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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es the defects of the system of wedlock protection in China
Zhao Jiu Hui
(Liupanshui Normal University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and the Faculty of Law
104010111051 )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rapid increase of number of wedlock, social ethical ideas of the mainstream, but also affects the stabl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as a whole. Because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our socialist economy, people's ideas also change, responsibility consciousness also as weak: trial marriage, extramarital affairs, unmarried cohabitation phenomenon is growing, yet wedlock protection present situation is not optimistic in our country, the legal status of wedlock,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and legal system still exists many defects. We must be sincere in the face of this situation, the analysis, and constantly improve our wedlock protection system, fundamentally to guarantee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edlock.
Key words: Born out of wedlock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of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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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非婚生子女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一直生活在不公正和歧视甚至虐待的环境中,也
就是说非婚生子女在社会和法律上几乎没有任何的地位和权利。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长期受到虐待并且经历了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到目前,虽然各国家或地区在法律上有规定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加上现在人们对其看法虽然有所转变,但是他们的合法权益仍然没有得到应有的很好的保障。我国虽然在立法上也相应的注意了对非婚生子女的立法和制度上的保护,但是保护现状仍然不容乐观。所以本文认为只有不断完善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对非婚生子女各种权利的保护才能从根本上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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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概念的界定
关于非婚生子女这一概念,我国目前的婚姻法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法律上的定义,因此,在不同的书上就出现了不同的定义。“比如,在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指婚生子女的对称,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1]“而在另一本书中对非婚生子女的定义是非婚姻关系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已婚女人与人所生的子女,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未婚子女被奸所生的子女”。[2]众说纷纭。但是不论何种定义,都不能够准确全面的反映出非婚生子女的特点。定义的模糊界定使得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往往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从宪法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无论是何种形式出生的子女都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宪法的终极价值是保障人权,宪法在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在微观上规定基本权利的内容,从而形成有机的宪法人权保障机制。然而,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他不能调整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也不是十全十美的,总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存在严重的漏洞,保护现状仍然不容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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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前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的现状及缺陷分析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文化和思想的交流越来越频繁,受西方文化和思想的影响,人们的传统观念也有所改变,一些新的思想也就逐渐成熟起来,加上我国人口数量巨大,国家对人口控制力的薄弱,非婚生子女数量日益呈上升趋势。“根据英国国家统计局‘社会趋势’年度报告的数字, 英国非婚生子女出生率已经从1982 年的12% 上升到了2004 年的42% 。”[3]相比之下, 同类型出生率在15 个其他欧盟国家的平均比例估计为33%。此外,导致非婚生子女数量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还是我国对青少年在青春期的性道德教育环节的滞后,引起的性行为以及成年人的婚前同居、婚外情等现象的日益上升。尽管我国法律上对此类群体的权利和义务均有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他们的差距还是存在的。
(一)我国关于非婚生子女地位和权力的保护
1.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不平等
非婚生子女是相对于婚生子女而言的,这样一个二元结构的称呼无疑是对非婚生子女的一种称呼上的歧视。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其法律地位一度受到虐待和歧视,人们曾把这一阶段消极的肯定为“形式平等”的阶段,而我国目前的关于非婚生子女这一概念的确定仍处于这一阶段。“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4]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之间的等级或地位是一样的,都处于同一起点,但是他们拥有的是同等的权利而不是一样的相同的权利,“相同”和“等同”二者是有区别的不同的两个词,涵义自然也就不一样:同等的权利可以理解为等同的权利。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实行对等原则,如同国民待遇原则一样,在内过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权利,外国人如何限制中国人的权力,我们国家的法律也可以照样的对待他国人,这仅仅只是一种等级和地位上的平等;相同则是指具有一样的权利和地位。因此,不难看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只不过是形式上的相同的两种比赛规则而已。
非婚生子女的出生本生并没有错,然而这样一来,不但不能有效的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反而使之受到歧视,加上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家庭和个人对非婚生子女还是另眼相看并且冠以“私生子”这样的称谓,更是极大程度的伤害其自尊心,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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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他们的身心发展,从而成为社会的一大隐患。有这样一个案例:“1990 年1 月出生家住石河子市的腾腾在一所技校上学, 2007 年11 月在网上认识了不满十四周岁的圆圆。两人第二次在乌鲁木齐火车站见面后就发生了关系, 第三次见面后再次开了房间共度周末。2008 年4 月12 日腾腾以已经有女朋友为由两人分手。2008 年12 月4 日, 圆圆因突然叫喊肚子疼而被送到医院检查怀孕临产, 产下一名足月男婴, 其父报警并因害怕女儿的事被学校知道开除圆圆将孩子送人收养。”[5]最后2009 年5 月2 日, 警方将腾腾抓获并以强奸罪判刑5 年。男女双方的父母也有苦难言,饱受精神上的巨大痛苦。类似案例数不胜数,从80年代开始,未成年犯罪一直呈上身趋势,“2004年和2005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增长了18%,2005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处理了82721起未成年犯罪事件。来自失和家庭的未成年犯占未成年犯罪总数的17.7%”。[6]因此,构建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制度要始终以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加强其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
2.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8]很多时候生父母为了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想方设法的逃避。尽管我国最高院有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是在社会实践中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纠纷仍然大量存在。比如在叶文玲和钟晓玲抚养费纠纷案中,叶文玲在上诉中辩称自己对其非婚生子女叶晓不负任何责任,并且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叶晓抚养费。可见非婚生子女在法律的保护上让当事人有更多的空子可钻。
在诉讼程序的规定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此类案件适用于简易程序,也就是说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的时候,适合运用简易程序;在临时措施方面,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先予执行制度,这两种制度对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可先予执行制度只是解决了短暂性的问题,对最终的判决能否顺利进行并没有实质性的作用,并且,对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况却是会因非婚生子女无法提供担保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