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以武汉市为例(2)

2018-12-19 20:28

(见表2)。

表2:2012-2016年武汉市旅游业收入情况(单位:亿元)

年份 GDP 2012 8228.43 2013 9051.27 1690.02 21.06% 2014 10069.48 1949.46 15.35% 2015 10905.60 2197.41 12.72% 2016 11912.6 2505.72 14.03% 旅游收入 1396.00 旅游收入32.43% 增长率 旅游收入16.97% /GDP 18.67% 19.36% 20.15% 21.03% 2、旅游业的税收政策

(1)“营改增”后的旅游业税率

营改增也就是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在2011年1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在2012年初开始正式进入实施阶段,政策重点在于推动营业税改革向增值税,由此逐步减少营业税的征税,能够避免重复征税、推进增值税转型,并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压力等。包括武汉市在内的试点城市,旅游业作为现代服务业重要部分之一,也逐步纳入了营改增范畴。

旅游业的营改增涉及到旅游相关的上下游产业,包括交通运输、娱乐、餐饮、购物、住宿等相关服务业,而每一种服务业的营改增略有不同。如(1)营改增试点启动后,相关区域的交通运输企业及部分现代化服务企业以一般纳税人身份,按照新税法规定,统一只缴纳增值税而不再缴纳增值税。(2)结合国家增值税17%和13%的税率级别,进一步增设11%和6%两个低税率,降低小企业纳税人税负,交通运输企业重点实施11%的税率,结合企业自身情况还可以适用其他等级税率。(3)对交通运输行业企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对于从事技术、研发、文化创意、物流及其他现代化服务业的纳税人采取6%的税率。(4)如果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购买了试点范围内的纳税人相关服务,则这个支出是可以在企业的增值税纳税额的进项中予以抵扣的。(5)开始试点后纳税人享有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的优惠支出调整为免税或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

营改增可以提升旅游业上下游产业链的合作能力,营改增试点中将旅游企业的技术研发、设备购买以及其他相关的费用纳入增值税抵扣中,可以在极大的降低上游和下游旅游企业税负压力的情况下,可以推动旅游企业向具备更高附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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