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府办发〔2008〕133号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巫溪县生态和扶贫移民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
《巫溪县生态和扶贫移民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巫溪县生态和扶贫移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生态和扶贫移民工作力度,逐步改善我县高寒、边远山区农民生活、生产条件,根据《重庆市扶贫开发规划》、《重庆市易地扶贫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生态和扶贫移民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08〕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保护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和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为目标,建立生态保护与建设长效机制,配套完善政策措施,实施人口转移战略,促进巫溪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第三条 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整合资源、集中投入;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适当补助、政策配套的原则,切实抓好易地扶贫、生态移民工作,力争实现“搬得出、稳得住、尽快脱贫致富”目标。
第四条 总体任务: 2008年至2011年全县完成生态移民和扶贫移民2万人。 第二章 搬迁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搬迁范围:以生态修复区为主,在修复区内集中实施生态移民和扶贫移民。 第六条 在规划区域内搬迁对象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居住在高寒偏远山区或深山陡坡峡谷地带,自然气候及生存环境十分恶劣、耕地瘠薄,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不具备生存发展条件的农村户。
2.居住在危岩、滑坡等地质灾害多发区和地方病发生严重地区的农户。
3.基础设施投入成本过大,短期内难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实施扶贫开发和行政管理成本较高的农村户。
4.《生态移民和扶贫移民实施规划》中明确的其他农户。 第三章 安置形式
第七条 安置形式:以县外安置和有土安置为主,结合集中安置、城镇安置、梯度搬迁等多种形式进行安置。
1.县外安置:对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完善,教育、医疗条件较好,无地方病的地方,通过政府引导或经纪人、中介组织等牵线进行搬迁,鼓励整家外迁。
2.插花有土安置:采取投亲靠友办法,在县内外具备接收移民条件的地方零星安置,对有土安置的群众要确保人均不低于0.5亩的基本口粮田。
3.集中安置:集中安置移民小区要纳入扶贫移民、生态移民规划,做到一次规划,分步、分户实施,采取政府补助、农户自主的方式,由户主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在实施扶贫移民、生态移民中要尊重移民意愿,并按照统一规划布局、修建住房,在建设过程中移民户要参与项目的监督、管理和验收。集中安置移民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由所在地政府按规划协调有关部门负责落实,达到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广播电视的要求。
4.敬老院安置:凡属搬迁范围,完全符合敬老院安置条件,且独身的弱智特殊群体,由民政部门审核后安置到当地敬老院。 第四章 补贴标准及条件
第八条 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移民搬迁实行以奖代补政策。补助标准为:经验收合格的县内搬迁户4000元/人;县外搬迁户5000元/人。资金来源:捆绑使用生态移民、扶贫移民等资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助。 1.2007年7月10日后迁入的。
2.户口一直不在当地或已农转非的。
3.在2007年7月10日前已在原户口所在地以外定居(有稳定收入,已购买房屋),但户口暂时没有迁出的农户。
4.为享受补助政策临时从外地迁回的农户。
5.在此之前已享受过国家易地扶贫或其他移民补助政策的。 6.道路、水库等建设工程移民。
第五章 配套政策 第十条 扶持政策:
1.搬迁户在迁出地留下的土地、山林、宅基地交集体或县林地收储中心所有,由集体或县林地收储中心管理和经营,原来居住的房屋必须自行拆除。农户搬迁前已实施退耕还林并享受退耕还林工程政策,并能继续履行国家退耕还林义务的,可继续享受国家退耕还林相关补助政策。搬迁后实施退耕还林的,原农户不再享受相关补助政策,由新的业主或林地收储中心履行退耕义务并享受相关补助政策。
2. 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允许迁入群众与长期在外居住致土地撂荒的农户,在自愿和充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土地、山林转包或出租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3.对已确定的迁出地,原则上不再投资兴建基础设施,将有关规划原确定对迁出地的投资调整用于移民安置区的农田、水利、供电、道路、教育、文化、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 4.农村安置接收地收取安置费用不得超过500元/人,且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5.其他相关优惠政策按县上制定的《关于国家投资建设工程移民及政策性移民安置的优政策》(补充条款)执行。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为规范转移减少人口工作程序,减化操作手续,提高工作质量,在搬迁范围确定的前提下,分以下几个步骤:
1.宣传发动。将转移减少人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相关政策,要求向群众广泛宣传,让群
众明确人口转移的国家政策和搬迁要求。
2. 实施转移减少人口规划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公布易地扶贫、生态移民、退耕移民的实施方案和细则,公示搬迁农户名单。
3.搬迁范围内的农户填写《巫溪县易地扶贫生态移民申请表》、《承诺书》,由当地村支两委和乡(镇)党委政府逐级审查,并由乡(镇)党委政府书记、乡镇长签字盖章后,上报县生态和扶贫人口转移办公室。
4.县生态和扶贫人口转移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到搬迁户及拟迁入地实地考察、审核、确认,下达搬迁自愿批复。
5.搬迁户完成搬迁及相关手续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初验合格后,申请县生态和扶贫人口转移办公室验收。县财政局根据生态和扶贫人口转移办公室的验收合格清单拨款。验收合格的搬迁户,由县生态和扶贫人口转移办公室一次性兑现补助资金。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1.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委、宣传、财政、扶贫、交通、农业、林业、水利、土房、城建、教育、卫生、民政、公安、税务、工商、电视台、电力、信合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转移减少人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的转移减少人口工作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规划区内乡(镇)相应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人口转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扶贫移民、生态移民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做好项目的图像、文字资料收集归档(包括搬迁户新旧居住房屋图片、搬迁户申请、迁入地户口、购房契约合同、搬迁农户花名册、验收意见等),做到一户一档、一乡一册、一年一卷。
迁入到本县内的,接收地党委、政府要协助当地村和搬迁户解决搬迁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2.强化考核。县委、县政府每年组织全县扶贫工作检查考评,考评成绩与乡镇、部门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挂钩,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完成扶贫开发任务且成效显著的乡镇,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进展迟缓、项目实施不力、资金使用不当的乡镇进行处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完善机构。为确保人口转移工作有效实施,全面实现转移减少人口目标,必须完善建立相应的机构。
1.组建县生态和扶贫人口转移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属临时工作机构,在县人口转移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发改委、扶贫办、林业局的指导。工作人员从发改委、林业局、扶贫办等单位各抽调1-2人,被抽调人员必须具备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熟悉农村工作、能吃苦等基本条件。公安、建委、国土等部门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协调办理搬迁户在搬迁中涉及本部门的有关手续,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2.职能职责:县生态和扶贫人口转移办公室在县人口转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计划分配、统一操作实施、统一验收、统一办公和分户专帐专项管理,分别对应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分别争取项目资金”的原则,统筹做好全县生态和扶贫移民工作。 3. 县生态和扶贫人口转移办公室的工作经费及其他事项:工作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在项目资金中切块解决。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由原单位承担。 第八章 验收标准及办法
第十四条 验收标准:
1.搬迁农户必须是经县生态和扶贫人口转移办公室审批同意下达搬迁计划的。 2.迁入地具备五通条件,即:通水、通电、通公路、通电话、通广播电视。
3.搬迁户房屋、土地、户口手续完备;购房的必须是安全住房,房屋面积人均15平方米以
上,最高控制在100平方米左右。
4.搬迁户原居住房屋全部拆除,土地、林地交归集体或林地收储中心管理。
第十五条 验收办法:扶贫移民、生态移民工程完工后,由乡镇按验收条件逐户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申请县生态和扶贫人口转移办公室验收。验收的内容包括:搬迁户确定情况、“三证”及当年搬迁任务完成情况、建(购)房面积及房屋质量情况,有关政策落实情况、搬迁补助资金到位兑现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等。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人口转移安置工作成绩突出,并超额完成计划的单位,年度考核时给予单项奖励。
第十七条 凡迁出县外一户, 补助乡(镇)工作经费600元(含对经纪人的奖励)。 第十八条 实行移民对象审定、验收责任追究制。“谁审定、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出现上访逐级追究责任,并由签字人负责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人口转移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一经查实,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生态和扶贫人口转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农业 扶贫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