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人寿保险公司不得经营财产保险,而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人寿业务?
我国禁止兼营的原因在于: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性质不同、经营技术不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便于保险监管。寿险带有长期性和储蓄性,兼营财产保险,有可能将寿险的保费挪作财产保险的保险金赔付之用,有可能使寿险业务缺乏保险金保证;同时,我国保险市场尚不完善,有必要严格监管。但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有放松管制的趋势。
国际上习惯于将人寿保险业务称为第一领域、财产保险业务称为第二领域、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业务称为第三领域。国际上绝大部分国家允许第三领域兼营(即产、寿险公司均可经营),其理由是第三领域与第二领域具有相同的性质,厘订费率的依据相同,经营技术也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同一家保险公司不可以同时经营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但有一些公司是以集团的形式存在的,比如中国平安就是一个集团,它下设有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平安养老保险公司,平安证券等等,集团下的各公司都是独立核算独立管理的。
人寿保险可以经营的范围除保障人的疾病、健康外还包括一些投资分外保险等,同时可以为财产险公司代理财产险业务;
财产保险可以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还可以经营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同时可以产销团。
这些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都是商业性质的保险公司,不同于社会保险(负责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