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送审单位修改评审后重新报送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申请备案的应急预案,应单独成册,装订整齐,规范统一。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1式3份:
(一)应急预案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
(三)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四条 经省、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的应急预案,企业在收到预案备案登记表后,须将预案分别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全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不再组织审查。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审查的预案,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于每月25日前将备案审查的名单填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报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州、地)安全生产监督监理管局应于每月30日前将备案审查的名单填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 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对审查通过后的应急预案材料应当分类存档,并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五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三十条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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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针对应急管理工作中情况的变化和发现的问题适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归档待查。
(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当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7、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8、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
(一)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做好应急预案编制、管理、评审的培训工作;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臵技能。应急知识和政策法规宣传工作由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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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形势发展适时做好安排。新从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救援指挥的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培训教育。
(二)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指挥中心的要求实行统一教材、专业培训、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培训的实施、业务指导、培训质量监督检查、师资的选派和相关信息服务工作;并会同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指挥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应急预案备案单位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指挥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企业内部分厂、车间、班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指挥人员及全员应急管理知识和预案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
(一)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臵能力。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对预案进行演练,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对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修订和完善。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臵方案演练。应急预案的演练可以采取模拟实战和桌面推演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三)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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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
(四)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并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六)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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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应急综合预案须在2012年底前按规定报省、市(州、地)或县(市、区、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应急预案形式评审表
2、综合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3、专项应急预案要素评审表 4、现场处臵方案要素评审表 5、应急预案附件要素评审表
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申请表 7、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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