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则缺乏实务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就尤为重要,因为合同在当事人中起到法律的作用。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筑设计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建筑(开发)商与设计单位作为建筑设计合同的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设计成果的著作权的归属,如双方没有约定,该成果的著作权属于受托方,即设计方。 这里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合同中对著作权的约定不能太笼统,仅仅约定著作权归建设方享有或归设计方享有是不够的,应对著作权的各项具体内容进行细致约定,如约定著作权归建设方享有时,设计方是否还享有著作人身权及展览权等著作财产权;如约定著作权归设计方享有,那么建设方是否享有修改权等。
(二)设计合同签订前的设计成果如何保护
在合同谈判阶段,经常会出现建设方要求设计方边设计边商谈合同的情况,此种情况下,设计方一方面应要求建设方提出书面的阶段性设计要求,另一方面交付阶段性设计成果时一定要作书面交接(让建设方在设计成果交接单上签收)。 对于一些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骗取设计方案的个别客户可以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
(三)出现纠纷及时解决,必要时提起诉讼
发现权利被侵害应及时提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要求,必要时提起诉讼。44
著作权法将建筑作品、工程设计图纸及其模型明文规定为保护对象,由此可见,建筑盗版行为的危害性、打击建筑盗版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侵权人应当认识到侵权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
首先是民事责任。建筑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具体来讲,只要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具备以下三个要件,权利人就可以向行为人主张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侵犯著作权的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其次是行政责任。建筑著作权人对侵权行为,还可以向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要求依法对侵权者给予行政制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侵权情节,对侵犯建筑著作权的行为人可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如果非法经营额难以确定的,可以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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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湘闽 景观中国 《如何保护建筑设计作品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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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已有多例设计纠纷案例得到法院的判决,并且随着法制的日趋完善,对建筑作品的保护也将日益加强,不论是设计方还是建设方都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法律权利,一方面运用好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另一方面也充分尊重他方的合法权利,共同营造一个公平的建筑市场。
四、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判断两建筑作品在造型和外观上是否相同或相似需要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很高的技巧,最终的决定权在法官手里,而法官又往往是建筑专业的外行。当然,法律可以规定是否侵权可由专业机构做事实认定,法官只适用法律,但考虑到建筑作品版权保护中特有的问题,认定侵权的方法和原则也最好能与此相适应。建筑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及相关规定不明确。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五、我的意见
为了使建筑物不同层次的版权问题能统一,且避免或者是因为图纸上的侵权的不直观,或者因为建筑实物过大的体量而容易产生的感觉上的偏颇,笔者以为将建筑作品(不管处于何种层次)在方案设计的基础上还原成模型,来认定是否侵权应是最为经济可行的方法(实地考察、摄像摄影和图纸可以作为补充)。这种方法实际上是以非专业人员(包括法官)的感受为基础,能摆脱专业人员在造型和外观上对于细节的纠缠不清,因而最终有利于法官公正的判断。
对建筑作品的保护问题我认为我们国家可以学习外国的建筑作品的登记制度。一些拉美国家和非洲国家都要求作品必须提交到著作权管理部门登记,否则不受著作权保护。但是,对于参加了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的国家,则只能要求其本国国民以登记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了。也有一些国家虽然也在著作权法中对登记做了规定,但是,并不以登记作为获得著作权的前提,登记只是对某些司法救济有影响。所以,建筑作品能否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还要看各国对登记的具体要求。从建筑作品自身的特点来看,它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不仅仅是艺术作品,而登记活动却能起到公示的作用,有利于信息的传播,方便社会公众加以利用。所以,对建筑作品也应像对待计算机软件那样,鼓励建筑作品的登记,并对登记的作品予以重点保护,但是,这种登记并不是建筑作品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美国联邦版权局还颁布了一个关于审请建筑作品著作权登记的规则。55我认为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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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登记制度值得推广。
六、结语
可以肯定的是,完善建筑作品的版权保护对提高我国建筑设计的水平肯定是有促进作用的,因为简单地说,版权保护的目的在于激励创新。虽然我国对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还不是很成熟,但是这是一个必然趋势。中国已经入世,包括建筑设计咨询在内的服务业将更加全面地实行对外开放。我国的建筑业规模和潜力巨大,各种类型新的建筑作品将大量涌现。随着明确保护建筑作品的新著作权法的施行,关于建筑作品的著作权纠纷也将逐步增多,因此,建筑作品著作权问题值得法律界给予更多的关注。
参考文献:
1李雨峰、王迁、刘有东著〈著作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一版,第46页。
2 参见?美?克里斯托弗C瑞曼《建筑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张晓军译,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5页 3 同上书,第148
4吴湘闽 景观中国 《如何保护建筑设计作品著作权》 5 www.chinaec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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