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险理赔指引(7)

2018-12-19 20:57

独立造成损失发生,如果其中一项是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我国现行船舶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条款都是总除外条款,其效力高于承保责任条款,因此,只要是除外责任中的风险导致和引发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对事故损失均不负赔偿责任。

例如,船舶因火灾受损,火灾是由于炮弹爆炸引起,则炮弹爆炸是造成船舶损失最直接的原因,该火灾不属于船舶险保单规定的一般火灾的范围,而属于战争险保单规定的“战争、武器”的原因所致的结果,船舶损失的发生与炸弹爆炸有直接和密切的因果关系。根据船舶保险合同除外责任的约定,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投保了战争险,则在战争险项下给予赔偿。

3、在导致损失发生的多个共同原因中,既有承保责任的风险,又有承保范围以外但未列入除外责任的原因,则一般应与被保险人协商按比例赔付,赔偿的比例根据承保的风险在导致损失发生方面的作用大小来确定。实践中,这样的情况比较多,而且一般很难确定承保风险在导致损失发生方面的作用大小,因此最终的赔偿比例要根据被保险人的承受能力、保险双方所掌握的证据和对事故的论证程度等多种因素,由双方协商来确定。

四、损失核定

(一)船舶的送修与招标修理

1、船舶的送修地点与厂家,应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航次目的港、避难港、临修后的适航性、各送修厂家修理价格报价等因素协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船舶损坏修理,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修理地点,但须经保险人同意。未经保险人同意的,依照条款约定,保险人有权对船东选择的修理地点和修理厂家行使否决权或者修理费用中扣除由此需增加的任何费用。

实践中,船东有时候会为节省船期或出于其他某些原因考虑而选择修理价格贵的厂家,保险人可以扣除这部分额外增加的修理费用。

2、船舶的招标修理。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船舶可以实行招标修理。一般情况下,对水线以上的部分可以各方共同确定修理项目,由船厂予以报价;对水线以下的部分,可以由各方初步确定项目,由船厂报价,特别应强调修理单价的合理性,以确保最后修理费用的合理性。

3、如船舶受损程度不影响船舶适航性,被保险人要求延迟修理,保险人应告知被保险人,对延迟修理可能造成的全损和损失扩大而增加的修理费用不予赔付。同时,安排检验人对损坏进行检验,确定损失范围。

(二)如何审定修船费用

1、审核修船费用依据的价格体系。在众多的修船费用标准中,较常用的是1992年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修订和编制的《国内民用船舶修理价格》(简称“92黄本”),以及1996年的修订版本(简称“96黄本”),其中“92黄本”的费用标准偏低,实践中一般加乘1.2或1.3的系数,而“96黄本”价格偏高,多用作国外修理参考。另外也有采用交通部1993年编制并颁发的《修船价格手册》(简称“93蓝本”)。一般修理收费项目可依据以上标准并结合市场水平进行审核,对于修船所用钢材则应根据市场价格审核。

2、审定修理项目是否与海损事故有关。重点注意的是根据修理前的检验报告区分船东工程,是否有扩大工程。另外,有时候海损修理需要进坞修理,但在一定期限内并不影响船舶的适航性,船东会考虑将海损修理推迟到定期检验或特检或维护修理的时候一起进坞,此时,坞费、服务费要根据各自所需要的时间合理分摊。

3、审核是否为留守船舶的生活所必需,而不是本身修理所必需的费用。如修理帐单中的供电、供水、接拆电缆水管、安装电话、处理生活垃圾等项目一般应予剔除。

4、审核修船费用中因船东为赶船期而自愿多付出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往往比较隐蔽,需要审核人员、现场查勘人员等仔细甄别予以剔除。

5、船舶修理前已经委请检验人对损害情况进行过检验的,可将修理工程单、结算单交给检验人,由检验人对照检验报告逐项审核,剔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修理项目和不合理的金额。

(三)如何审定承担的碰撞责任

1、审核双方碰撞责任比例的划分。船舶碰撞的责任划分有无过失碰撞、单方过失碰撞、双方互有过失碰撞三种情况。

无过失碰撞是指船舶碰撞完全由客观原因所致,而碰撞双方都没有过失,包括由于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不明原因造成的各种碰撞,其损害应由遭受者自行承担,如船舶在锚地避风时,因台风造成走锚发生的碰撞。

单方过失碰撞是指船舶碰撞是由碰撞双方中的一方过失所致,损害赔偿的责任应由过失船承担,一般在一方船舶靠泊、在锚地抛锚等情况下发生碰撞,应由运动的船舶承担全部责任。

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是指船舶碰撞的双方都有过失所致,其损害根据双方船舶的责任比例相互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只要双方都是在航船舶,碰撞事故就属于双方互有责任。事后在划分双方的碰撞责任比例时,应根据事故双方在碰撞前各自违反避碰规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在我国沿海和内河航区发生的碰撞事故,海事局一般会作出事故

调查报告,在其中会提出双方船舶违反避碰规则的情况,并确定哪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哪一方承担次要责任,或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在某些国家如韩国,海事部门中专门有裁决双方碰撞责任比例的机构,负责对发生在韩国海域的船舶碰撞事故进行调查,并确定最终双方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这类调查报告是保险人审核碰撞责任比例划分的重要依据。保险理赔中应根据查勘调查时获得的资料,结合海事局等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分析双方船舶的过失比例,并通过谈判协商、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决等方式确定双方船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2、审核碰撞对方的相关索赔项目是否合理。对于对方船舶的修理费用,应和本船一样,对照查勘检验报告和修理工程单逐项审核。86条款下对方船舶提起船期索赔的(96条款中本项不属于保险责任),应对其提供的事故前后航次的盈利账单、租船合同等认真审核,结合市场行情确定其船期损失。对于对方船上所载货物的损失,应在检验报告的基础上,审核货物的提单、运单、发票、理货纪录、销售合同等证明材料。对于其他索赔项目,如探摸费、打捞费、设标费、救助费等,应要求对方提供原始合同、发票、实际付款凭证等证明资料。实践中,双方协商损失项目和金额时,保险人应参与每一次会谈,防止被保险人与对方串通调整不同索赔项目的金额组成,损害保险人的利益。最终被保险人向对方承认赔偿责任、签订赔偿协议前,应取得保险人的同意。

3、审核碰撞责任的损失项目中,是否包含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如人员伤亡而导致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被保险船舶所载货物的损失,清除残骸、障碍物、货物或任何其他物品的费用,被碰撞他船的油污损失等。另外,在96条款下,对方船舶因碰撞造成的停航、停业引起的营运损失,水

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及费用等都属于除外责任的范围,应当全部剔除。

4、被保险人与对方船东或货主通过协商签订一揽子赔偿协议的,保险人应参与整个协商过程,最好在赔偿协议中列明双方的损失项目和金额,以及最终赔款的计算方法,便于理赔时确定哪些项目属于保险责任、哪些属于除外责任范围。

(四)如何审核救助费用

1、采用“无效果,无报酬”方式救助时,首先应审核救助费用总金额是否合理。主要依据获救财产的价值、救助人在救助时面临的风险状况、救助人实际支付的成本等情况综合考虑,如果救助费用过高,应协助被保险人与救助人进行谈判,尽量将总费用降至合理水平。

2、审核船舶险下救助费用的承担比例。如果船东替船载货物的货主支付了救助费,则救助费首先应在船、货之间根据各自的获救价值比例进行分摊。在船东承担的救助费中,一般还应在船舶险和保赔险之间合理分摊。清除污染、防止污染、救助船员个人物品等费用应由保赔险保险人承担。在剔除了货主和保赔险分摊的部分后,剩余的救助费用才是船舶险应予赔偿的范围。

3、对于救助费用或费用分摊可能引起争议的案件,应采用全程跟踪监督的方式,由保险公司派员或委托保险公估人对救助过程、出动的人力物力进行记录,事后根据跟踪记录的项目清单审核救助方提供的费用项目清单,剔除其中的不合理部分和不应由船舶险承担的部分,同时审核被保险人提供的救助合同、发票等金额与跟踪记录的费用金额是否一致。

4、审核是否属于不足额保险。在86条款下,保险金额低于船舶获救价值时,救助费用的赔偿应按照保险金额与船舶获救价值的比例


船舶险理赔指引(7).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浅谈单亲家庭孩子的教育关注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