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

2018-12-17 13:05

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的规定。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工业园区、安全生产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应编制《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预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九条 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评审程序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编制单位编制或修订的应急预案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组织相关部门(处室)对预案进行评审。

(二)评审的内容主要是:

1、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对本地区、本部门危险危害因素分析是否全面,所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应急工作的需要(包括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伤害影响、救援联动和责任风险是否办理保险保障)。

3、是否建立了明确、具体的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准备程序(包括可调用的物资准备,是否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4、预警准备是否充分,应对响应措施是否有效。

5、应急保障措施能否满足本地区、本部门应急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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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预案基本要素是否齐全、完整。

7、与上级政府、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急预案内容是否相互衔接。 8、是否建立了应急工作、预案培训、演练等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臵方案及重点部位、岗位的应急措施,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要求进行评估或论证,评审程序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 (二)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 (三)响应程序的操作性、保障措施的可行性。 (四)应急预案的衔接性。

第十一条 以下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一)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各经济功能区编制的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

(二)国有集团(总公司)和控股集团公司、中央驻黔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

(三)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分类标准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

(四)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编制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预案》。

(五)国家、省、市(州、地)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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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论证。

第十三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一)国有集团(控股)公司、省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驻黔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公司(企业)的预案评审由该公司(企业)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预案备案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等相关人员参加,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不少于7人,形成书面评审意见,附专家名单并签字。

(二)企业的预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预案备案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等相关人员参加,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不少于5人,形成书面评审意见,附专家名单并签字。

(三)第十一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应急预案论证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的专家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市(州、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应组建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

第十五条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预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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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性、应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与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等。评审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 (三)各位专家书面评审意见。 (四)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 (五)专家名单(签名)。 (六)参会人员(签名)。

第十八条 预案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预案编制单位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或论证)并修订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一)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下列要求办理备案: 1、中央在黔企业和省属国有重点企业的应急预案分别报送省安全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监局、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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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所在地市(州、地)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2、涉及重大危险源区域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所编制的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须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查;同时报送所在地市(州、地)及县(市、区、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其他涉及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安全生产许可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4、不涉及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报所在县(市、区、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5、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第二十一条 预案的备案审查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形式评审,不得随意增加其它评审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臵方案等由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评审指南的要求进行要素评审(论证),不得减少评审内容。

第二十二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评审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专项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予以备案,并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将意见反馈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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