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中的专利尽职调查要点分解解析(2)

2018-12-17 16:14

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所有权的核心在于对占有的保护,以及对所有人依法支配财产的保护,而智力成果却因其无形而无法占有,并可为许多人同时使用,知识产权内容的核心在于对权利人控制他人利用其成果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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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向他人利用专利的行为设置条件——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授予专利权人对他人利用其发明创造的行为进行控制的权利——未经许可,不得实施专利,从而使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在法律上实现了“虚拟占有”。

通常所称的专利权人拥有的独占或排他权,不过是“虚拟占有”状态的法律表达而已,为使“虚拟占有”得以实现,法律授予了专利权人对他人利用其专利行为进行控制的权利——禁止权,正是通过这种禁止性法律规范,“虚拟占有”才从消极状态得以转入积极状态,以便于在现实社会中得以真正实现。立法者所追求的理想状态应该是专利权得到普遍尊重,每一个专利实施者都事先得到了专利权人的许可,这样专利权人的权利也就得以实现,因此也就并不需要行使“禁止权”,“禁止权”处于休眠状态,可见,专利权人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公众对专利权的尊重。然而这种普遍尊重知识产权的环境不过是理想社会,现实社会中未经许可而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难以避免,当出现未经许可擅自以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时,专利权人的“禁止权”被激活,专利权人难以对无法占有的专利实现私力救济,必须借助专利法提供的禁止性规范,通过行政或司法救济来排除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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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因此,无法实际占有的专利,其权利实现具有不确定性。[7]可见专利权其实非常脆弱、极易被侵权,其权利的实现依赖于整个社会高度的知识产权意识。

第二部分:企业并购中专利尽调要点

针对专利的这些特点,我们开展专利的尽调,需要注意以下10项要点

1、专利情报的检索范围如何确定?

专利的收集和分析绝不能仅仅局限于目标公司的专利,如果仅以目标公司的专利为对象进行专利情报的收集,其风险十分巨大。

第一,无法全面了解目标公司专利所在领域的技术现状,必然导致“一叶障目”,或者只见自己家的“树木”,而不见“森林”;

第二,无法为专利分析提供足够的、完整的文献; 第三,漏检文献,必然导致分析结论的巨大风险。 (1)专利文献的检索和收集:尽可能多而全,避免漏检 应以目标公司的专利为情报线索,提取适当的检索信息,确定适当的检索路径,利用适当的数据库,尽可能检索收集齐全与目标公司专利相关的专利信息。

为防止起点上的错误,首先要避免漏检专利,必须做到全面和完整的收集专利。企业可借助多种检索路径对各种专利数据库进行全面检索,以尽可能获得完整的专利信息。这时的工作原则应该是先多多益善,尽可能避免漏检文献。

案例:收购美国某公司,不仅仅局限于目标公司自己拥有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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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以不同的检索主题词、检索式检索获得最多2万多件,最少4件共17组专利。

(2)专利文献的识别和整理:尽可能少而精,追求准确 在获得足够的文献后,再对众多的甚至是海量的文献进行整理和识别,此时的工作原则应该是精挑细选,力求精准,将最具有情报价值的文献识别和提取出来,分门别类,为下一步的专利分析做好准备。

(3)专利文献的使用:依据不同目的,分类使用

在前面的案例中,我们在其中的第14组647件专利中发现了3件最接近目标专利的专利,可用于评价专利权的稳定性,发现了2篇在先专利文件可用于评价专利权的自由行使度(是否存在基础专利障碍)。发现多篇专利文献可用于评价专利技术的发展空间等。

2、 专利权的效力/稳定性审查

(1)专利权效力的审查:不要轻信专利证书和专利文件 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手中一般会持有专利局办法的专利证书和授权的专利文件,尽职调查中不要轻信这些文件,仅仅依据专利证书和专利文件。尽调人员不能偷懒,专利权是否有效,必须以专利局官方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特别需要注意专利年费是否按时交纳,以防收购的目标专利因未缴年费而失效。专利年费的支付虽然是一项简单的工作,但是,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年费,导致专利实效的遗憾也时有发生。如果在并购的尽职调查中不注意专利年费缴纳情况的审查,发生类似情况却没有发现,其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

(2)有专利就可高枕无忧?轻信专利的效力,忽视专利被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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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不要停留于形式审查,需要进一步进行实质审查!)

已授权的专利仅具有法律上的推定有效性,专利审查部门的授权只是法律形式上的推定有效,专利审查部门无法确保授权专利100%满足法律规定的专利授权条件,实践中授权了的专利被宣告无效也常有发生。并不是有了专利权,就可以高枕无忧的。如果尽职调查轻信专利权的效力,忽视对专利权法律稳定性的评估,其结论将是非常危险的。

为避免收购的专利日后被无效掉,应当对目标专利进行审查,通常需要评估其是否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其他授权条件,以确定目标专利是否可靠,这种稳定性,既包括实质性条件也包括形式性条件,以防目标专利收购后被宣告无效的情况出现。

案例:前面举过苹果与三星在的例子

国内的例子:苹果被诉侵犯小I 机器人案,非常可惜,专利权人的专利被无效了(公开不充分)

防电磁污染服(高导磁率?权利要求不清楚)

我们曾为客户提出目标专利存在被无效的风险的警示,被客户采纳,而放弃了并购。

3、专利权属于谁以及权利人的稳定性? (1)审查的依据:文件抑或官方检索?

专利权属的确定性的审查是每个尽调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但是如何进行审查往往会被忽视,如果仅通过审查委托人提供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来确定专利权属,就有可能犯错误。因为专利权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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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已转让,或者因为缴纳年费而终止,或者还有可能存在权属争议的诉讼等,这些在专利证书和专利文件上是无法反映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检索专利局的官方网站,向专利局申请提供法律状态的查询报告。

(2)易被忽视的专利共有和非职务发明纠纷

专利权为单一权利主体拥有时,对于并购方的并购谈判以及并购较为简单。如果专利权为多个权利主体享有,即专利共有,为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纠纷和麻烦,并购方应该与每一专利权人都要进行谈判,尽调时应该明示这种要求,并评估对并购可能造成的影响。

被并购企业所拥有的发明大多属于职务发明,并购方应对是否符合职务发明的条件进行审查,防止在并购完成后,发明人提出属于非职务发明的主张。

案例:目标公司有高校科研院所教师作为发明人的专利? 4、权利类型:专利所有权还是专利使用权?

目标公司拥有的是使用权还是专利权?完全不同的权利,必须分清。

目标企业有时可能是通过与专利权人签订专利许可协议的方式获得了专利的使用权,它并不是专利权人,此时不能当然认为只要收购了目标企业,就一定可以继续获得专利的使用权,有时专利权人会在许可协议中设置相应的条款,如禁止转让条款,以控制许可权的转移。在被许可人被并购后,收购方是否可以不受禁止转让条款的影响而当然继承许可合同,国内外无论是实务还是学术界目前尚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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