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动画学院2018年专业考试报名表(2)

2018-12-17 16:43

(三)未按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第十六条 列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

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品种登记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登记申请,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第十七条 依法保护农作物新品种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农作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繁殖或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到本省的,引种者应当在拟引种区域开展不少于一年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并提出书面申请报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引种备案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种性严重退化或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发布公告,撤销备案,停止推广、销售。

第十九条 下列品种,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一)应当审定而未审定的;

(二)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引种备案而未备案的;

(三)经省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公告撤销审定或引种备案的。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在本省区域内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申请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受让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同意,并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申请领取鲜食、爆裂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按照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许可条件办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

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报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省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前在部门或行业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设主证、副证,有效期为五年。主证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有效区域、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副证注明生产种子的农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及审定(登记)编号、

种子生产地点等内容。副证载明的农作物种类和品种不得超越主证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

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在播种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

(二)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许可条件,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

(三)企业主动提出注销申请的。

第二十六条 核发、撤销、吊销、注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部门或行业网站公布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种子的,不需要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受委托代销种子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或委托他人代销种子。

第二十八条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以及农民个人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自繁自用剩余常规种子的,不需要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接受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通过网络交易农作物种子的,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模式,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经营档案,并提供正规购种凭证,保证可追溯。

自身不直接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但为种子经营者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与种子经营者签订种子质量保证书,查验其种子生产经营资质。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经营备案,不得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

农民专业合作社受其成员委托提供供种服务的,应当签订购种委托书,提供的种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种数量应当符合本专业合作社生产实际需要,不得加价供种。

第三十一条 通过农业生产订单形式向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供种的,提供的种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种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品种、名称、产地、数量、供种去向、有关责任人等内容的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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