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WL/Q-03200901
顺序号
重庆川维物流有限公司
计量器具自检规程
批准: 审核: 编制:
二OO九年二月
重庆川维物流有限公司计量器具自检规程
总则
1、目的:为确保计量器具测量数据客观准确,保持计量器具性能符合规定的要求,根据《重庆川维物流有限公司计量器具管理规定》,参照国家有关计量器具检定规程,制定本规程。 2、适用范围:
2.1本规程适用于使用于公司内部、对计量准确度要求不高、用于一般监视和测量的计量器具的初次检定、定期检定和维修检定; 2.2对国家计量法规定用于安全监测、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贸易结算等必须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以及用于本规程所述作为检定标准器的计量器具,不适用本规程,而必须向国家授权的检定机构申请检定; 2.3本规程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计量器具自检工作不针对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 3、职责:
3.1各单位计量器具管理员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单位计量器具自检工作,对检定结果的有效性进行审核确认;
3.2计量器具检定人员对检定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计量器具管理员可兼任检定员;
3.3安全技术部代表公司对计量器具自检工作进行领导、指导和督促;对自检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有权提出考核建议;
3.4各单位除作好本单位使用的计量器具自检工作外,还应作好经领导安排的公司其他单位送检的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 4、检定工作:
4.1计量器具自检工作应根据“计量器具周检计划”,严格遵守相应检定规程,符合《重庆川维物流有限公司计量器具管理规定》的要求; 4.2用于检定的标准器必须经国家授权机构检定并在有效期内,其技术状态应被确认为完好;
4.3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由检定人员张贴合格标识并签字; 4.4计量器具因不合格而需进行调整或维修时,应严格按有关说明书进行,调整和维修后应重新检定。此过程应通报送检单位,以便该单位对以往测量结果进行评价;
4.5检定不合格且不能通过调整和维修使其重新检定合格时,该计量器具应予报废;
4.6计量器具检定记录应填写一式二份,一份检定部门留底,一份交使用部门,当检定部门和使用部门处均能方便地查阅和出示该记录时,可只填写一份。
4.7本规程未涉及的计量器具,符合本规程所述适用范围且有条件进行自检的,可参照国家有关规程进行检定。 5、记录表填写说明:
5.1计量器具的基础数据应尽量填写详细,其中器号为必填项目,如表上无器号时,应进行自编号,自编号应与计量器具清册一致,各分公司的计量器具自编号应加单位识别号,即:公路—05、船务—06、铁路—07、仓储—08、储运—09;
5.2外观检查情况填“符合XXX规程要求”;
5.3结论填“合格”、“不合格”,压力表校准记录的结论填“符合X
级”;
5.4应保证公司自检记录编号的唯一性,为此,记录编按下例进行:
CWL/R — YJ — 08 09 001 顺序号 2009年
校验单位代码:仓储
压力表校准
重庆川维物流有限公司/记录
一般测量压力表自检规程
1、概述:
1.1目的:确保压力表测量数据反映被测对象的真实运行情况,确保压力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达到规定的准确度、灵敏度和稳定度。 1.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测量范围-0.1—60Mpa的一般测量用压力表、真空表、压力真空表、电接点压力表的首次校验和使用校验,其他形式的压力表,也可参照本规程进行校验。本规程不适用于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定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压力表的检定。
1.3相关文件:《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检定规程》JJG52-1999。 2、校验条件:
2.1环境条件:环境温度:10—40℃;相对湿度:不大于85%。 2.2校验用标准器和设备:
2.2.1最大量程不超过被检表最大量程的2倍且不小于被检表最大量
程的精密压力表(必须经国家授权机构定期检定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2.2.2适合量程的压力校验器。
2.3被校表的测量介质与校验器的工作介质应相容。 3、校验: 3.1外观检查:
3.1.1压力表的零部件装配应牢固、无松动现象;
3.1.2分度盘上应有如下标志:制造单位或商标、计量单位和数字、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标志、准确度等级、出厂编码。
3.1.3表玻璃应无色透明、不应有妨碍读数的缺陷和损伤、分度盘应平整光洁,各标志应清晰可辨、指针指示端应能覆盖最短分度线长度的1/3—1/2;指针指示端的宽度应不大于分度线的宽度。
3.2 零位:带有止销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或真空时,指针应紧靠止销;没有止销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或真空时,指针应位于零位标志内,零位标志不超过其允许误差绝对值的2倍。 3.3示值校准
3.3.1标准器与压力表使用液体为工作介质时,它们的受压点应基本上在同一水平上。
3.3.2压力表的示值校准点按标有数字的分度线选取。 3.3.3压力表的示值应按分度值的1/5估读。
3.3.4校验时逐渐平稳地升压(或降压),当示值达到测量上限后,切断压力源,耐压3min,然后按原检定点平稳地降压(或升压)倒序回检。 3.3.5示值误差:对每一检定点,在升压(或降压)和降压(或升压)检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