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核心) 2010年第1期
后重建办公室负责人殷贵福说,“除了修建过渡房,我们还关注安全饮水、永久性建房、环境保护、可持续生计与妇女儿童的心理康复等领域。我们的理念和手法是:从灾民的需求出发,采用参与式方法,鼓励村民特别是妇女的参与,希望在硬件设施的重建过程中推动社区功能的恢复和重建,提高村民自我规划和管理社区的能力。
总之,研究型妇女NGO在推动妇女运动和妇女发展方面的主要作用,可归纳为四个方面,即:舆论层面、政策层面、理论层面、实践层面,同时也可以说是其在维护女性权益、推动女性发展方面所扮演的四个角色。
究型妇女NGO经费来源的重要途径。但国际
项目或资助具有补稳定性,一旦没有了此项资源,许多组织的活动就无法开展。 (三)组织的社会影响力难以达到公共决策与政府立法视野
研究型妇女NGO宗旨和目的在于通过自己的理论研究和理论宣传,呼唤起人们正确树立的性别意识。在这一过程中,广大女性肯定是这一号召的忠实拥护者。但是,这种呼声要真正转化为现实的行为,还需要男性的积极参与和响应,不然就只有女性在唱独角戏,组织的影响就难以达到体制内。 可以看到,此类组织的主体成员多为女性,男性很少或者没有,研究的理论成果大都是女性集体智慧的结晶。组织在进行宣传的时候,对象也多为女性,男性就不在其宣传范围之内。这样一来,男性同样也树立不了正确的性别意识,女性从事家务劳动、女性就业歧视的现象还会依然存在。 (四)组织生存与发展中的经费来源问题 与其它非政府组织一样,研究型妇女NGO在经费来源上也存在较大的困难。这类组织日常的工作是进行个人或合作课题研究,主要从事妇女文学、妇女教育学和妇女心理学等领域的研究。研究范围涉及女性参政与决策、妇女与环境、妇女权益、女性社会地位等多个专题。另外,这些组织经常开展一些关于妇女教育、妇女健康、妇女就业、妇女参政等情况的实地调研活动。这些活动通常需要花费较多的经费。从这些组织的经费来源上来看,多是组织承接一些省级或国家级的课题,获得一些项目资助,企业、海外基金或者个人捐助的占少数。由于这类组织属于非盈利性质的,所以自主筹集资金的能力比较弱。与妇联这种带有半官方性质的组织相比,研究型妇女组织的经费来源数量不大,结构较为单一。根据陕西省妇女理论婚姻家庭研究会负责人高小贤介绍:“省妇联各个部门在组织,所以很快地省妇联经费有限,省妇联在1987年就规定,各家底下的下属学会不能用省妇联的钱,经费你们要自筹,所以我就遇到了,研究课题本身没钱,
四、当代研究型妇女NGO的困境与不
足
(一)研究地位的边缘化问题
从当代研究型妇女NGO的发展规模和研究内容来看,大多数研究型妇女NGO的研究内容较为泛滥,关注的领域过多,如妇女发展、性别社会学、女性与公共政策等,研究的专业化程度不够,而且这些研究内容大多被认为是空而泛,没有实际的经济效益和价值,所以不被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的重视。另外,本身由于女性学科和性别角色研究在我国的起步较晚,所以研究型妇女NGO的研究地位在社会科学中受重视程度不够。 (二)学术的独立性与政府资源、国际资源的依赖性形成的矛盾问题
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很多研究型妇女NGO都是依附于妇联或者是相关政府部门而成立,对政府资源有着很强的依赖性。作为一个专业的学术及服务机构,研究型妇女NGO需要独立地去完成某一项活动,这往往有时候和政府的意志是不符合的或者是相背离的。政府在很多时候把此类组织当作是宣传政府公共政策的一个媒介,这就造成了研究型妇女NGO学术的独立性与政府资源的矛盾。
另外,由于国际妇女运动与发展开展规模较大、影响深远,我国许多研究型妇女NGO积极开拓国际资源,与国际妇女NGO建立了合作关系,承接调研国际项目往往是我国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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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经费就非常有限,所以我们就采取办培训班,普及班,讲座收一点钱,然后来支持一点活动。”
六、提升我国研究型妇女NGO地位及影响力的政策建议
(一)加大对研究型妇女NGO的经费投入 加大中央财政对研究型妇女NGO的投入,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根据组织的发展规模、人员安排等给予相应的资助,保证组织能够正常地进行理论研究和行动研究。对于组织开展的一些行动研究,政府部门可以介入,组织的财力和政府的财政可以形成合力。另外,政府应该优化组织的发展环境,帮助组织顺利地承担一些国际项目,帮助组织扩充经费来源。倡导企业、慈善人士及广大民众对研究型妇女NGO的支持。 (二)加强对研究型妇女NGO的舆论宣传 政府的主流媒体应该广泛地宣传研究型妇女NGO在维护女性权益、促进性别平等方面所作出的努力,通过多种途径,如报纸、电视、广播、网站、宣传海报等等,以此来
扩大组织的影响力,提高组织的社会地位。这样组织在开展活动过程中,能够得到公众的理解与支持,对组织的长期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三)重视对研究型妇女NGO的政策制定 一方面,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的时候,要把研究型妇女NGO的切实利益考虑进来,增加经费投入、优化发展环境等。另一方面,对研究型妇女NGO提出的一些建议要慎重考虑,鼓励的非决策机构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
(四)加快性别平等立法建设
政府在构建性别平等的过程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研究型妇女NGO要顺利开展活动,主要是靠广大公众对性别平等意识的理解,而改变公众的意识需要政府部门的倡导。从宏观层面来说,近年来政府通过制定公共政策,加强立法等方面将性别平等意识贯彻其中,取得了一些成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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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锦良.政府改革与第三部门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M].2001. [3]张草燕.当代中国妇女研究[J].海沈走读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4]张钟汝,程福财.民间妇女组织的兴起与妇联组织的回应[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5]李恒光.市场与政府之中介——聚焦当代社会组织[M].江西人民出版社. [6]王金玲.中国妇女发展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7]刘伯红.全球化背景下性别平等面临的新挑战[J].妇女研究论丛.
①参见林春“:国家与市场对妇女的双重作用”,邱仁宗等编《中国妇女与女性主义思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
② 张草燕,当代中国妇女NGO研究,海淀走读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③ 本资料来源于中国妇女网的相关妇女研究机构统计,可能存在与事实不符合情况,仅作课题研究用处。 ④ 建国后的一段时期也有少量的妇女研究组织,如女学会
⑤经济发展只是决定组织数量的一个因素而已。在西部地区,特别是云南、广西、甘肃等地,由于妇女问题包括拐卖妇女、性剥削、艾兹等问题严重,同时国际力量对这些人权与权益保障问题的重视,有越来越多的研究型妇女组织得以成立并在国际国内资源的支持下发展,在影响力和规模上具有特殊性。 ⑥杨继玲,从构建和谐社会看知识女性发展权的维护,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53-55页,2007年11月
⑦ 关福艳,缩小性别差异 促进社会和谐,党政干部学刊,2007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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