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婚姻家庭与财产继承法律制度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概念
1婚姻家庭关系:以婚姻和血缘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1)婚姻关系:男女两性因结婚而产生的夫妻关系 2)家庭关系:因以婚姻为基础的各亲属之间的关系
2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 3婚姻法的特点:普遍性、伦理性 (二)基本原则 1原则性规定 1)婚姻自由 A结婚自由 B离婚自由 2)一夫一妻
注:单偶婚:只能有一个配偶,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配偶//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违法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实行计划生育
6)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A包办:第三者违反婚姻自主原则,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B买卖: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5)禁止家庭暴力。
注:“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6)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结婚
(一)法定条件 1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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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A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B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
A男:不得早于22周岁 B女:不得早于20周岁 C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注:
民族自治区可根据本民族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适当降低结婚年龄 注:
法律允许某些部门规定一些已达法定婚龄的人暂时不准结婚
1)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在未服满现役期间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除外)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 3)运动员在国家队期间
4)民航空勤人员须达男26,女24
5)正在劳改的犯人在关押或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即双方都是无配偶的人) 无配偶:未婚//丧偶//离婚三种情况 2禁止条件
1)一定范围内的血亲 A直系血亲
a父母、子女之间
b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 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a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
b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之间 c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 d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甥之间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注:原婚姻法:患麻风病未经治愈。 (二)法定程序 1结婚登记机关
1)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农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2程序 1)申请
A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B证件(明) a户口证明 b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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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婚姻状况证明(单位、村/居委员会) d离过婚:离婚证 e婚前健康证明 2)审查
A证件是否真实、完备,有无伪造、涂改、冒名顶替 B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 3)登记 A准予登记 a发给结婚证 b注销离婚证 c确立夫妻关系 B不予登记
a书面形式说明 b可申请复议
c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三)婚约与非法同居 三、家庭关系 (一)夫妻关系 1人身关系
2财产关系(放到离婚内容) (二)父母子女关系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G1:武汉市青山区法院,原告刘老太,87岁,中风,大二字王志安赡养。小儿子王志刚在江西九江,79年至今,几乎没有往来,寄过不到350元钱,是南京九江大桥的工程师,1980年将妻儿一同迁往九江,原约定刘老太在武汉、九江各住半年,但年纪大了行动不便。1100元价格小儿子将老屋卖掉,未与家人商量,一气之下大儿子:算了,你不养我养,于是哥俩有个协议:房款归老大、老大给老母养老送终。小儿子从此不管,再无来往。
老大工人,300元退休金,20年来刘老太一直和老大生活,直到老大退休。老太瘫痪在床,负担老太生活,药费实在困难,女儿过来帮忙,可女儿的退休金也只有300多元,刘老太委托代理人将小儿子告上法庭,索要生活费。老太没出庭,小儿子认为老太没出庭,不认账,法庭认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合法,追加大儿子、女儿为被告,判令小儿子每月付刘老太生活费100元,女儿、大儿子各负50元。
分析:卖房款是刘老太的个人财产,财产赠与谁与谁赡养没有关系
分析:协议(合同)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赡养刘老太不是约定义务是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不能抵消、转让,并不是钱给谁有谁赡养,不给谁谁不用样,所以哥俩的协议无效。
分析:法院追加大儿子和女儿为被告,是因为儿女有同样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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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G2四川成都市清河村袁兴有状告四儿女,索要赡养费,每人200元。村民认为袁有过错,儿女不应养他。20年前,袁在当地是能干的人,做包工头,挣了不少钱。妻子吴玉华是个要强的人,两人经常吵架。袁在外面和张姓女子要好,吴知道后大吵一架,袁干脆不回家,并提出离婚,吴不离,袁干脆和张姓女子离家出走,当时三个孩子尚未成年。此后袁未往家邮过一分钱,吴曾卖血供孩子上学,但几个孩子相继失学,后来一个女儿患上精神病,一个女儿曾被拐卖到河北。
袁和张同居,生有女儿袁凤,91年,吴与袁办理离婚手续。袁凤现年16岁,袁送女儿上县城好中学,后来,袁不愿意在外面跑了,带张、女儿回村居住,袁家子女气愤不已找张争吵,张做生意赔了本,袁生活困难,无力供女儿上学,于是袁兴有想到自己和前妻生的子女,毕竟养到十几岁和他们要赡养费,还可供女儿上学,被告袁德两儿两女认为父亲未尽抚养义务,而且和母亲离婚了,他们的想法和村民一样,不应赔偿,除非袁与张离婚。
分析:婚姻关系和赡养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可以接触,而赡养关系因三种情况而存在(血缘关系—婚生和非婚生//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确立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
分析:四被告要求袁与张离婚才支付赡养费——干涉婚姻自由//法定义务不得附条件,所附条件无效。
分析:袁要求每人支付200元共800元。根据老人生活需要,按当地生活水平,子女承受能力,每人50元,共200元,四被告对袁凤无抚养义务。 4非婚生子女、继父母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1)我国的非婚生子女具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的必要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5继父母子女关系 1)类型
A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a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b双方具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B直系姻亲关系
a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b双方无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解除 A自然解除 a协议 b诉讼
c继父母子女一方死亡
d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除外:继子女被继父母抚养成人,抚养关系不因离婚而终止) B不能解除 a生父母死亡 b继子女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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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继父母不得停止对未成年及子女的抚养教育 6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 1)成立
A被收养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a丧失父母的孤儿
b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c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B收养人 a无子女
b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c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年满30周岁 e只能收养一名
f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共同收养
g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C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登记,登记之日成立 2)效力
A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子女于父母及其近亲属的法律规定
B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3)解除 A方式
a协议解除
民政部门//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办理登记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 b诉讼解除
收养人、送养人不能达成协议
收养人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 被收养人成年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 B后果
a养子女与养父母及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b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c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三)其他成员间的关系 (四)亲属 四、离婚 (一)原则 1保障离婚自由 2反对轻率离婚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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