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运行方案编制的危险点分析与预控 6.1 检修计划编制不合理
周检修计划未考虑检修方式下负荷的转移方向,未进行设备N-1方式下的潮流计算,备用容量考虑不周,造成设备过载运行。
防范措施:详细编制检修计划,选择最优、最合理的运行方式,并经潮流计算软件PAS或DTS校验。N-2及以上的检修申请均不予批准,对重大检修期间的电网运行方式进行重新编制,做好事故预想。例如:220kV甲变电站110kV一回线线路停役时,该110kV线路50MW负荷将转由220kV乙变电站供电,此方式下不得再安排220kV乙变电站2号主变停役,否则220kV乙变电站的1号、3号主变在N-1方式下运行将过载,造成负荷损失。 6.2 未进行运行方式的风险评估
未进行检修及特殊方式下的风险评估,未采取防范措施,在单回进线或单台主变运行方式下,可能造成变电站全停的事故。
防范措施:编制重大检修项目电网安全风险预警方案,制定特殊运行方式下的注意事项及重载潮流断面,做好危险点预控和事故预想工作,加强设备巡检。在运行方式上,除尽量转移负荷外,对于由单回进线或单台变压器供电的220kV变电站,可利用与其他变电站的110kV联络线,将部分负荷通过母线转供至较重要的变电站,以尽量满足多数变电站在运行中的单台主变跳闸时能备自投的要求。例如,图1所示220kV进线1处于检修状态,若220kV进线2因永久性故障跳闸,变电站A将失去电源,全站停电,造成大面积停电。为避免变电站A全停,可利用变电站A与变电站B间的110kV联络线作为变电站A的第二路电源,转供变电站A的部分负荷。具体方式为:变电站A的110kVⅠ段母线仅接出线2及站间联络线182、189开关或视联络线的负载情况再多转供一回线路;其他110kV 开关转接Ⅱ段母线运行,由变电站A主变供电;而110kVⅠ段母线上的负荷可通过站间联络线由变电站B供电,母联开关热备用。
图1 110kV站间联络线接线示意图
对于110kV变电站单供电源,可由相关区域配网调度配合做好N-1方式下的主变负荷安排,同时选择其中一条负荷转出的10kV馈线开关作为事故备用电源,该线路开关应一侧运行,另一侧热备用。
6.3 不熟悉设备参数
不熟悉线路或设备参数,方式安排不合理,造成线路或设备长期过负荷运行,设备严重发热,降低了设备的使用寿命。
防范措施:编制运行方式时,详细查阅设备相关参数,特别注意线路的型号以及电流互感器各绕组变比的差异,并根据方式变化或负荷增长提出调整变比的要求,以防电流互感器过载运行。
进行设备N-1方式下的潮流计算,根据设备的长期允许载流量及过载能力,对于N-1方式下可能过载的设备,可事先转移部分负荷。 6.4 不了解变压器的过载能力
变压器的过载能力各不同,若没有根据变压器的过载能力合理安排运行方式,在N-1方式下运行,变压器可能损坏。
预控措施:根据运行规程及地区电网变压器负载能力及过载能力,编制运行方式。例如:220kV变电站主变的过载能力一般是1.5倍额定电流下运行30min,正常方式下若负荷未超过240MW可安排变压器并列运行,但也有例外。例如,某220kV 变电站1号主变在过载1.1倍的方式下只能运行15min,只能在该220kV变电站负荷达190MW时安排1号及2号主变分裂运行,降低了该片区供电可靠性。
6.5 未掌握电网负荷变化规律
未能及时掌握电网负荷变化情况,并调整运行方式,造成系统事故范围扩大,损坏设备。 防范措施:重视年度运行方式的编制、密切跟踪负荷变化情况,采取措施,发出预警。例如:当某220kV变电站负荷达256MW时,若未能及时解除该供电区域110kV变电站备自投装置,造成该220kV变电站220kV母线或主变N-1方式下,变压器严重过载。 6.6 未根据设备特点安排运行方式
如图2所示,10kV母分600开关备自投仅在1号主变601开关、2号主变602开关运行,且600开关在热备用状态的方式下才具备投入条件。若安排2号主变604开关运行,602开关断开,则10kV母分600开关备自投将失去作用,当主变发生N-1故障时,将损失负荷。
图2 变电站送电示意图
防范措施:熟悉设备及相关图纸,核对设备名称编号,明确设备管辖范围,确定运行方式和主变分接头。要求生产单位提出投运计划,包括启动送电程序、试运项目、接带负荷、对电网的要求、试验要求等。 6.7 保护与运行方式不协调
在某些运行方式下,若运行方式与保护不协调,系统故障时可能发生保护越级跳闸事故,造成大面积停电。
防范措施:掌握地区电网继电保护配置及定值整定情况。运行方式调整,必须实行流程管理,保护专业人员会签制度。如运行中出现特殊运行方式,超出年度整定方案、调度运行说明、申请书会签意见范围之外时,运行方式编制人员应与继电保护有关人员商定处理办法。
三、防止变电站全停运行方式安排要求
1.220千伏变电站单供、220千伏单母线或单台主变运行 1.1当有一回及以上进线停役时,造成220千伏变电站单供,或检修方式下主变单台运行时,220千伏母线单段运行,应发出供电中断风险预警,通知送电部门事先对运行线路进行特巡,变电部门对该进线的相关设备(含主变、220千伏母线)进行特巡,停役时间超过24小时的,还应安排夜巡。
1.2在满足可靠性前提下把本站重要负荷转移,减少可能的负荷损失,转移负荷顺序应遵循如下原则:
⑴能满足线路侧开关备自投的变电站; ⑵中心市区110千伏变电站; ⑶各县(市)城关变电站; ⑷泉州市郊110千伏变电站; ⑸各乡镇110千伏变电站。
1.3 利用与其他站的110千伏联络线,将部分负荷利用其通过母线转供,安排转供的负荷应尽可能选择较重要的变电站,尽量使多数变电站备自投装置发挥作用。
1.4 无法满足1.3要求时,若有联络线,且联络线一端有备自投,则把该处开关转热备用,投入备自投。并考虑备投成功后设备过载联切问题。 1.5无法满足1.4要求时,应至少事先选择好一条线路作为运行中220千伏线路事故跳闸后的负荷转供通道。
1.6 如110千伏母线有接入电源,安排机组所带110千伏系统足够的低周切荷量使之满足独立网运行的条件。
1.7 安排转出的110千伏变电站的开环点应尽可能选择在具备线路避雷器和完备保护的开关处,开环点应保留在热备用状态。
1.8 变电站应恢复有人值班,并联系发电车待命。 2.防止110千伏、35千伏变电站全停
2.1 当有一回及以上进线停役造成变电站单供或单台主变运行时,应发出供电中断风险预警,通知送电部门事先对运行线路进行特巡,变电部门对该进线的相关设备(含主变)进行特巡,停役时间超过24小时的,还应安排夜巡。
2.2由相关配网调度配合做好负荷安排,尽量转移重要负荷,同时选择其中一条负荷转出的10千伏馈线开关作为事故备用电源,该线路开关应一侧运行,另一侧热备用。
2.3配网调度应做好事故后的负荷安排,并列出事故后应首先保证的重要用户所在线路及用于对其转供的馈线线路名称,配网调度台应将事故后需切除的支线线路(含环网柜解列点)名称台帐放在明显位置。
2.4对于有两段及以上的母线,有条件时应每段母线均留有一路开关作为事故备用。应优先选择最高负荷电流在200A以下的馈线开关作为事故备用。 2.5变电站应恢复有人值班,并联系发电车待命。 3.防止县网全停
3.1当县网仅有单回路与系统联络时,应发出供电中断风险预警;安排相关运行部门做好联络线线路及站内设备特巡。
3.2县调应重新全面核对装设在网内低周减载装置切荷投入量,切荷量满足独立网运行条件,同时应将至少一个35千伏变电站转由其它有相连县网供电,保证县网分两片运行。 3.3尽量开启县网中的小水电机组,调整联络线路潮流接近于零。
四、检修申请管理
1 检修申请单填报规范
1.1停役申请单应填明停役设备的名称、工作内容(检修项目)、停电范围、安全措施以及对其他设备的影响等具体要求,并符合设备双重编号、调度术语、调度命名、设备状态等规定,且内容完整、准确、明了。不符合填报规定的申请书给予作废处理,并于每月通过调度计划文件发布上月的考核结果。
1.2 一次设备停运时,按照规程规定的设备状态填报。二次设备状态按照跳闸、信号、退出形式填报。
1.3 运维站填报所辖变电站一、二次设备停役申请时,以相应运维站名称及授权账号办理申请,但设备名称、工作内容、安全措施均应冠以变电站站名。
1.4 属地调管辖或许可的县属变电设备及县属线路停役检修申请单由输电中心提出;发电厂设备(或线路)停役检修申请由运行值长(梯调调度员)提出。接受已批准申请、接受工作许可令和汇报工作结束等事宜,均应由上述人员与地调调度员联系。
1.5非地调管辖的设备,如牵涉到本电网系统运行方式的改变、地区用电及线路转电等,应同时向地调申请并得到批准。 1.6若由于配调管辖设备检修,而影响地调许可的发电机出力、方式时,除填明工作内容外,填写的设备名称、安全措施和停电范围均应以发电机为主。配调管辖地调许可设备的检修,均由设备运行单位向配调提出,由配调调度员向地调办理申请,申请的管理同地调管辖设备。 1.7对于工作时间不同且安全措施没有互相影响的设备,申请时不能报成同一份。 1.8设备停役及启动申请与现场工作票无需一一对应。同一设备一次停电所有检修工作应集中在一份申请单申报,检修工作所需的安全措施按所有工作都满足的安全要求填报,停役起止时间按所需最长工作时间填报。
1.9 对于一项工作而引起同一单位的多个设备停役的,应该报成同一份申请。如果同时引起其他单位的设备停役,由其他单位填报申请。
1.10电力设备大修、改造可能使其相序接错或在设备停电检修中需变动或更改一次、二次设备时,均应在申请书设备异动栏附上异动通知单,提供详细的说明和图纸,并在异动通知单备注栏内明确要求进行核相、冲击或利用系统电源进行电流、电压相位测试等工作,否则投入系统发生事故由申请单位负责。 2 设备停役申请批复与延期的调度管理
2.1调度批准停役申请必须以经过审批的周停电计划为依据,原则上未纳入周停电计划的申请将不予批准(紧急、重大缺陷处理除外)。 2.2地调对设备检修申请的批准时间,是指从对该设备开始操作至检修工作结束设备恢复送电完毕(或设备恢复至备用状态交还系统调度)的时间;现场申报设备检修停役申请时间时,
必须以周计划列出的“申请时间”为准进行设备停役申请的填报。此“申请时间”已根据停送电操作的复杂程度不同,考虑足够的停送电操作时间在内。
2.3 设备检修申请单的批复,地调应在设备停役前一天12:00前批复并送达申请单位;星期一设备的检修,地调于星期五12:00时前批复并传达给申请单位;节日结束的第一、二天设备的检修,地调应于节日放假前一天11:00时前批复并传达给申请单位。凡涉及供电承诺的检修工作地调于前8天批复。
2.4 地调调度员通过OMS检修管理系统发布检修申请批复的同时,通过电话将审批情况通知相关单位(与申请相关单位人员可通过OMS系统浏览批复情况)。各厂站值班人员及县(梯、配)调调度员应立即上网确认停役申请的批复,并及时将地调领导及各专业批复的有关事宜通知本单位有关部门,各发供电单位以地调调度员下达的停役申请批复时间为准安排相应的检修工作。
2.5地调对未批复的申请书可保留14天,超过14天未批复则自行作废,若设备检修单位仍需检修应重新申请。对已批复的申请,若因雨天等原因无法开工,可以顺延1天。对用户造成停电的申请则不能顺延,需重新申请、重新审批。
2.6设备检修单位应按批准的检修时间开始检修,如不能按时开工,应取消该设备的检修计划,申请办理作废时应说明原因。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按时开工者,且在原批准时间内可以完成检修的,说明原因后原申请书仍可继续使用;否则应另行申请或提出申请时间顺延,重新得到批准方可开工。
2.7凡需延长设备检修工期的单位,除应说明延长工期的原因外,还必须在原批准的结束时间提前6小时办理延长手续(可延期两次)。
2.8地调当值调度员对以下“紧急检修流程”中的申请具有审批权。 2.8.1批准当日内能完工而且对系统安全运行无影响的临时检修申请。 2.8.2不影响系统运行方式且与同一设备的计划检修相配合的,其配合检修的时间不超过计划检修设备检修时间的检修申请。
2.8.3对于没有列入检修计划的重点工程,上级领导要求给予执行的。
2.9设备检修虽已批准或已开工,但如电网需要,地调调度员可根据现场情况,经协商后正式指令其不要开工或停止检修,将该检修申请作废并恢复设备的运行。 3 计划外检修、紧急缺陷检修、事故检修的调度管理
3.1凡无检修计划的设备检修,应经运检部门审核批准后(电厂或用户变经调控中心领导审核批准),由地调批准下达;主要设备的停电,如牵涉范围较广的,须经分管生产的局领导批准。
3.2设备有严重缺陷可能威胁人身或设备的安全运行时,可按紧急事故或根据现场运行规程的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但其缺陷的严重性和停役的必要性,主要由汇报人员提出并负责,调度员应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及各专业人员。 3.3 因事故或缺陷而被迫停役的设备检修,应在设备停役完成后通过OMS系统“紧急检修流程”向调度台提出申请。当值调度员可直接批准,如有疑问,可通过录音电话向相关专业人员或领导请示。 4 申请单审批职责
4.1调控中心领导负责督导各专业履行职责,审核检修申请单会签中的专业意见和建议,组织协商确定重大检修安排。
4.2 方式计划室负责检修申请单的审核及会签专业安排,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对电网供电可靠性有重大影响的检修工作进行分析计算,发出电网风险预警并制定相应的电网运行方案;新设备涉网启动调试时负责编制调度方案。
4.3 二次管理室继电保护专业人员负责根据继电保护相关规定,会签申请单,提出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