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银行学论文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现状及建议东南大学
(4) 在资金运用上切断央行与财政之间的直接融资关系为防止货币财政发行, 西方各国央行法规多倾向于禁止央行向财政提供直接融资。财政赤字或短期头寸不足只能通过发行国债解决, 央行只能通过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为财政提供间接融资。为此, 建议在《人行法》中增补法律责任条文, 弥补《人行法》中仅有禁止财政透支的规定, 而无具体的惩罚制裁措施的不足, 从而理顺中央银行同财政部门的关系。
(5) 在程序上应当在制度的确立过程中循序渐进。西方国家央行法律制度经过一个半世纪的演变, 中央银行独立性原则才在20 世纪末得到各国中央银行法的普遍确认并在实践中得以贯彻。我国央行设立仅十几年, 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相适应的社会信用关系远未形成。因此, 完善我国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增强央行独立性必须始终坚持循序渐进原则。充实和落实法律规定, 为将来全面修订《人行法》, 提高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创造条件。
总之, 应在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 信用意识和信用关系经过精心的培育和规范之后走向健康与成熟, 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微观基础和市场条件基本具备之时, 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更独立的法律地位, 使之独立于国务院而直接对全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同时相应修改有关的组织制度。而根本性问题的解决,要取决于中国目前的经济基础是否容许一个独立的中央银行的存在,依赖于政府从微观经济领域的退出和中央财政能力的逐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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