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函
各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领导安排《滕州市高铁东站站前广场管理暂行办法》已草拟完毕,近期将欲下发。为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望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对该暂行办法提出修改意见,请各部门务于10月8日12:00前将修改意见书面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中心A0636房间),逾期视为没有修改意见。
滕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滕州市高铁东站站前广场管理暂行办法》(草稿)
滕州市高铁东站站前广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铁东站站前广场的综合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广场环境卫生 ,营造规范有序、安全文明、整洁优美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居住、临时设立于或进入高铁站前广场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高铁站前广场区域,是指规划部门规划的广场区域。 第四条 高铁站前广场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精简高效、高点定位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高铁站站前广场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广场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广场领导小组组长,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公安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建设局、规划局、东沙河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单位为广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广场领导小组负责高铁站前广场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
广场领导小组下设高铁站站前广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场办公室),专门负责高铁站前广场区域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权积极配合广场办公室做好广场区域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场办公室工作人员从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建设局、规划局、东沙河镇等单位抽调,广场办公室主任由交通运输局负责人兼任。抽调人员与原单位日常工作脱钩,为广场办公室常驻组成人员。抽调人员实行主管机关和广场办公室领导下的双重管理机制,在广场办公室统一领导下,按照所在单位的职责权限依法开展工作。
第七条 广场区域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由承建单位负责。建设完毕验收合格后,日常管理和养护由站前广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管养经费由市政府财政列支、统一划拨。 第八条 高铁站站前广场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办公、统一管理、联合执法的管理模式。
(一) 派驻广场办公室的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在广场办公室统一安排部署下开展管理、执法和服务工作。 (二) 任何单位和部门进入广场进行执法检查,应征得广场办公室同意。
(三)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场区域内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一经发现并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章 广场公共秩序、交通秩序管理
第九条 任何居住、临时设立于或者进入广场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的正常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对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高铁站前广场办公室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调整、公布广场及其周边地区的交通管制方案并严格执行。
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放场地以及客运出租车、城市公交车停靠点,由广场办公室进行规划,并实行严格管理。
对下列行为,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交通、公安交警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擅自进入广场限制区域的; (二)违反航站桥即停即走规定,任意停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的;
(三)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为加强广场区域车辆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下列行为,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㈠ 客运班车、旅游客车、出租车、城市公交车及其他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从事经营行为的; ㈡ 未按指定站点停靠、上下乘客的;
㈢ 倒客、甩客、拒载、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㈣ 其他违反运输法规的经营行为的。
第三章 广场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广场区域环境卫生和爱护公共设施的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有下列破坏高铁站前广场环境卫生行为的,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对建筑物外走廊、阳(平)台进行封闭,或者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广场容貌标准的; (二)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的;
(三)广场周边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的; (四)在广场周边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的;
(五)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或者食用鸽,影响广场容貌和环境卫生的;
(六)养犬人携犬出户未及时清除犬粪的;
(七)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的;
(八)不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的; (九)不按照规定从事烧烤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