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程序 1登记离婚 1)申请
A男女双方、亲自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B证件(明) a户口证明 b居民身份证
c介绍信(单位、村/居委会) d离婚协议书 e结婚证 2)登记
A受理起一个月内
B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2诉讼离婚 3复婚 4特殊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三)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 1人身关系 2财产关系
1)共同所有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的收益; C知识产权的收益;
D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E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F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一方的财产
A一方的婚前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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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约定财产
A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B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C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债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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