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及时开展处置工作。 (一)治理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对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及大股东之间存在的纷争诉讼,应约见大股东负责人员,请其予以配合,并详细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
2、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应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3、加强与投资者关系的管理,积极应对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 4、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经营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彻底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2、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及控制; 3、暂时停止公司的重大投资等经营活动;
4、对于公司经营亏损或面临退市,积极与各方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沟通,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如定向增发、重组; 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政策及环境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深入调查、了解目前环境包括国际、国内重大事件、政策变化、自然环境详细情况
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2、公司召开经营班子会议,讨论在上述情形下,公司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3、公司经营班子及时提交有关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予以调整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
4、对于自然灾害或社会公共事件对经营项目已经造成严重影响,则公司应
立即派出相关领导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信息类突发风险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联系有关媒体的负责人,将真实情况告知,并商议处理方案; 2、立即对不实信息做出澄清或更正,尽量减少不良信息的影响; 3、追查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情形严重者诉之法律处理; 4、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做好情况上报工作。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后,领导工作小组应及时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通过电话上报浙江证监局及有关部门,同时,在掌握事件的具体情况后,应将事件的详细情况书面报送浙江证监局及有关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 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可随时上报。
第十六条 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邀请公正、权威、专业的机构协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第十七条 做好后期处置工作。突发事件结束后,应尽快消除突发事件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突发事件处理的效果,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八条 做好善后事宜工作。由公司经营班子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遭受损失情况以及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批准后执行。 6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十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通信保障。公司的值班电话及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确保与各部门的联系。
(二)队伍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有权利根据突发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召集参与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公司相应部门应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物资保障,准备好相关的设施、设备及资金、交通工具等。
(四)培训保障。公司及分子公司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等常识,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