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九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提前三十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可以解除本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因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和违约责任
(一)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约定解除本合同时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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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乙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违反规定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的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和赔偿:
(三)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及违反本人签署的目标管理责任书等,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劳动争议处理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津、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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