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预付卡业务开票征税问题
纳税人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支付业务类型为预付卡发行与受理,覆盖餐饮、购物、娱乐等多种形式消费。营改增后如何开票、征税?
意见: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对纳税人销售预付卡向购卡人收取的款项,只得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开票内容为“预付卡”或“预收款”。如纳税人按照上述要求开具发票,则开票时间可不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票面金额可不作为应税销售额全额计税。纳税人因销售预付卡并办理相关收付款业务,以实际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为计税依据,按照“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2、关于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问题
保险行业中存在着大量个人代理人,其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营改增前保险公司直接到地税局代开发票、代缴营业税。营改增后,个人代理人取得的代理手续费收入是否延续原营业税的管理模式,采取集中代开发票的形式?
意见:由于个人代理人数量多,结算业务量与发票开具量大,为方便纳税人,减轻代开发票工作量,暂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保险公司按月或按季自行汇总代理人清单,详细注明其姓名、身份证号、当期代理费收入、是否免税、是否个体工商户等信息。保险公司受托为代理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必须提供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及上述清单。申请报告中应注明所属期、收入类型、收入金额、汇总代理人人数等信息。上述资料由主管国税机关留存。
二、清单分三种:代开免税发票清单、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清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每个代理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三、对于代理人中的自然人与保险公司签订长期代理合同,且不属于一次性取得收入的,可视为按期纳税的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对未超过小微企业标准的代理人,可申请为其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对超过小微企业标准的代理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五、对代理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为其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保险公司必须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办代开发票的相关手续,留存备查。若手续不符合本意见要求,保险公司取得的该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和所得税前列支凭证。
七、证券公司、直销企业(仅指国家工商管理局批准的直销企业)可比照执行。
3、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的规定如何操作?
意见:鉴于征管信息系统中已做设定,自然人发生应税行为到办税服务厅或委托代征单位代开点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免税销售额的确定暂只能适用按次500元。
4、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如何开票征税
原营业税管理模式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定金、首付环节先行开具专门的预收款发票,等交房尾款收齐后换开统一的房地产销售发票。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环节如何开票、征税?
意见:总局进一步明确前,暂按下列方式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收取定金等预收款时,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填“0”,同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房地产企业预售不动产预收款项”。按照上述要求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视同收据,开具发票时间不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当期税款时不需反映该项收入,该申报操作造成的一窗式比对异常,通过手工清卡方式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收取预收款应按照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例如:房地产公司2016年8月收到1000万元预收款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行 “按适用税率
计税销售额”中填报,应按照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5、建筑业纳税人预缴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意见:根据总局【2016】17号公告等文件,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需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不同于申报增值税,在总局进一步明确之前,暂不适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同时对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6、关于酒店赠送行为的税收处理
酒店提供住宿服务,在客户住宿期间赠送商品或服务,其赠送行为是否属于无偿赠送作视同销售?如赠送景区门票、大闸蟹、送机交通服务等。
意见: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因此,提供住宿服务同时赠送商品、服务,是否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要结合赠送的商品、服务是否与提供住宿服务密切相关进行判断,如赠送的一次性牙刷牙膏、赠送的送机交通服务,属于提供的住宿配套服务,不视同销售;赠送景区门票、大闸蟹,则应按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7、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意见:纳税人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属于税收优惠范畴,目前的政策规定中未规定纳税人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现有纳服规范和征管系统中有相关备案事项,但是征管系统中该备案事项未做强制监控,未备案纳税人也可申报简易计税。
8、纳税人出租或转让其购进的不动产,取得时间如何把握
意见:纳税人出租或转让其购进的不动产是否能够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政策,关键在于取得时间。一般情况下可结合其上游纳税人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判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9、纳税人采用总分包形式提供建筑服务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支付的材料款能否差额扣除?
意见:《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因此,在总局进一步明确之前,暂按下列原则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