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四)《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六)《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七)《失业保险条例》 (八)《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十)《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十一)《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十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十三)《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十四)《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 (十五)《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十六)《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十七)《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十八)《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十九)《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二十)《最低工资规定》
六、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管辖规定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区或者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下列用人单位实施劳动监督检查: (一)市属大型企事业单位;
(二)由市级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中央、部队、外省市驻本市的用人单位;
(四)发生全市性或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
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外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七、劳动保障监察方式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八、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一)受理 (二)立案 (三)调查取证 (四)处理
(五)制作处理决定书 (六)送达
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的,可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指定其中1名为主办
劳动保障监察员。
劳动保障监察员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监察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进入用人单位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并说明身份;
(二)就调查事项制作笔录,应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调查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不签名、盖章的,应注明拒签情况。
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六)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程序
(一)所称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用人单位劳动管理工作进行综合指导;督促用人单位正确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认定。用人单位应根据以下程序进行年检: (二)程序
1、登记。用人单位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书面审查公告及管辖分工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相关资料。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申报手续。
2、自检。用人单位按照书面审查报告书的内容进行自检,如实填写《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
3、审核。有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将填写后的《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和材料送交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后在报告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将填写后的《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和材料直接报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
4、认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报送的用人单位书面审查情况进行认定。认定时可对有关情况进行抽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一年免于书面审查;对AA和AAA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两年免于书面审查。 十一、举报投诉程序 (一)举报
1、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 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投诉
1、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2、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3、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5、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1)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2)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3)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4)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6、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按照《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处理。
7、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1)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2)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3)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下列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性质,由劳动仲裁机构受理: 1、持续拖欠职工工资,本人一直主张的;
2、职工因生育医药费、工伤医药费、职工死亡前遗留的医药费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 3、经批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实行“三三制”的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
4、用人单位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外来劳动力发生劳动争议的;
5、劳动监察机构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或当事人已经信访的案件,当事人在申诉时效内又申请仲裁的;
6、劳动仲裁机构已经受理或已经劳动仲裁裁决;
7、已超过申诉时效,仲裁机关领导批准受理的;
属于仲裁、监察管辖范围以外的投诉案件,由信访机构处理。 十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职业道德: 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十三、廉政措施
1、不准借办案之机对用人单位吃、拿、卡、要; 2、不准使用被监察对象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3、不准在被监察单位报销各种费用;
4、不准参加被监察对象邀请的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营业性娱乐活动; 5、不准接受被监察对象赠送的现金和有价卡、礼、券等。 十四、举报投诉电话、网站
1、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举报投诉电话:12333 2、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电话: 和平区劳动保障监察:27218174; 河西区劳动保障监察:28275522; 南开区劳动保障监察:27483312; 河东区劳动保障监察:24130995; 河北区劳动保障监察:26242836; 红桥区劳动保障监察:86516661; 北辰区劳动保障监察:26391044; 西青区劳动保障监察:27936336; 东丽区劳动保障监察:24390107; 津南区劳动保障监察:28533376; 塘沽区劳动保障监察:66300580; 汉沽区劳动保障监察:25692062; 大港区劳动保障监察:63109023; 武清区劳动保障监察:29341610; 宝坻区劳动保障监察:29232544; 蓟 县劳动保障监察:82832341; 静海县劳动保障监察:28942063; 宁河县劳动保障监察:69592631; 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25204025; 保税区劳动保障监察:84906123;
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保障监察:83715920; 职业介绍举报投诉:23032962。 3、网址:www.tj.ls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