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刑事案件
登记表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1.立案材料的主要来源。?单位和个人的举报;
?事主或者被害人、事主单位或者被害单位的报案或者控告;?作案人的自首或检举揭发;?在侦查、调查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的调查控制中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可疑情况;?在对重点人口的管理和特种行业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犯罪事实或可疑情况;?
国家监察、工商、市场管理、海关、税务、审计和边防部门提供的犯罪事实或可疑情况;国家权力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有关材料;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基层治安保卫组织以及其他方面在日常工作中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可疑情况。?
?
??
??
2.审查受理上述各种立案材料
第一,对报案材料所涉及的事件现场实施勘查(包括对事主、被害人、事件发现人、报案人、知情人的调查询问和现场实地勘验);第二,对检举人、报案人、控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第三,对投案自首或者检举揭发他人现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
?
??
?
3.在立案审查中对事件性质的分析、判定事件性质一般有如下三种情况:一是故意犯罪案件。二是过失犯罪案件。三是非犯罪事件。
对于上述各种不同性质的事件,应交由不同机关和部门分别予以处理。第一、第二类中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刑侦、治安、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等部门负责立案侦查,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分别由法院、检察院直接受理。第三类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民政、行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