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2018-12-17 16:38

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目录:

一、 建筑作品的定义

二、 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内容 三、 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措施 四、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五、 我的意见 六、 结语

摘要: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2条明确把建筑作品列为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另外在第3、4和5条中还专门规定了建筑作品保护中的特殊问题。在我国,一方面由于建筑业的发展水平不高,另一方面因为立法上的滞后,相关的著作权保护立法中一直没有关于建筑作品的规定,直到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和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修订才对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作了规定,这些变化进一步缩小了我国著作权法与伯尔尼公约的差距,也为建筑作品的实际保护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是,相比有些国家单独制定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法,我国对建筑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过于简单,除了在作品范围中规定了建筑作品之外再没有其他专门的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缺乏可操作性。建筑作品的知识产权经常会受到有意或无意的侵害,而权利人本人也往往忽视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认为很有必要明确一下建筑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关键词:建筑作品 著作权 内容 保护措施

一、建筑作品的定义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实施条例>第4条第9项〉。建筑作品在这里指建筑物本身,包括建筑物附加上的艺术装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建筑作品应当包括两项内容:(1)建筑物本身(仅仅指外观、装饰和设计上含有独创成分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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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设计图与模型。〈伯尔尼公约〉第2 条规定,与建筑有关的设计图和立体作品应当给以著作权保护。立体作品应当包括建筑物和建筑模型。11 我国最新修正的著作权法关于版权作品的分类将美术、建筑作品同列为第四项,而将在建筑作品中占较大数量的工程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列为第七项:图形类作品和模型类作品。由此可见,我国立法者对于建筑作品的范围的界定与前述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家及美国等西方国家立法者的界定并不一致。或者说,我国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建筑作品仅指建筑物本身。为了行文的方便,本文参考采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家对于建筑作品的范围的界定,即广义的建筑作品包括建筑物本身、建筑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包括其电子形式)和建筑模型。

二、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内容

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即建筑作品的版权,到底保护建筑作品的那些权利不受侵害呢?由新的著作权法中我们可以得知,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建筑作品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1)精神权利 1、发表权

发表权在各项著作权权能中处于重要的地位,作者将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如果不行使发表权,那么其他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也都无从行使。

从建筑作品的特点来看,由于建筑作品尤其是建筑物的实用性特点,它往往都要向公众展示,而设计师在其作品发表或公示的方式和表现形式的选择上一般有各自的要求,建筑物的揭幕或以建筑模型或建筑设计图的方式展示对于建筑设计者来说有着不同的影响。所以,同其他作品相比,建筑作品的发表权更集中体现在著作权人对于其作品发表方式和表现形式等的权利要求上。至于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一般则无法行使,在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阶段尚可以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是一栋落成的建筑物很难做到不为公众所见和感知。 2、署名权

署名权在建筑作品上的行使则面临着一些问题,在建筑物显眼之处刻上作者的姓名或名称很可能会破坏整个建筑物的美观。为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一份文件中建议:各国在保护建筑作品作者的精神权利时,应强调“署名权应善意行使”,也就是要对这项权利的行使加以一定的限制。22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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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雨峰、王迁、刘有东著〈著作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一版,第46页。 [美]克里斯托弗C〃瑞曼:“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张晓军译,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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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作品署名权要求作者以正常的方式,在不影响建筑物外观的前提下正当的行使。

署名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表明自己的身份;另一方面,作者也有权禁止非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以及禁止在并非自己的作品上署该作者的名字。也就是署名权“行”和“禁”的两个方面。在建筑作品方面,某些作者可能就是作品质量、品位和档次的象征,名设计师的作品较一般建筑作品要受欢迎的多,甚至成了一种品牌效应。如北京海淀区的“锦秋知春”小区建设项目,打出的宣传就是曾经设计了2000年悉尼奥运会比赛场馆的某著名建筑设计师的作品。这无疑表明作者署名权的重要性,因此,要注意他人不正当的对作者及其作品在署名权方面的利用。相对而言,署名权在“禁”的方面要比在“行”的方面更容易出现问题,也应当是署名权保护的重点之所在。 3、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建筑作品,无论是建筑设计图还是建筑物,往往面临修改的问题,施工过程中,对建筑设计图的修改是经常出现的情况。由于建筑物的实用性特点,结构、给排水、通风、电气等多个专业共同施加于建筑物之上,协调上述设施有时就需要对某些图纸进行必要的修改以确保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功能。这种修改一般都不是这些设计图的作者进行的,但是有时却是必需的,所以可以视为作者授权他人的修改,而且这种授权通常也是为各方所接受和认可的。建筑物由于使用或其他原因受损,必须进行修缮或重建时也常常会对作品进行修改,这种修改也是无法避免的。但是,对建筑作品的修改也不能是不受限制的,必须加诸必要的约束,以防止对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害。

所以,对建筑作品的修改必须在一定的前提下进行。首先,对建筑作品的修改要经过作者的同意或授权,包括默示的授权,或者是寻求作者的同意但是遭到非善意的拒绝。其次,对建筑作品的修改必须是基于合法的目的而为的善意的修改,如建筑物可能会与城市规划或建设法规的要求不符,此时所作的必要的修改;由于技术问题或安全要求而对建筑作品进行的必要修改,这也是由建筑作品的实用性特点决定的。有时基于使用上的目的也要对建筑作品进行一定的修改,此时作者的拒绝理由似乎要充分一些,但是,此种善意的修改如果是不得已的,并在最大限度上尊重了作者的设计,作者也应该予以容忍。有些国家规定,如果进行了与作者建筑风格不同的、对其声誉有影响的修改,则不得再把该建筑师的姓名

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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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在建筑物上。3这也是对作品修改权的一种限制,在另一个层面上保障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2)经济权利 1、发行权

发行权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建筑作品中涉及发行权的主要是建筑设计图,著作权人常常将建筑设计图中技术性不强的部分制作成房屋销售手册的一部分赠与公众,使公众可以了解建筑物的基本情况,一般都会包括建筑的结构安排、尺寸和外观效果图等。这种发表权需要著作权给予保护。 2、复制权

著作权法中的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复制一般是不增加再创作内容的作品再现活动。建筑作品的复制问题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第一,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这里主要是建筑设计图的复制问题,包括了上述定义中印刷、复印和录像等情况,当然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还要包括电子形式的复制等情形。这里所涉及的问题同其他作品的复制并没有特别之处。 第二,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是指根据建筑设计图制作建筑模型或建造建筑物的情形,这种复制并不在著作权法明确列出的几种复制行为之中,但是著作权法中还有“等方式”的回旋余地,而伯尔尼公约中并没有对复制进行具体的界定,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这种列举并不应是穷尽式的。建筑作品的这种不增加再创作的作品再现活动也是复制行为的一种。

第三,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一种情形是根据建筑物制作建筑设计图,而且其后往往伴随着从建筑设计图到建筑物的复制;另一种情形是对建筑物的摄影,由于建筑物多是置于公共场所,这种情形涉及合理使用的问题,一般不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

第四,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这种情形下的复制较为困难,也较难认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也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有时,复制可能是仅就建筑物的某些部分或特色进行的,而这些特色可能是建筑物艺术表现的精华所在,此种情形的法律规制应当是建筑物复制权保护的重点。当然,建筑物的建造并不是设计师亲手完成的,因此,建筑师要先绘制出建筑设计图,在由施工者完成,所以,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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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书,第1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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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中经常要涉及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进而,这种复制不仅会侵犯原建筑物的著作权还会侵犯原建筑设计图的著作权。 3、改编权

改编权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义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与复制相比,改编加入了再创作,产生了新的作品,而不是对作品的简单的再现。改编作品一方面要保持原作品的基本内容或主要内容,另一方面,改编作品必须原作品作了创造性的修改,所以改编与复制的界限并不是十分清晰和明确的。

对建筑作品改编的常见情况是按一定比例仿造建筑作品,包括微缩景观和各类雕塑等。这些作品保持了原作品的基本内容,使人一看便知其原型,同时这些作品又不是原建筑作品的简单再现,微缩景观融于环境当中,雕塑作品经过了艺术加工,都较原作品有了创造性的改变。还有一种情况是对建筑作品形象的改变,将建筑作品图案用各种美术表现方法用在商品包装、商品图案等上。上述改编行为如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构成对建筑作品改编权的侵犯。 (3)建筑作品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几种情况,其中第10款明确的情形是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这里提到了艺术作品,同时在著作权法第3条中对作品的界定中包括了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建筑作品本属于工程技术作品,但是由于建筑作品本身还具有艺术性,因而它也在艺术作品的范畴,这点在著作权法中也有体现,著作权法在作品类别划分上将建筑作品和美术作品放在一类也是有此考虑的。建筑作品一般都是置于公共场所的,所以他人对其进行绘画、摄影、录像均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一般不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其他一些情况如个人学习、欣赏以及适当引用等。

三、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措施

对建筑作品的保护包括对建筑物的保护以及对建筑方案和设计图纸等的保

护。(一)在设计合同中明确对著作权的约定

总体来说,我国目前法律对建筑作品的规定还不很健全,有些规定过于宽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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