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风部门。
四、火区管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井下火灾无法直接扑灭而予以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
每一火区都要按顺序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并报能源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
1、火区管理卡片应包括以下内容:火区基本情况登记,防火墙及观测记录,灌浆、注水、注阻化剂、注高分子复混溶胀胶体、注惰性气体记录,其它灭火措施记录,火区位置关系图。
2、火区位置关系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基础绘制,图上表明所有火区的边界、防火墙位置、火源点位置、漏风路线及防灭火系统布置,同时在图上注明火区编号、名称、发火时间;火区位置关系图每年绘制一次,产生新的火区时应及时修改。
第一百二十六条 火区的观测按第83条的规定执行,新封闭火区的观测次数由矿技术负责人决定。
观测中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它缺陷以及火区有异常变化时,要立即报告矿技术负责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已熄灭注销的火区内及其下小阶段或下方邻近煤层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250条规定在火区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248、249条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启封火区工作结束后,确认火区已经熄灭,必须提出书面注销报告,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转入恢复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