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2008) 土建
总说明
一、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DBD29-101-2008(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要求,以《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2004年)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
二、本基价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是计算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三、本基价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的新建与扩建工程。
四、本基价是按照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的,是在合理工期内、正常条件下、采用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以及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机械配置,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费用的消耗量标准,它反映了本市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基价中的工作内容仅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基价中已考虑。
六、本基价中各子目的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企业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组成。 七、本基价中人工费的说明和规定:
1.本基价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为基础,并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材料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2.人工效率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3.人工单价按工种技术含量不同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日59.20元;二类工每工日47.20元;三类工每工日37.70元。 4.人工单价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质补贴、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的辅助工资和劳动保护费等。 5.人工费中包含其他人工费,内容包括:
(1)工程定位、复测、点交、清理中的人工费。 (2)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6.工日消耗量带有括号者表示该工日不作为计算垂直运输的基数。 八、本基价中材料费的说明和规定:
1.材料费包括主要材料、零星材料费、其他材料费等。凡构成工程实体且能够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消耗量;不构成工程实体且用量较小的零星材料,归入零星材料费内;材料的检验试验费和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纳入其他材料费中。
2.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按照材料价格的2.1%计取,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者,退给建设单位0.875%,施工单位留1.225%;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者,退给建设单位1.68%,施工单位留0.42%。
3.工程建设中部分材料由甲方供料,结算时退还建设单位所购材料的材料款(包括应退的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单价以合同约定为准,材料消耗量按实际消耗量确定。
4.周转材料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及相关费用。 5.材料的消耗量均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制。
6.材料消耗量中包括了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损耗、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
7.本基价中的材料价格是按照2008年度天津市建材市场材料价格加权平均综合计算,价格中包括了由供应地点运至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费用。
8.材料或成品、半成品的消耗量带有括号,并且列于无括号的消耗量之前,表示该材料未计价,基价总价中不包括其价值,应以括号中的消耗量乘以其价格分别计人基价的材料费和总价内,同时计人该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材料或成品、半成品的消耗量带有括号,并且列于无括号的消耗量之后,表示基价的总价和材料费中已经包括了该材料的价值,括号内的材料不再计价。
九、本基价中机械费的说明和规定:
1.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确定的。
2.机械台班单价是按照《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编制,人工、燃料的价格是按照2008年度市场价格加权平均综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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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基价除注明者以外,均以建筑物檐高20m以内考虑,当建筑物檐高超过20m,因降效所增加的人工、机械和有关费用按第十七章超高工程附加费执行。
十一、施工用水、电费,已包括在基价中,不另计算。施工现场应由建设单位安装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和使用,施工单位按表计量,按相应单价计算后退回建设单位。
本基价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而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十三、材料消耗量带有×号,则×号前为消耗量,×号后为单价。数字后带“()”者,“()”内为规格型号。 十四、本基价中材料和机械的规格凡未注明计量单位者均为毫米。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二、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三、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四、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六、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七、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八、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九、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一、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十二、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四、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五、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十六、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七、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八、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九、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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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二十一、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二、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三、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二十四、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第一章 土(石)方、基础垫层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土方工程,石方工程,土方回填,逆作暗挖土方工程,基础垫层,桩头处理等6节;共83条基价子目。 二、关于项目的界定
1.挖土工程,凡槽底宽度在3m以内且符合下列两条件之一者为挖地槽: (1)槽的长度是槽底宽度三倍以外; (2)槽底面积在20m2以内。
不符合上述挖地槽条件的挖土为挖土方。
2.垂直方向处理厚度在±30cm以内的就地挖填找平属于平整场地,处理厚度超过30cm属于挖土或填土工程。 3.湿土与淤泥(或流砂)的区分:地下静止水位以下的土层为湿土,具有流动状态的土(或砂)为淤泥(或流砂)。
4.基础垫层与混凝土基础按混凝土的厚度划分,混凝土的厚度在12cm以内者为垫层,执行垫层子目;混凝土厚度在12cm以外者为混凝土基础,执行混凝土基础子目。 5.土壤及岩石类别的鉴别方法如下: 土壤及岩石类别鉴别表 类别 土壤、岩石名称及特征 鉴 别 方 法 极限压碎强度(kg/cm2) 1. 潮湿的黏性土或黄土 2.软的盐土和碱土 3.含有建筑材料碎料或碎石、卵石的堆土和种植土 4.中等密实的黏性土和黄土 5.含有碎石、卵石或建筑材料碎料的潮湿的黏性土或黄土 1. 坚硬的密实黏性土或黄土 2. 含有碎石卵石(体积占10%~30%重量在25kg以内的石块)中等密实的黏性土或黄土 3. 硬化的重壤土 1. 含有重量在50kg以内的巨砾 2. 占体积10%以外的冰渍石 用轻钻孔机钻进1m耗时(min) 开挖方法及工具 一般土 用尖锹并同时用镐开挖 砂砾坚土 松石 全部用镐挖掘,少许用撬棍挖掘 <200 <3.5 部分用手凿工具,部分用爆破方法开挖 3
3.矽藻岩、软白垩岩、胶结力弱的砾岩、各种不结实的片岩及石膏 次坚石 1. 凝灰岩、浮石、松软多孔和裂缝严重的石灰岩、中等硬变的片岩或泥灰岩 2. 石灰石胶结的带有卵石和沉积岩的砾石、风化的和有大裂缝的黏土质砂岩、坚实的泥板岩或泥灰岩 3.砾质花岗岩、泥灰质石灰岩、黏土质砂岩、砂质云母片岩或硬石膏 土壤、岩石名称及特征 200~800 3.5~8.5 用风镐和爆破方法开挖 续表 类别 鉴别方法 极限压碎强度(kg/cm2) 1. 严重风化的软弱的花岗岩、片麻岩和正800~1600 长岩、滑石化的蛇纹岩、致密的石灰岩、含有卵石、沉积岩的渣质胶结的砾岩 2. 砂岩、砂质石灰质片岩、菱镁矿、白云石、大理石、石灰胶结的致密砾石、坚固的石灰岩、砂质片岩、粗花岗岩 3.具有风化痕迹的安山岩和玄武岩、非常坚固的石灰岩、硅质胶结的含有火成岩之卵石的砾岩、粗石岩 用轻钻孔机钻进1m耗时(min) 8.5~22.0 开挖方法及工具 普坚石 用爆破方法开挖 三、土方工程 1.人工土方
(1)人工平整场地系指无须使用任何机械操作的场地平整工程。
(2)人工挖冻土指施工时气温在摄氏零度以下,人工开挖已冻结的土。
(3)支挡土板基价子目综合考虑了连续支和断续支两种工艺,实际情况不同时不调整。
(4)先打桩后采用人工挖土,并挖桩顶以下部分时,挖土深度在4m以内者,全部工程量(包括桩顶以上工程量)按相应基价乘以系数1.2计算。挖土深度超过4m时,每超过1m按相应基价子目增加18.90元/10m3(其中:人工0.44工日,人工费17.10元,管理费1.80元)。 2.机械土方
(1)机械挖土基价子目中综合考虑了不同的挖土深度。基价内包括挖土区清理机下余土所需的推土机台班,不包括卸土区所需的推土机台班,亦不包括平整道路及清除其他障碍物所需的推土机台班。 (2)先打桩后采用机械挖土,并挖桩顶以下部分时,可按下表系数调整。 挖 槽 深 度(m) 4m 以 内 8m 以 内 12m 以 内 序号 现 象 1 2 人工费 100% 50% 33% 机械费 35% 18% 12% 人工费 机械费 15% 25% 15% 25% 管理费 40% 20% 10% 管理费 附 注 15% 25% (3)机械土方施工过程中,当遇见影响机械正常效率发挥时,可按下表调整。 挖土机挖含水率超过25%的土方 推土机推土层平均厚度小于30cm的土方 4
3 4 铲土机铲运平均厚度小于30cm的土方 挖土机在垫板上作业时 17% 25% 17% 25% 17% 25% 垫板所用材料、人工和辅助机械按实际算 (4)场地原土碾压子目,是按碾压两遍计算的,设计要求碾压遍数不同时,可按比例换算。 四、土、石方回填
挖地槽或挖土方的回填,不分室内室外,也不分是利用原土还是外购黄土,凡标高在设计室外地平以下者均执行回填土基价子目,在设计室外地平以上的室内房心还土执行素土夯实(位于地面以下)基价子目,位于承重结构基础以下的填土应执行素土夯实(位于基础以下)基价子目。
五、逆作暗挖土方工程,适用于先施工地下钢筋混凝土墙、板及其他承重结构,留有出土孔道,然后再进行挖土的施工方法。
六、基础垫层
1.混凝土垫层基价中已包括槽底打夯,采用其他垫层,应另列槽底原土打夯项目。 2.混凝土垫层中不包括混凝土的水平运输,计算其运输时按混凝土章节有关规定执行。 七、桩头处理
1.截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子目适用于截桩高度在50cm以外的截桩工程。 2.凿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子目适用于凿桩高度在50cm以内的凿桩工程。 3.截凿钻孔灌注桩不分截凿长度均执行同一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本章挖、运土按天然密实体积以立方米计算,填土按夯实后体积以立方米计算。人工挖土或机械挖土凡是挖至桩顶以下的,土方量应扣除桩头所占体积。 二、土方工程 1.人工土方
(1)平整场地系指厚度在±30cm以内的就地挖填找平,其工程量按建筑物的首层建筑面积计算。
(2)挖地槽:外墙地槽长度按外墙槽底中心线计算;内墙地槽长度按内墙槽底净长计算;槽宽按图示尺寸加工作面的宽度计算;槽深按自然地平至槽底计算。当需要放坡时,应将放坡的土方量合并于总土方量中。 (3)冻土开挖按设计图示尺寸开挖面积乘厚度以体积计算。 (4)挖淤泥、流砂按设计图示位置、界限以体积计算。
(5)管沟土方按设计图示以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不扣除检查井所占长度)。有管沟设计时,平均深度以沟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计算;无管沟设计时,直埋管深度应按管底外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的平均高度计算。
(6)挖室内管沟,凡带有混凝土垫层或基础,砖砌管沟墙、混凝土沟盖板者,如需反刨槽的挖土程量,应按设计图示的混凝土垫层或基础的宽度乘以深度,以立方米计算。
(7)排水沟挖土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并入挖土工程量内。 (8)原土打夯、槽底钎探工程量,以槽底面积计算。
(9)支挡土板工程量,以槽的垂直面积计算,支挡土板后,不得再计算放坡。 2.机械土方
(1)用推土机填土,推平不压实者,每立方米折成虚方1.20m3。 (2)机械平整场地、场地原土碾压按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
(3)场地填土碾压以立方米计算,原地平为耕植土者,填土总厚度按设计厚度增加10cm。 3.运土、泥、石
采用机械铲、推、运土方时,其运距按下列方法计算:推土机推土运距按挖方区中心至填方区中心的直线距离计算。铲运机运土运距按挖方区中心至卸土区中心距离加转向距离45m计算。自卸汽车运土运距按挖方区中心至填方区中心之间的最短行驶距离计算,需运至施工现场以外的土石方,其运距需考虑城市部分路线不得行驶货车的因素,以实际运距为准。 三、石方工程
1.石方开挖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2.管沟石方按设计图示以管道中心线长度计算(不扣除检查井所占长度)。有管沟设计时,平均深度以沟垫层底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计算;无管沟设计时,直埋管深度应按管底外表面标高至交付施工场地标高的平均高度计算。 四、土、石方回填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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