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申报优秀软件企业的单位,省软件行业协会秘书处会同由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的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参照申报企业的销售收入结构、产品技术水平、用户意见、软件人才培养等综合因素进行考评,经评审组人员有记名投票表决,得票超过与会评审人员半数的软件企业评定为本年度安徽省优秀软件企业初选名单。
2、对各单位推荐的优秀软件人才,省软件行业协会秘书处会同由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的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照申报材料进行考评,必要时由省软件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组织进行考察。经评审组人员有记名投票表决,得票超过与会评审人员半数的软件人才评定为本年度安徽省优秀软件人才初选名单。
3、对各单位推荐的优秀软件产品,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软件评测中心测试合格,由省软件行业协会秘书处会同由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的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对测试结果和申报材料进行考评。主要从产品实用性、安全性、技术水平、资料完整性、用户意见、经济效益、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经评审组人员有记名投票表决,得票超过与会评审人员半数的软件产品评定为本年度安徽省优秀软件产品初选名单。
第六条 安徽省优秀软件企业、优秀软件人才和优秀软件产品的初评结果报请省软件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终审,并需获得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作为终审意见予以确认。
第三章 公告与发证
第七条 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秘书处对常务理事会最终确认的安徽省优秀软件企业、优秀软件人才、优秀软件产品名单,在省软件行业协会《简报》和网站上公示并征询意见。
第八条 征询意见公示一个月未提出异议者,省软件行业协会对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的安徽省优秀软件企业、优秀软件人才、优秀软件产品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上进行公告。对征询意见中有异议的被评对象,经省软件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调查确认后,暂不列入本批次评优名单。
第九条省软件行业协会对评选通过的优秀软件企业和优秀软件产品颁发证书和奖牌;对优秀软件人才颁发奖状和证书,并建议推荐单位予以奖励。
第十条 省软件行业协会对评选出的优秀软件企业、优秀软件人才、优秀软件产品以适当方式进行宣传,以扩大我省软件行业 “优秀软件企业”、“优秀软件人才”和“优秀软件产品”在市场上的影响力。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申报安徽省优秀软件企业、优秀软件人才、优秀软件产品,将收取适当的报名费、评审费和公告、发证、媒体宣传费。
第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
附件一:安徽省优秀软件企业申报表.doc
附件二:安徽省优秀软件人才申报表.doc 附件三:安徽省优秀软件产品申报表.doc
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
二OO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