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R2001-2010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3)

2018-12-17 17:3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2001-2010

第十六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满足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要的有效版本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申请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规定的数量,准备压力容器试制产品,其中试制成品用于全面验证制造单位各方面的能力和质量体系的实施情况,应当达到可以进行耐压试验的状态;试制在制品用于验证制造单位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的控制,应当至少完成1条焊缝的焊接和无损检测。试制品的设计参数和制造工艺应当充分覆盖申请产品范围的制造能力和建立的质量体系文件的内容,试制品所使用的材料应当为制造单位主要生产产品使用的制造难度较大级别的材料,制造工艺必须包括焊接(粘接)、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试验、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过程;否则需对制造许可范围进行限定。如果1台试制成品和1台在制品不能完全包括必须的制造工艺,可以通过增加试制产品来达到对所有制造工艺的覆盖。

对于申请A1、A2、D1和D2许可的制造单位,其试制成品的设计压力、焊接和热处理还应当满足表3的要求:

表3 申请A1、A2、D1和D2许可的试制成品的要求

级别 A1超高压 A1高压 A2 D2 D1

对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应当首先进行型式试验,取得产品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 对于已经取得许可,需要换证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持续制造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制造单位对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能力。如果一个换证周期内制造单位生产的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产品少于4台(批),换证评审时必须有在制产品;如果一个换证周期内没有生产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产品,换证评审时在制产品执行新申请的试制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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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压力P P≥100MPa 100MPa>P≥10MPa 10MPa>P≥2.5MPa 10MPa>P≥1.6MPa 1.6MPa>P≥0.1MPa 焊接 不要求 必须有GB150《钢制压力容器》规定的A、B、C、D四类焊缝 热处理 要求 不要求 TSG R2001-201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第三章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第十九条 各级别的制造单位,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分别满足本节规定的相应专项条件的要求,专项条件与基本条件的规定不一致时,以专项条件为准。

对于申请有色金属压力容器、深冷容器和搪玻璃容器许可的制造单位,在满足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满足第三十三条到三十五条所列的相应专项条件的要求,并且有相应的压力容器试制成品。对于符合要求的,在许可证书上注明含有以上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范围。

同时具备几个级别压力容器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分别满足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二十条 A1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有耐压试验和气密试验专用场地(房)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A1级单层无缝高压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B1级的专项条件要求。

第二十一条 A1级超高压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具有热套、缠绕、成形等专用设备;

(二)具有满足产品制造的机械加工、热处理设备;

(三)具有低倍组织、晶粒度、非金属夹杂物、残余应力检测等相关设备; (四)具有中、高级机加工人员至少2名,有高级超声检测人员至少1名,有热套和缠绕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经过专门培训。

第二十二条 A1级多层高压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与多层容器制造方法相适应的专用拉(压)、加紧、套合装置和工装胎具,套合装置具有能够自动记录温度曲线的能力;

(二)有满足层板(带)间隙、松动面积、缠绕倾角等检测要求的专用器具。 第二十三条 A1级储气井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钻井、钢管组装和固井项目不得分包,应当编制相应的工作程序文件和工艺指导性文件;固井质量检测可以分包,但必须有对分包方进行评价和质量控制的管理规定;

(二)配备钻井、钢管组装和固井责任人,有钻井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的技术职称,从事储气井制造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有经过培训和考核的至少4名钻井作业人员、8名钢管组装和固井作业人员、2名机加工作业人员和1名中级超声检测(UT)人员;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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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少有一套满足建造300m深储气井的钻井设备,其中包括钻具、液压大钳(即套管动力钳,最大扭矩应不小于28KN?m)、动力系统和夹具等设备,至少有一台满足水泥固井要求的泥浆泵;

(五)有满足储气井制造要求的数控机床、投影仪、测厚仪、长度尺、卡尺、丝扣锥/规、水泥比重计、压力表、压力扭矩表等, 有最高工作压力不小于45MPa的压力试验设备。

第二十四条 A2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有额定能力不小于30mm的卷板机和起重能力不小于20t的起重机。

第二十五条 A3级球形储罐球壳板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能力不小于1200吨的压力机; (二)有满足产品制造需要的热处理设备;

A3级球形储罐现场组焊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满足现场组焊所需要的焊机房、保证温度和湿度的焊材库房及焊材烘干和保温设备;

(二)有保证有关标准规定施焊条件的措施和设施;

(三)从事球形储罐焊接接头射线检测的单位,有现场射线检测作业所需安全防护及警戒设施和措施;

(四)从事球形储罐现场整体热处理的单位,有整体热处理的能力和相应的工装设备;

(五)有满足球形储罐几何尺寸、柱腿垂直度、基础充水沉降等项目的检测器具和手段;

(六)有至少8名同时具有平、立、横、仰焊合格项目的焊工,至少2名同时具有立、横、仰、管和板焊合格项目的焊工。

第二十六条 A4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不需要配备焊接、热处理和无损检测人员,A4级石墨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满足石墨换热器总装的场地及安全起吊工具,满足存放树脂要求的冷藏设施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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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满足浸渍工艺条件的专用设备,满足固化的专用设备,满足块状零件下料的专用设备,满足粘接工艺拼接件动力的设备,满足块孔式换热器和块孔加工精度的钻孔设备;

(三)有满足列管式换热器、石墨管压力试验的设备;

(四)配备粘接与浸渍责任人,有满足产品生产的粘接与浸渍工艺文件,至少有2名经过专门培训的粘接和浸渍作业人员;

(五)设计、工艺和标准化责任人、材料责任人、理化检验责任人、粘接与浸渍责任人应有理工科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的技术职称。

第二十七条 A4级玻璃钢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所申报的玻璃钢压力容器全部工艺过程的制造能力;

(二)配备玻璃钢容器成型责任人,该责任人有理工科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及以上的技术职称,并且有从事玻璃钢容器制造四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至少有2名经过培训与考核的玻璃钢容器质量专职检验人员;

(四)对于具有玻璃钢容器原材料理化性能试验能力的制造单位,至少有2名经过专门培训与考核的理化性能检验人员,理化性能检验人员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实验室条件、检测能力和仪器设备满足生产需要和有关质量、检测标准的要求;

(五)有满足生产所申报的最大规格及其以下规格设备的各型号模具、微机自动控制纤维缠绕生产线(包括:制衬机,固化机,缠绕机和脱模机),切割设备,打磨设备,和搅拌罐、喷枪等原材料搅拌混合设备以及组装环等其它的工装夹具等;

(六)至少有经过专门培训和考核的6名缠绕作业人员和6名手糊作业人员; (七)玻璃钢压力容器取证试制产品的直径为所申报的产品的最大直径,直筒体长度不得小于1000mm,设计压力为所申报产品的最高压力,整机性能和部件性能符合建造的质量标准要求。

第二十八条 A4级塑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所申报的塑料制压力容器全不工艺过程的制造能力,塑料容器的成型和焊接不得分包;

(二)配备塑料成型与焊接责任人,该责任人有理工科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及以上的技术职称,并且有从事朔料容器制造四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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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少有2名塑料设备质量的专职检验人员,至少一名塑料材料性能检验人员,检验人员至少有理工科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且经过专门的培训与考核;

(四)采用旋转模塑(滚塑)法成型的塑料容器,有满足筒体成型时所需要的装置; (五)采用挤出缠绕成型的塑料容器,有挤出带条缠绕的成型设备;

(六)采用塑料板卷制、焊接成型的塑料容器,有塑料卷板机、空气压缩机、加热焊接装置等工装设备,塑料焊工不得少于5人,并且取得相应资质;

(七)塑料换热器的制造单位,有满足塑料换热器生产的加热熔化涨管器和管板钻床;

(八)氟塑料容器的制造单位,有满足生产和氟塑料烧结工艺要求的烧结炉,烧结炉温度可实现自动化控制和连续记录;

(九)有满足不同品种、不同形状塑料材料焊接的塑料焊枪,焊枪的品种、规格和数量能够满足生产要求;

(十)有5KV~20KV的电火花检测仪和真空试验装置,并且有经过专门培训与考核的检测人员;

(十一)塑料制压力容器分塑料搅拌容器、塑料换热容器和塑料贮存容器三个品种;其试制产品容器的直径不得小于1000mm,换热容器的换热面积不得小于10m2,容器和换热容器不能互相覆盖,设计压力为所申报产品的最高压力,整机性能和部件性能应符合建造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A5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至少2名中级及以上持证电工;

(二)有满足产品制造要求所必须的电气检测设备和经过专门培训的检测人员; (三)有满足总装调试的室内场所,并且具有与本制造单位生产产品类别相适应的清洁条件。

第三十条 B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试件加工设备、力学性能检测设备、热处理设备和无损检测设备,理化试验、无损检测和热处理均不得分包;对于生产有爆破试验要求产品的制造单位,还应当具有气瓶爆破试验专用场地和能够自动记录压力分别随进水量和加压时间变化的爆破试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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