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集中供热专项规划(说明书)(5)

2018-12-19 20:28

灵石县县城集中供热专项规划——规划说明

7. 城市供热应急预案

7.1. 编制目的

为保障居民冬季正常采暖,维护社会稳定,及时有效地应对冬季供热期间可能出现的影响重点用户和居民正常采暖的紧急情况,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结合灵石县供热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灵石县冬季供热应急预案。

7.5. 技术措施

1.供热管网求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确保管道以最大限度的载负荷运行。

2.在扩网过程中,适当控制负荷的增加,留有一定的余量,用于故障状态下的负荷调整。

7.6. 故障风险分析及对策

一般情况下,供热系统锅炉事故率极低可不计,城市供热管网在寿命期内,并在非采暖季及时检修维护,事故率也极低,局部故障检修也不会影响大局。而首站管壳式换热器爆管相对而言事故率较高,是应考虑解决的重要问题。

1.爆管原因分析 (1)换热器质量问题。

(2)设备经一段时期运行出现老化和局部应力集中现象。 (3)凝结水水击造成危害。 2.一般处理方法

(1)暂时封闭爆裂换热管,需三天左右时间。 (2)维修更换爆裂换热管,需七天左右时间。 3.应对措施

(1)选用质量过关的设备。 (2)定期维修维护设备。 (3)采取措施防止凝结水水击。

(4)在有条件的热电联产供热区域内设10%—20%调峰备用热源。 (5)设计首站时考虑备用换热设备。

7.2. 编制依据

依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市供热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7.3. 编制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规划范围内:

1、供热生产安全事故包括重大设备、设施事故、重大锅炉、压力管道安全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等;

2、煤炭供应紧张影响正常供热;

3、因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造成区域停供或大面积停供。

7.4. 技术措施

灵石县供热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全面加强技术部门的应急基础保障工作。着力聘请供热生产、管理、科研等各方面专业人才,组成供热事故处置专家咨询小组,对供热应急处置进行技术咨询和决策支持。认真分析和研究大面积停热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和损失,增加技术投入、研究、学习先进经验,不断完善供热事故应急技术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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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石县县城集中供热专项规划——规划说明

7.7. 应急处理机构及责任

1.灵石县市成立城市供热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组),统一负责突发性城市供热事故的预防和较低级别城市供热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等工作。领导组组长由灵石县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区建设局、公安局、交警队、发展改革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委、审计局、国资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等有关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应急领导组主要责任:贯彻执行市应急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协调应对突发市供热事故应急处置时与各相关单位的关系;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性供热事故的应对工作;对突发性供热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据权限实施组织指挥。

2.供热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供热应急办公室),供热应急办公室设在灵石县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建设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建设局相关人员组成。供热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执行领导组的决定;统一协调、指导、检查市供热突发事故的应对工作;收集相关资料、信息及信息的上报;定期组织修订专项预案;负责对有关单位、居民进行预案演习;承办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应急处置的响应 (1)事件等级

①一般突发城市供热事故(Ⅳ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正常供热造成影响,市(县)能够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发生供热事故,造成停热,影响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以下,12小时内不能恢复供热。

供热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

②较大突发城市供热事故(Ⅲ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热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度几个部门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2-5人伤亡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发生供热事故,造成停热,影响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500万平方米以下,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热。

供热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5万平方米以下。

因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难以保障正常供热。 影响重点用户正常用热的。

③重大突发城市供热事件(Ⅱ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热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6-29人伤亡,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发生供热事故,造成停热,影响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24小时内无法恢复供热。

供热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供热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因供、用热纠纷,造成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大规模人员聚集或上访,严重影响交通等社会秩序。

④特大突发城市供热事故(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区正常供热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需要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动各方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30人以上伤亡,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

出现供热用煤、用气、用油严重短缺,严重影响全市正常供热。 (2)应急预案的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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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石县县城集中供热专项规划——规划说明

①特大(Ⅰ级)、重大(Ⅱ级)二个级别的突发性城市供热事故的应急预案启动,由市应急领导组上报市应急委员会研究决定,由市应急办公室负责公布。

②较大(Ⅲ级)突发城市供热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市应急领导组报告市应急办公室,并按规定自行发布.预案启动后,市主要领导负责现场处置。

③一般(Ⅳ级)突发城市供热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由市应急领导组报告应急办公室,并按规定自行发布。预案启动后, 市分管领导负责现场指挥处置。

4.应急处置程序 (1)基本应急

①确认突发城市供热事故即将或已经发生时,市应急领导组应立即向市应急办公室报告警情,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先期救援工作。

②参与处置突发城市供热事故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供热应急办公室通知后,应立即调动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展开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③现场指挥部要同时做好现场控制、紧急处置、人员疏用、秩序维护等工作、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2)扩大应急

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大、重大突发城市供热事故时,由区应急领导经区应急办公室报请区应急委员会批准,启动区应急指挥程序。

(3)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处置完毕,伤亡人员得到救治和安排,现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后,现场指挥部向区应急委员会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经批准后退出应急处置状态。

5.事故调查总结

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事故的不同应急处置级别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工作组,组织专家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预测事故的后果,并将事故应急处置的报告报市应急办公室。

6.应急救援设备管理

加强对各成员单位用于应急救援工作机械设备、运输车辆设施的日常维护,并责成专人负责,确保险情来临时,及时调拨和有效投入使用,不得出现救援设备损坏和空缺而影响救援工作的情况。

7.应急救援演练

各应急救援单位在供热应急办公室的指挥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活动,考查应急救援工作机制运作是否协调、有效。

8.应急救援责任追究

各应急成员按照本预案积极开展工作,加强对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保证人员到位、设施到位、投入到位、工作到位,同时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紧密协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指挥失职,工作失职,影响抢险救援工作,造成重大损失者,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成员单位应依据本预案,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制定更为详细的突发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实施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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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石县县城集中供热专项规划——规划说明

(9)《建设部公布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目标》(2006年6月28日)

8. 供热计量改造规划

从新世纪开始,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发展阶段。同时提出:要在提高居民吃穿用等基本消费水平的基础上,重点改善居民居住和日行条件;要加强城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信息、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为改善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创造条件。

随着能源、环保、节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的不断提高,改变原有的福利型供暖为热计量收费型的经济转型工作为集中供热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势在必行。

8.3. 规划指导思想

稳步推进城镇用热商品化、供热社会化,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促进节能建筑的推广应用,推进城镇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推动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8.4. 规划范围

灵石县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所有未分户控制、分户计量供热的建筑物以及新建建筑物。

8.1. 规划原则

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坚持节约能源、改善环境质量;坚持综合配套,分阶段推进。

8.5. 热指标及热负荷

(1)热指标 ①新建住宅

新建住宅应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和《严

8.2.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5)山西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山西省城镇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11月1日)

(6)《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7)《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8)《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设计,确保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符合标准要求。

②既有采暖住宅

既有采暖住宅热计量改造要与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统筹规划、统一设计、尽可能同步实施。改造时应执行《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不损害原有建筑的结构、不影响安全使用,并与旧房维修统一考虑。

(2)热负荷

民用建筑的采暖热负荷按下式计算: Q=qH×A

式中:Q - 采暖设计热负荷 W qH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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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石县县城集中供热专项规划——规划说明

A—采暖建筑物的建筑面积,m2。 单位建筑耗热量指标按下式计算: qH=qH.T+qINF-qI.H

qH-建筑物耗热量指标,W/㎡;

qH.T-单位建筑面积通过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W/㎡; qINF-单位建筑面积的空气渗透耗热量,W/㎡;

qI.H-单位建筑面积的建筑物内部得热量(包括炊事、照明、家电和人体散热),住宅建筑,取3.8W/㎡。

单位建筑面积通过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按下式计算: qH.T=(ti-te)i=1m(∑iεi·Ki·Fi)/A0

式中 ti-全部房间平均室内计算温度,一般住宅建筑,取18℃; te-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 εi—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

Ki-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W/(㎡·K)],对于外墙应取其平均传热系数; Fi-围护结构的面积(㎡); A0-建筑面积(㎡);

单位建筑面积的空气渗透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INF=(ti-te)(Cp·ρ·N·V)/A

式中Cp-空气比热容,取0.28W·h/(kg·K); ρ-空气密度(kg/㎡),取te条件下的值; N-换气次数,住宅建筑取0.51/h; V-换气体积(㎡)。

①将现状城区民用住宅以单元为单位设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系统。分户独立系统可采用水平双管式或水平跨越式等形式;公共立管设在户外或楼梯间;调节阀和热计量表设在分户供水管的户外管道上的管井内。

②将现状城区系统为低温地板辐射式采暖系统或风机盘管采暖系统时,需在户内系统入口处增设调节阀和必要的温控装置以及计量热表。

对于现状居住建筑根据使用者的要求可改为,地板辐射供暖,墙壁辐射供暖,风机盘管供暖,散热器供暖等型式。

(2)新建集中采暖住宅分户热计量室内系统设计

①新建住宅集中采暖热计量系统的设计应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水平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基础上,注重室内热舒适度的提高。

②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采用热量表分户计量时,应采用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系统形式;采用其它计量方式,系统形式不受此限制。住宅楼内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设置单独采暖系统和热量计量装置。

8.7. 热计量装置与热量计算

(1)热计量装置

①热源应设热量计量装置,以便于生产单位与供热单位的热费结算。 ②热力站应设热量计量装置,作为供热单位和房屋产权单位(物业公司)热费结算的工具。

③分户热计量装置可采用户用热量表、热分配表等;分户热计量方式的选择应考虑热计量成本的回收,并与室内采暖系统形式相适应。

(2)热量计算

改革现行热费计算方式,逐步取消灵石县按面积计收热费,积极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办法。对实现分户计量的热量计费根据山西省建设厅和省物价局公布的《山西省城镇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用户交纳的供热费用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

8.6. 供热系统改造规划

(1)既有住宅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和室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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