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 程 质 量 管 理 及 保 修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承包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甲方与建设单位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甲、乙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书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以明确乙方的责任。
一、乙方对本工程质量保修承诺如下:
1.1乙方是对工程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施工项目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1.2乙方必须全面贯彻和执行各种建筑法律、法规及有关质量的政策、施工标准规范,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质量保障措施,并对施工过程及工程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事故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对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负无限连带责任。
1.3工程质量合格率必须达到国家的验收标准,并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验收要求。
1.4乙方必须达到合同上约定所要求的质量等级,达不到要求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一切维修、返工、违约责任、建筑物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且必须达到交工条件,甲方有权视情况对乙方作出相应处罚。 二、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承建范围的全部内容,亦包括所有涉及该承建项目的指定分包项目、设计变更项目、签证项目、增加项目及零星项目等。 三、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3.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3.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 3.3装修工程为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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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3.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3.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3.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
4.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维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维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此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绝。
4.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4.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会同原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部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乙方应按维修方案实施维修至达到合格要求(以验收合格文件为准)。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乙方完全承担。 六、其它
6.1在保修期限内,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2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内部承包协议书》时同时签署,作为协议附件。
6.3乙方自愿接受以上条款并承诺项目部所有工程如出现质量问题全部由本人自愿承担,如给甲方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乙方自愿用所属于自己的一切财产作为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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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劳务(专业)分包管理责任书
甲方: 乙方:
为规范我公司项目部劳务(专业)分包行为,提高项目部和劳务(专业)分包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期进度、农民工工资等,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和《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分包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建建(2007)68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双方特签订劳务(专业)分包管理责任书如下:
1、乙方在项目管理施工过程中,必须将劳务作业(专业施工)全部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严禁将建筑劳务作业(专业施工)分包给无资质的企业、劳务召集人、带头人,或者“包工头”或私招滥雇劳务人员。 2、乙方必须与有劳务资质和专业工程资质的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3、乙方在与有劳务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和专业施工分包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注明:劳务或专业工程发包人必须将合同价款支付给劳务或专业承包人在合同中指定的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并索要收款凭证(发票)。由于劳务专项发包人将合同价款支付给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以外的人员、现金支付合同价款,或存在其他违规支付行为的,造成后果由劳务或专项发包人负责。劳务或专项承包人合同价款收取负责人收到合同价款后产生的分配问题,由劳务或专业承包人自行负责,与发包人无关。
4、乙方要确保将分包款进行支票转账结算,原则上不允许现金结算,并及时索要收款凭证。
5、乙方必须对劳务(专业)分包队伍加强质量、安全、农民工工资及培训持证上岗等的监管,达不到要求,不允许进场或强制劳务或专业承包人停工,接受检查。
6、乙方必须在分包合同中与承包方约定,明确承包人质量、安全、工人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工资拖欠等的责任。
7、乙方必须在分包合同中与承包人约定争议在甲方企业住所地法院解决。 8、乙方必须禁止承包人把项目转包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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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乙方要认真考核分包队伍,为了规避风险,严禁承包人合伙承包。 10、乙方必须对分包方承包人的一切行为负全责,如果分包方承包人出现任何对甲方的不利情况(含产生经济纠纷或经济损失等),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乙方本人愿意用个人的全部资产,为分包方承包人进行担保,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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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5、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承 诺 书
为维护公司信誉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诚信度,我作为 项目负责人,现郑重承诺:
一、严格按照《建筑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做到:
(一)不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按规定与录用的每位农民工签订《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二)严格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进场农民工花名册,其中包括个人信息、进场时间、工种、所在班组、考勤等,并签字、按手印确认,进场农民工如有增减变化应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安排专人负责农民工管理,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由其签字、按手印确认,不发放到“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二、认真履行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做到: (一)对施工过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的支付责任;
(二)坚持诚信原则,不为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开具虚假拖欠证明,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三、建立健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积极贯彻落实清欠工作。凡我负责施工的工程项目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我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启动清欠应急预案,无条件同意公司动用由我负责的所有项目工程款先进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接受相应处罚。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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