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广场规划执法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高铁站前广场区域的规划管理,保证相关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
对下列行为,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二)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的;
(四)逾期不拆除临时建设的。
第五章 广场户外广告、公共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 在高铁站前广场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由广场办公室审核后,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标准、审批程序进行报批。设置户外广告应签定安全责任书。
对下列行为,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设置户外广告不牢固、不安全,或者妨碍交通、损坏公共设施、影响广场形象的;
(三)脱色破损、陈旧的户外广告,不及时维修、翻新或更换的。
第十五条 在高铁站前广场区域内从事下列公共活动,必须向广场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一)举行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竞赛等活动; (二)张挂标语、横幅等宣传品; (三)举办开业庆典、商业促销活动;
(四)市政府规定应当由广场办公室批准的其他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城市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广场绿化及公共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高铁站前广场区域的绿化苗木,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对下列行为,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绿化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
(二)未经同意,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的;
(三)擅自砍伐、修剪、损坏花草树木的; (四)其他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高铁站前广场
区域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
对下列行为,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占用广场区域的道路、附属设施和通道摆摊设点的;
(二)擅自占用广场区域的道路、附属设施和通道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的;
(三)挪动、毁损窨井盖、路牌等街巷和通道附属设施的; (四)损坏、侵占街巷、通道以及公共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广场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居住、临时设立于或者进入高铁站前广场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对下列行为,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二)违反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
建筑施工中产生噪声污染的;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四)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五)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的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六)露天焚烧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 (七)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的; (八)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的。 ㈨ 违反广场管理规定随意排放污水的; ㈩ 其他违反广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广场摊点商贩管理
第十九条 高铁站前广场区域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对进入广场区域从事经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广场管理办公室批准,按照规划部门划定的区域从事经营。
对下列行为,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㈠ 未按指定区域从事经营的; ㈡ 无照经营的;
㈢ 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广场管理办公室会同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广场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协调解决高铁站前广场管理方面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广场办公室办理审批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务,应当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并接受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监督。
广场办公室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件。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持证上岗,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