与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银行业和保险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在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的用人单位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由注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邮电、电力、石油、铁路等中央驻津单位的分支机构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并应将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单位列为被申请人。在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等区县属经济开发小区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坐落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其他各类劳动争议均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处(总队)项目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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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职能职责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劳动保障监察处和总队。 (一)劳动保障监察处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尽心指导、协调和监督。 3、负责劳动保障法律社会监督机制的外部协调工作。

4、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资格认定和执法人员着装、证件管理工作。 5、组织实施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责任目标评议考核工作。 6、指导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二)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是局属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级事业单位,下设六科一室(办公室、立案科、调查科、保险监察科、处理科、宣传教育科、财行科)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劳动保障监察定义 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四、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五、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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