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R2001-2010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4)

2018-12-17 17:33

TSG R2001-2010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二)B1级和B3级(限缠绕气瓶及其金属内胆的制造)制造单位,有气瓶连续自动生产流水线,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专用收口机、热处理设备和能够自动记录相关参数的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制造调质钢气瓶以及缠绕气瓶钢质内胆的制造单位,有在线自动超声检测(UT)设备或者在线自动磁粉检测(MT)设备和硬度检测仪器;容积大于500L的B1级和B3级调质钢气瓶与缠绕气瓶钢质内胆的制造单位,还应当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数控瓶口内外螺纹加工设备、瓶口内表面收口缺陷机加工专用设备,有具备C扫描记录和缺陷A形波记录功能的自动超声检测(UT)设备、具备C显示和B显示记录功能的自动全面积超声测厚设备、瓶口内表面磁粉检测(MT)设备和布氏硬度检测仪器;

(三)B2级(限乙炔瓶)制造单位,具备气瓶壳体专用生产线,有X射线无损检测设备和热处理设备,有料浆搅拌釜、料浆灌装器、填料固化用蒸压釜或者专用加热装置和填料烘干装置等设备,填料固化采用专用加热装置时,其加热区全长范围内至少应均匀分布三个测温点,其温度均匀度满足固化工艺要求并且能自动记录温度值;

(四)B2级(限液化石油气气瓶)制造单位,有气瓶连续自动生产流水线;有卷板开平及套裁设备、冲压成型设备、自动喷涂设备、带有扭矩控制的瓶阀安装设备、能自动记录有效加热区温度变化曲线的热处理设备和自动焊接设备,其中环焊缝自动焊机不少于8台,瓶阀座自动焊机不少于2台;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X射线实时成像检测设备、能自动记录压力随时间变化的耐压试验设备和具有定时控制功能的浸水式气密性试验装置;

(五)B3级(限缠绕气瓶)制造单位,有气瓶生产流水线,有自动控制的缠绕机和温度均匀度能满足工艺要求并且能自动记录温度值的树脂固化设备、疲劳试验设备及能够自动记录相关参数的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有满足纤维材料、树脂材料等存放要求的专用库房,库房内有保温、除湿或者防火设施;

(六)B3级(限焊接绝热气瓶)制造单位,有满足清洁要求的专用制造场地和库房,有脱脂清洗设备、绝热材料包扎设备、带加热系统的抽真空装置、氦质谱真空检漏仪以及低温冲击试验设备;

(七)B3级(限工业用非重复充装气瓶)制造单位,至少有两条连续自动生产流水线。 第三十一条 C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C1级制造单位,具备专用铁道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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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C1和C2级制造单位,配备安全附件责任人,至少有三年以上从事安全附件工作的经历,并且具有理工科本科学历或者工程师技术职称;至少有2名经过专门培训的安全附件工作人员;有专用的底架吊装工装和组对工装。

第三十二条 C2级(长管拖车)及C3级(管束式集装箱)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持证焊工中至少有2名氩弧焊焊工和2名铜及铜合金材料焊工;

(二)有出气量不小于3m3/min最大工作压力不小于30MPa的气体加压设备,抽真空设备,气瓶静平衡测试装置,阀门试验设备;

(三)申请C2级(长管拖车)制造单位如果无B1级大容积(大于500L)气瓶制造许可资格,则应当有能够自动记录相关参数的气瓶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有具备C扫描记录和缺陷A形波记录功能的气瓶自动超声检测(UT)设备、具备C显示和B显示记录功能的气瓶自动全面积超声测厚设备、在线自动气瓶磁粉检测(MT)设备、气瓶瓶口内表面磁粉检测(MT)设备和布氏硬度检测仪器;

(四)C2级(长管拖车)制造单位,至少有4名经过专门培训的组装人员。 第三十三条 有色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专用的生产厂房(或者清洁场地)和生产设备,不得与碳钢混放或混合生产;对于钛、镐、钽等容器的制造,还应当有专用的洁净封闭厂房;

(二)镍和镍基合金、钛、锆和钽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所有级别压力容器的焊接责任人均应当有材料或者焊接相关专业的本科学历及三年以上从事相应材料压力容器制造的经历;

(三)铝和铜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有进行酸洗钝化的设施,并且符合环保要求的排放条件;

(四)钛、锆等活性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有满足材料切割要求的高压水或者激光切割设备;承担钛、锆等活性金属制压力容器热处理的单位,具有能保持还原性气氛的热处理设备。

第三十四条 深冷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满足产品生产要求的填料烘干、充填、抽真空设备;

(二)有珠光沙含水率分析仪器、蒸发率测试仪、露点测量仪器、真空测量仪器及氦检漏仪,有过专门培训的检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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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产品采用缠绕绝热材料绝热方式的制造单位,有专用的洁净和可控制温湿度的缠绕房和缠绕工装。

第三十五条 搪玻璃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专项条件:

(一)有所申报的搪玻璃压力容器全部工艺过程(包括金属基体制造和搪玻璃工艺过程)的制造能力,筒体和罐盖的搪玻璃工艺过程不得分包;

(二)配备搪玻璃质量责任人,其应有理工科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工程师及以上的技术职称,从事搪玻璃容器制造四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至少有2名经过专门培训与考核的搪玻璃设备质量专职检验人员;

(四)具有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检测能力的制造单位,应至少有2名经过专门培训与考核的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检验人员,其应具有理工科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或者助理工程师及以上的技术支撑职称;

(五)有满足生产所申报的最大规格设备的喷砂(丸)设施,喷砂(丸)应在全封闭空间进行,并且有满足环保要求的除尘设施;

(六)有满足生产所申报的最大规格设备的搪烧和喷粉专用区域,搪烧、喷粉区域与喷砂(丸)区域有效隔离;

(七)有满足生产需要和符合环保要求的基体表面处理设施;

(八)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搪玻璃釉喷粉装置,喷粉装置要保证喷涂过程中搪玻璃釉密闭、均匀悬浮和喷涂压力稳定;

(九)有能满足所申报的最大规格设备烧成的搪烧炉,搪烧炉的温度可实现自动化控制和温度的连续可保存记录,搪烧炉有效烧成空间的尺寸大小能够保证;搪烧设备置于烧成位置时,设备外筒体的任意部位(不包括上、下接环)与炉膛内壁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m;公称容积20000L及以上设备的搪烧,不得使用以煤为燃料的搪烧炉;

(十)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搪烧烧架和搪烧整形装置; (十一)有防潮、防尘、防污染的搪玻璃釉储存场地;

(十二)持证焊工应经过搪玻璃设备专门技术培训,熟悉搪玻璃工艺对焊接的特殊要求;

(十三)有满足所申请制造许可的最大及以下规格搪玻璃容器生产所必须的检测仪器与设备,包括:至少2台搪玻璃层测厚仪,至少2台不低于20KV的直流高电压检测仪,搪玻璃釉五项理化性能检测装置(最大制造规格5000L及以下的制造单位允许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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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质的单位测试),搪玻璃搅拌器密封段径向跳动、下端偏摆测试装置,设备法兰、人孔法兰平面度检测圈,筒体圆度检测伸缩尺,整机运转性能试验台,检测人员经过专门培训与考核;

(十四)取证试制产品应为所申报的最大规格的搪玻璃容器,而且是所申报的品种中制造难度最大的品种;试制产品包括所有搪玻璃部件(包括外购件);试制产品整机和部件性能符合相应建造标准的要求;制造难度排序为搪玻璃开式搅拌容器、搪玻璃闭式搅拌容器和搪玻璃贮存容器;贮存容器的申报规格大于搅拌容器的申报规格时,还应当另外准备一台最大规格的贮存容器。

第四章 特殊压力容器产品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对于申请本章所列特殊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单位,在满足第二章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只需满足本章的条件即可,但在颁发的许可证书上将注明仅限制造这些特殊压力容器产品,如本章规定的条件与基本条件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本章条件为准。

同时具备几个特定产品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当分别满足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三十七条 钎焊板式换热容器,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D1级压力容器制造基本条件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波纹板片压制、机械加工和电气设备专职工程技术人员; (二)无损检测不得分包,至少有2名渗透检测(PT)中级人员; (三)有满足产品生产需要的持证焊工,至少为3名;

(四)有能够进行温度、压力和时间自动记录的真空钎焊炉,有波纹板压制成型设备和成形模具;

(五)有氦检漏仪器设备和经过专门培训与考核的氦泄漏检测人员。

第三十八条 小型制冷容器,指以液化气体为制冷剂,容积小于25L或者内直径小于150mm的容器,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D1级压力容器制造基本条件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满足生产需要的气体保护钎焊设备或者其它气体保护焊接设备及产品充氮贮存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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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满足生产要求的清洁度检测仪器和表面涂层盐雾试验设备,表面无涂层或者工业用产品除外;

(三)有爆破试验设备和设施;

(四)以自动焊为主的制造单位,持证焊工不少于2名,以手工焊为主的制造单位,持证焊工不少于4名,并且至少有2项合格项目。

第三十九条 直径1.8m以下封头,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D2级压力容器制造基本条件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制造的封头产品相适应的压力机、成型模具等;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保证均匀炉温和具有监控炉内温度的加热炉; (三)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热处理设备;

(四)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须的几何尺寸检测器具; (五)至少有2名持证焊工,并且有至少4项合格项目。

第四十条 蓄能器,其制造单位应当具备D1级压力容器制造基本条件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蓄能器壳体制造单位,有收口设备、热处理设备和车、磨、铣、钻等机加工设备,无损检测不得分包,有超声检测和磁粉检测设备,至少有2名超声检测和磁粉检测中级人员;

(二)蓄能器整体制造单位,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蓄能器制造流水线,有测厚仪、皮囊专用气密性试验设备和整机测试装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具有A1级(有焊接)高压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即具备A2级和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具有A2级或者C级压力容器(不含长管拖车)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即具备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具有D2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制造单位即具备D1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

第四十二条 制造单位应当有能力独立完成压力容器产品的总体组装、焊(粘)接、耐压试验、检验等制造过程。制造单位的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检验和筒体卷制工作,可以由本制造单位承担,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或者能力的单位承担,其中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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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化检验和筒体卷制可以分包给同级别的制造单位(以下称分包单位)。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检验和筒体卷制工作分包时,必须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协议。无损检测分包单位应当是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制造单位不得将无损检测分包给直接从事本制造单位监督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制造单位应当负责对分包工作进行质量控制,分包单位应当保证工作质量并且按时出具相应的报告,对分包单位的工作质量控制应纳入本制造单位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范围。

第四十三条 制造单位采购的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管道元件、封头、筒节和安全附件应当由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制造,并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相关的检验检测报告

第四十四条 如果制造单位生产的压力容器产品定型或者工艺单一,可以按照实际压力容器产品制造需求来确定有关许可条件,但是应当对制造许可证书的许可范围进行限定。

第四十五条 对于未列入本许可条件的压力容器新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鉴定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制定专项许可条件,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实施。

第四十六条 安全阀制造单位专项条件按《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执行。

第四十七条 爆破片制造单位专项条件按《爆破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3)执行。

第四十八条 气瓶瓶阀制造单位专项条件按《气瓶瓶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F001)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件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94号)文中附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中有关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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