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锦绣大地仙人掌案件
辩 护 词
(合同诈骗部分)
苏向祥 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海南锦绣大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的委托,我担任其涉嫌合同诈骗案件等案件的辩护人。
通过会见大地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查阅本案卷宗以及8月23日和24日的法庭调查,本人对本案件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
辩护人认为:
对于指控合同诈骗罪,因本案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大地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此,指控大地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
第一、本罪认定事实不清。
公诉机关指控大地公司自2001年至2005年2月,骗取了2578名种植户的种苗款7252万元(72,521,597.00),仅向种植户支付了回购款933万元(9,326,908.00元)。
上述数据来源来源于2006年的专项审计报告第4页表1。
这一数字的认定不符合事实。出现这一错误认定是基于该审计报告的资料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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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于种植户的一面之词,是在大地公司及其管理人员采取强制失措后在媒体不当的报道下,侦查机关向种植户了解情况,种植户向公安机关的单方面陈述,而这些单方面的陈述内容,特别是大地公司向种植户支付的履行合同而支付的款项相差悬殊,事实上,有据可查,大地公司支付给种植户履行合同款及解除合同而付的清算费用3640万元,而非933万元,两者相差2711万元。
辩护人认为:这一差额巨大的数字会直接影响到大地公司对种植户合同履行情况的整体判断,即大地公司是象征性履行合同,还是积极全面履行合同,进而影响到对指控本罪是否成立的认定。
导致上述巨大差异的原因是:没有对种植户提供的资料和笔录与存放于大地公司、并且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合同及其相对应的付款凭证进行比对,导致认定事实不清。辩护人列举2例说明:
例证一、2006年《专项审计报告》附表,第57页中表明:种植户罗某与大地公司签订了两份购买仙人掌种苗的合同,第一次于2001年8月17日购买种苗2000株,第二次于2003年5月25日购买种苗4000株,合计购买种苗6000株,支付购买种苗款90000元。
根据辩护人掌握的种植户罗某资料表明:第一次购买的时间和数量属实,而第二次购买仙人掌种苗是2000株,不是4000株,两次从锦绣大地公司购买仙人掌种苗支付资金为54000元,不是90000元。
另外,在审计报告中显示罗某仅获得锦绣大地公司回购仙人掌菜片款10000元,公司回购次数也仅为2004年4月时的一次。
而实际情况是大地公司从2002年5月17日至2004年7月10日累计从罗某处回购仙人掌菜片9次,共回购菜片59050斤,回购款总计为90131元。
例证二、2006年《专项审计报告》附表第87页中,显示种植户王某和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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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签约一次,购买仙人掌种苗2000株,支付种苗款27000元。
根据辩护人掌握的的资料证明,种植户王某和大地公司分两次签订购买种苗的合同,第一次是2001年8月4日,引种数量为500株;第二次是2003年6月4日1000株,两次合计支付种苗款18000元。
审计报告中显示种植户王某获得仙人掌菜片回购款累计45774元。 而实际情况是,公司三次(2002年8月23日、2003年3月24日、2003年8月25日)从王某处回购仙人掌菜片累计17506斤,回购款分别为5247元、31296﹢305元、14173元,合计51021元。
从上述2个例证只是存在一个表格中,列明了种植户的基本情况,具体凭证在公安机关扣押,可以查到具体的凭证。在辩护人提交上述证据时,公诉机关并没有对此证据提出异议。
这两个例证表明以下两点:
一、这是两个典型的种植仙人掌致富的种植户。罗某购买种苗支付了54000元,公司履行合同向其支付了90131元,除去其他成本费用,罗某仍有利润空间。王某购买种苗支付了18000元,公司履行合同向其支付了51021元,除去其他成本费用,也仍有巨大的利润空间;
二、大地公司出事后上述两位种植户向公安机关作了虚假的陈述。这不得不让人联想到:其他的种植户为了多获得赔偿,是否也向侦查机关作了虚假陈述? 直到现在为止,这一合理的怀疑没有被排除。
除上述2个例证外,本案件的受害代表人也值得一提:
夏某:被归类为“法院起诉类”,但本案件侦查卷中未见判决书或调解书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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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的执行情况也不清楚。
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亚太审核字〔2006〕D-A-16号)正是基于种植户的一面之词而制作的。但该审计报告第五条已经明确声明:本次审计受条件限制,未对种植户笔录内容实施其他审核程序。
而公诉机关正是基于这一严重缺陷的审计报告起诉大地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很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辩护人认为:只有对来源于种植户的资料和大地公司的资料进行比对,才能得出基本准确的事实认定。因为,大地公司履行合同向种植户支付履行合同费用时,种植户都在付款凭证上签字,而这些有种植户签字的客观付款凭证可以完整的反映合同的履行和支付价款的情况。但令人遗憾的是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无视这些客观证据的存在,相信种植户一面之词的主观上陈述,并且基于审计部门依赖于这些主观上的资料进行审计而制作的审计报告来起诉大地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因此,没有对主、客观证据进行比对,即没有对种植户提供的资料和笔录与存放于大地公司、并且被公安机关扣押的合同及其相对应的付款凭证进行比对,导致认定事实不清。
大地公司支付种植户3,640万元的回购和清算现金组成如下:
一、2005年专项审计报告表明:
1、2574万元(2003年—2004年除福州分公司以外其他13个分公司) 2005年专项审计报告表9表明:2003年和2004年菜片合计回购数为2,574万元。
计数 413万(4,126,311.15元); 2、4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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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专项审计报告表7账面清算金额部分表明:448万元
二、大地公司提供的证据(291页)表明 3、413万元(2002年14个分公司)
3表明“账面回购”栏前半段表明:??,未见2005年专项审计报告18页○
2002年回购资料。现在,我方提供了该部分资料的数据报表,应计算在回购总额内。大地公司提供的证据(291页)表明大地公司14个分公司2002年收购菜片支付的合
4、205万元(2003年—2004年10月福州分公司)
大地公司提供的证据(291页)表明大地公司福州分公司2003年和2004年10月的收购菜片支付的合计数 205万;
该数字不包括2004年11月和12月。
2005年专项审计报告15页上数第14行表明:此外,由于未见大地福州分公司2003年、2004年内帐部分回购凭证原始单据,无法将其回购信息与合同比
3“账面回购”栏后半段表明:此外,大地福州分公司2003年、2004对;18页○
年内部帐资料部分回购凭证附件缺失②,无法将其回购信息与合同比对,故本表账面回购金额小于实际回购金额。
现在,我方提供了该部分资料的数据报表,即2003年回购支付110万元(1,095,742.00元),2004年截止10月份支付95万元(954,072.00元),两者合计205万元,应计算在回购总额内。
上述3640万元不包括福州分公司2004年11月和12月;未计产品。大地公司实际支付大于3640万元。
第二、指控订单合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指控合同范围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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