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在除斥期间发出了催款函,可否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2018-12-19 21:10

承包人在除斥期间发出了催款函,可否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案件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为6个月。如果承包人在除斥期间内向发包人发出了催款函,表示发包人如不按期付款将行使优先权,同时发包人对此无异议,则可认定承包人有权行使优先权。但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如银行等)提出异议,则应严格审查催款函的证据效力。

承包人北兴公司在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2006年1月17日)向龙诚公司发出《关于要求清算拖欠工程款及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催告函》,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承包人北兴公司对其承建的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包括王家信用社享有抵押权的房屋部分)。但在二审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渝北支行提出异议,并请求鉴定《关于要求清算拖欠工程款及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催告函》的出具时间,故北兴公司有义务提交原件。北兴公司无法提交催告函原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北兴公司未尽足够的举证义务,其举示的《关于要求清算拖欠工程款及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催告函》系复印件,不能证明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

权。最终重庆高院判决北兴公司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关于北兴公司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讨论时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北兴公司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理由:(1)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另一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为6个月。本案所涉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05年12月28日,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北兴公司应在2006年5月28日之前与龙诚公司协议将工程折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表示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本案中,北兴公司举证证明其在2006年1月17日向龙诚公司发出《关于要求清算拖欠工程款及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催告函》,认为其有权以承建的工程拍卖或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虽然该催告函为复印件,且渝北支行提出异议,但龙诚公司认可收到该催告函。故可认定北兴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8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为6个月,行使优先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另一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本案所涉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05年12月28日,按照上述司法解释

的规定,北兴公司应在2006年5月28日之前与龙诚公司协议将工程折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表示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本案中,北兴公司证明其在2006年1月17日向龙诚公司发出《关于要求清算拖欠工程款及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催告函》,虽然龙诚公司认可北兴公司曾发出该催告函,但因利害关系人渝北支行提出异议,并请求鉴定,故北兴公司有义务提交原件。因北兴公司无法提交催告函原件,故北兴公司未尽足够的举证义务,其举示的《关于要求清算拖欠工程款及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催告函》复印件,不能证明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研究决定,采纳了第二种意见。今后遇此类案件时,如果承包人在除斥期间内向发包人发出了催款函,表示发包人如不按期付款将行使优先权,同时发包人对此无异议,则可认定承包人有权行使优先权。但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如银行等)提出异议,则应严格审査催款函。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

lawyernew@163.com)。

一、案件来源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22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渝高法民终字第251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

2001年2月28日,北兴公司与龙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北兴公司承建龙诚巴黎世家Α栋C型、Β栋工程项目(现名瑞迪荣都)。合同签订后,北兴公司按龙诚公司的开工指令进场施工。该工程完工后,其工程价款经重庆市竣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为18384224.09元。瑞迪荣都裙楼商业用房于2005年12月28日竣工,龙诚公司在2006年1月16日就裙楼、非住宅部分申请新建登记。2007年6月30日,龙诚公司向北兴公司出具“瑞迪荣都”工程欠款及承诺书,承诺前述工程款总额为18384224.09元,截止2007年6月30日龙诚公司已付款金额为9283059.29元,尚欠工程款金额为9101164.80元,于2008年3月底前付清。

北兴公司于2006年1月17日向龙诚公司发出催告函件,内容为:(1)龙诚公司应根据工程欠款情况,及时作出付款计划及方案;(2)若两个月内未付款,则从2006年2月起按月息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

(3)若龙诚公司未在2006年2月前付款或制订有可操作性的付款计划,北兴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工程款优先权,以其承建的该项目进行拍卖或协商折价的方式抵偿工程款。

龙诚公司曾为重庆金弓鞋业有限公司向重庆市渝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家信用社(以下简称王家信用社)贷款作了抵押担保,抵押物为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43号名义层负一层、物理层第四层建筑面积为1348.94平方米的2号商场、名义层负三层、物理层第二层建筑面积为3398.60平方米的车库(1一58、62-80、90-101),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王家信用社曾就借款合同纠纷及抵押物优先受偿权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08年3月28日以(2007)渝一中法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对王家信用社就抵押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予以了确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一审诉讼中,北兴公司表示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针对的是王家信用社抵押权部分的房屋。

三、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北兴公司作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其与龙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属有效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龙诚公司向北兴公司承诺下欠工程款9101164.80元,于2008年3月底前付清,但至今未付清工程款,其应当承担给付工程欠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北兴公司要求龙诚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9101164.80元的诉讼请


承包人在除斥期间发出了催款函,可否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国家预算习题及答案汇总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