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郑斯庆 职务: 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按监理合同范围。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凡涉及到需要追加合同条款和需要增加费用的工程联系单,事先必须经发包人工程师批准确认,监理工程师方可下达指令,事后追认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批准确认必须签字盖章俱全。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黄世明 职务: 工程现场主管 职权: 全权负责现场协调、管理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经理
姓名: 雷伟平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基本具备。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由施工方自行解决,费用列入报价。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由甲、乙双方共同解决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工程地质报告在开工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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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质监委托书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现场交验与书面交接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由发包人确定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发生时双方协商确定,按通用条款办理。办理竣工合格证(竣工验收后一个月)。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需自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提供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及人员、机械的配备情况表,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图,必须经发包方有关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每月25日前提供经总监工程师审核和发包方有关工程师签字认可的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及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报表。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办施工暂住人口证手续及计划生育,施工现场的夜间照明线路必须单独铺设;承担所有安全保卫责任以及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承担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所要求的一切责任以及所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参照通用条款9.1(3)款有关规定。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应无偿提供给发包人及监理现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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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有关部门规定办理监理、排污、夜间施工等手续,发包人协助,承包人承担费用。
(5) 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及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
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处理,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则应无条件修复,现场已探明或明示的构筑物(含房屋基础)等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9.1第(8)款及杭州市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负责现场公共部位的清洁绿化和施工现场的卫生工作并承担费用;工程完工交付10天内现场应清除所有不再需要的临时工棚,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全部建筑与生活垃圾,达到工程师和业主满意的使用状态;如承包人不履行,
发包人可自行清除,但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主动处理好与周边的各种关系,如在施工过程中与村民发生纠纷,自行与当地社区进行协商解决。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
包人应在开工前叁天提交正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报监理审批。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接到报告日起3天内予以批复。 10.2要求按每三至四幢建筑为一施工段,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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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
按发包方统一进度安排计划,建筑开工按发包人工程师指令执行。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除遇不可抗力情况及国家法规规定可顺延条件外,不得延误工期。若需发生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发生后7天内提出,否则视为工期不需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竣工标准》相应规定对隐蔽工程和中间结构进行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有关规定执行。
17.2质量保证:工程竣工后经质监部门核验,不能达到承诺的质量等级的,作违约论处,扣除其履约保证金中的质量保证费用(按履约保证金的30%计),并承担相应的赔偿及法律责任。
17.3工程质量与验收: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要求.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1、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在双方签订合同前,承包人必须按业主的要求填写“安全质量审查表”,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并按规定交纳安全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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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工程实际情况承包人必须编制经总监工程师审核报业主及相关管理部门备案的 “施工现场安全计划”,制定安全计划过程中,承包人必须熟悉与施工现场安全有关的所有规章制度,必须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格。“安全计划书”中必须包括与当地医院建立联系的内容,一旦发生人员伤亡可得到他们及时的帮助。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人员具有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并且派专人检查,负责安全计划的执行。
承包人在易发生危险的场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挂出警戒告示。在工程师认为对工人、来访者、公众会构成危险的施工区段,工程师将指导承包人挂出有中文说明的警戒标志,并保持到结束,或采取其它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但这些安全防范措施的建立并不等于解除承包人对施工安全的责任。对设立安全标记或其它安全措施而产生的费用计入安全措施费。
承包人必须对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负责。施工现场用电必须遵照杭州市建委颁布的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电气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安全使用的条例,必须严格避免对电气安全不利的环境、潮湿、水、油等。电气设备在接通电源之前,除作常规绝缘测试外,还必须检查是否有工具等异物存在。
设备的安全必须保证在常规的操作过程不会危及人员的安全,特别是热管道、电气接头和减压阀等方面。所有移动设备需派专人照看。
承包人应在每个施工现场设置一个条件合格的急救室,配备一个常驻的有经验的急救值班人员。一旦施工现场发生重大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在同时向业主报告,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承包人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事故。
本招标文件中提到的和未提到的内容都不构成承包人推卸本条款规定的责任的理由,也不能作为没有向工程师指出不符合常规安全要求的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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