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海洋法公约》规定,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管辖。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
七、北海大陆架案(西德与丹麦、荷兰)
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
国际法院将两案的诉讼结合起业,虽然从表面上看两案保持独立,但由于结论相同,所以法院对两案只作出一个单一的判决。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
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本案涉及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是在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应遵循什么原则?
(一)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划界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接受西德以其特定形式提出的论点,驳回了它要分得“公正和公平的一份”的要求,因为划界不等于把一共同的大陆架瓜分,而只是在相互关系上公平地确定现存的本国大陆架的边界。 法院在判决中也否定了丹麦和荷兰关于该项划界应依1958年的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第6条中的等距离原则加以解释的论点,因为西德未批准这一公约,在法律上并不受第6条规定的约束。况且,等距离原则并非划分大陆架界线固有的原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相互接壤的同一个大陆架区域时,不得单独使用一种几何学的方地,若利用等距离法在两个相向的海岸之间划出中间线时,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方法能把这块大陆架公平划分,若把这种方法用在两侧边界时,在某种沿岸地形结构(凹面形海岸线即海岸的一些基点突出)下,该方法同很有可能把边界线推向被认为是其他国家领土自然延伸部分的两侧海区。所以,等距离的划界方法并不是必须遵守的,也没有在一切情况下都必须遵守其它单一的划界方法,所以在划界时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
(二)公平原则是划分大陆架疆界的原则
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所指的原则——即相邻国家按等距离原则来划界,这个原则不是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这是因为(1)批准的国家尚属有限;(2)公约允许对第6条保留;(3)除公约外以及在签订该公约以后,没有普遍和实际统一的实践说明了这一原则已取得普遍的承认。因此,
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一定有义务使用等距离原则来划分相邻国家之间的大陆架疆界。如果不顾现实情况,硬把等距离原则适用于某些地理环境,那就可能导致不公平。法院在判决本案中提出了按公平原则划分大陆架的疆界,对大陆架划界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得到了广大沿海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重视。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海洋法公约》中确立了根据公平原则来对大陆架的划界,从而成为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基本规则。在此,该公约所强调的“公平”二字,它不仅指必须采公平的划界方法,更重要的是要达到公平的结果,这种结果不是意味着有关国家不顾一切情况的平分,而是要维护大陆架同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关系的事实,并使这一事实变成法律事实。由于国际法院在判决本案中提出的依公平原则划界的原则,也就否定了等距离原则作为强制性习惯国际法规则的主张。 国际法院作出判决后,西德、丹麦和荷兰三国经过谈判,于1971年1月28日,分别签订了西德、丹麦、荷兰三边议定书。根据三边议定书,西德与丹麦、西德与荷兰签订了双边条约,分别调整了彼此在北海的大陆架疆界,从而使西德同丹麦、荷兰之间的大陆架划界争端获得解决。
八、中国民航266号客机遇难对旅客的赔偿
1982年4月26日,我国民航第3303次航班的266号客机,在当日下午4时10分由广州的白云机场起飞前往桂林。当该飞机飞行有34分钟后,即与地面的无线电联系突然中断,此后,该飞机在离桂林的45公里的慕城山区撞山坠毁。机上所载的104名乘客和8名机组人员全部遇难。乘客中有国内旅客45名,澳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共59名。
我国政府对这次空难十分重视,4月28日国务院召集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举行会议,研究善后处理的问题。由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使这一事件很快获得解决。
本事件涉及的主要问题是遇难者的赔偿问题。 (一)根据我国国内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在我国,关于国内航空运输的赔偿责任的现行法规,主要是1951年4月24日颂布的《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旅客的保险金额,一律为人民币1500元。该保险金额为法定给付之最高责任。如遇意外事故发生,旅客或其家属不得再向航空公司要求任何额外给付。但是,我国在处理这一具体的遇难者的赔偿问题上,按照条例的规定,在此基础上以从优原则来处理。同时也考虑到当时的生活指数和实际情况,大大提高1951年条例所规定的限额。 (二)对港澳、华桥和外国人的赔偿既按照我国的国内法也参照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赔偿标准。
我国先后加入的有关国际航空运输的公约主要有两个:1.1929年《统一国际肮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条约》);2.1955年《修改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按照《海牙议定书》第22 条第1款的规定,凡属于国际运输的遇难旅客,每人赔偿25万金法郎。按当时比价,折合2万美元。在我国民航266号客机上有59名港澳和海外旅客,他们所持的机票都是从广州至桂林的国内面票,属于国内运输,因此,在按照我国1951年4月24日的《条例》规定执行的同时,也考虑到港澳同胞、华桥和外国人的生活环境和特殊情况,在适用从优原则的前提下,按照《海牙议定书》规定的赔偿标准给予赔偿,每人赔偿2万美元。对于他们的行李赔偿,凡事先申明价值的,按照申明价值赔偿;没有申明价值的,每公斤赔20美元(参照《华沙公约》规定的标准)。手提行李等的赔偿限额为400美元,如果低于400美元的按实际价值赔偿。在赔偿过程中,都必须对每项赔偿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
由于我国在处理这一空难事件中,认真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使这一赔偿问题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国际法》课程考核说明及大纲 一.课程考核的有关说明和实施要求
1、本课程的考核对象是非法律学科类本科学生。
2、本考核说明是依据《国际法》教材和高等学校相关学科学习国际法要求而编制的,是考试命题的基本依据。本课程所用的《国际法》教材是由复旦大学张乃根教授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的新教材《国际法原理》及邵津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际法》;学生在学习中可同时参考使用其他教材和杂志或聆听讲座等
3、本课程主要考核学生对国际法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原则和规则的了解和掌握。本课程的考核要求分了解、领会、掌握三个层次,每一层次都有具体的考核要求。了解是要求学生对该部分知识有一般的了解和一般的认识;领会指在了解的基础上,要求学生对有关的知识有完整的理解;掌握是指在领会的基础上,要求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原则和规则进一步的加强记忆和运用。 (有关考核的内容详见第二部分。)
4、本课程的考核采取课堂表现、平时作业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平时作业一般包括教师可根据学生的回答问题的准确程度和学习态度对作业加以评定。平时作业占课程总成绩的30%。
5、国际法的期末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试题分为较难、适中、较易三个等级,分别占卷面总成绩的25%、45%、30%。试题类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或案例分析,分别占卷面总成绩30%、20%、15%、25%、10%左右。
6、本课程的考核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时间为120分钟。 二、教学提纲及考核点 第一章 导 论 [考核知识点]
1、国际法的概念 2、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3、国际法的渊源 4、国际法律关系 5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6、国际法的编纂 7、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8、国际法的新近理论问题
[考核要求] 一、了解:
1、国际法的产生及其历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