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2)

2018-12-19 22:23

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劳动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心里总不高兴,于是就使出浑身解数进行逃税。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力自定纳税标准,或化整为零,以实物、债权、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或拉拢税务官员以吃小亏占大便宜等手段逃税。透过这些现象我们分析后发现,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在税法宣传上更多的是宣扬纳税人的义务而淡漠纳税人的权利,弱化了纳税意识。可以相信,解决纳税义务者的权利后,其纳税积极性会大大增强。

4、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让其纳税,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的状态。

二、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免征额提高到3500元。将超额累进税率中第1级由5%降低到3%。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并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11年10月,个人所得税收入352.37亿元。受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影响,10月份个人

所得税减收明显显现。从环比看,10月份个人所得税比9月份减少99亿元,环比下降22%。9月份政策减收效应已有所显现,个人所得税已比8月份减收33亿元。10月份与8月份相比,收入相应减少130亿元左右。个税改革之后,两个月减税130亿元左右。

(一)改变征税模式

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改革已经准备了15年,在“十二五”规划期间应当付诸实施。在税务机构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调整以前,可以考虑先采取一些过渡性的措施,如将按月对工资、薪金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改为按年征收,按月预征,年终汇算清缴;将某些征税项目合并起来按年征收;合理调整税前扣除和税率;进一步完善年收入12万元以上者按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制度和管理工作,等等。

一国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的选择,主要应当考虑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纳税人和税源状况、税收征管能力等因素,同时应当考虑各国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采用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只有少数国家采用分项征收的征税模式。

中国1980年制定个人所得税法时,采用了按照不同所得分项征收的征税模式。主要是因为,当时此税的纳税人数量比较少(主要是外国和中国香港、澳门商人),而且比较集中(大多在少数沿海开放地区);收入比较零散而且来源比较简单(主要是工资、薪金所得),分项征收便于税源管理,操作也比较容易。

但是,在今天纳税人众多而且比较分散,收入来源比较复杂的情况下,

这种征税模式就很不适应了,容易造成不同纳税人、不同所得项目和不同支付方式之间的税负不公平(如工资、薪金收入者与个体工商户,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分次支付与一次性支付等税负差别很大),既不利于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也不利于调节高收入者的收入。因此,应当尽快将目前按照不同所得分项征收的征税模式,改为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综合征收为主的征税模式,以平衡税负、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和加大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调节力度。此项改革1996年即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列入“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继而先后列入“十五”计划和“十一五”规划,迄今已经准备了15年,在“十二五”规划期间应当付诸实施。

(二)扩大征税范围

参照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做法,认定居民纳税人的时候,将“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期限改为183天。

调整征税范围重点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国家主权、税收职能、税源状况、税收征管能力和国际惯例等,主要涉及居民纳税人和征税所得的范围。

1.扩大居民纳税人的范围

参照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做法,认定居民纳税人的时候,将“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期限改为183天,以更好地维护中国的税收权益。

2.扩大征税所得的范围

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和税收征管能力,逐步将各类应当纳税的个人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但是,考虑中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改

革方向,是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以及此税征收管理的复杂性和外国的做法,也不宜急于实行反列举法。(编注:所谓反列举法,即在税法上只列举免税项目,除了这些列举的免税项目以外,将其他一切没有明确规定免税的所得项目全都纳入征税范围。)(删除,自己知道什么意思即可)

(三)适当调整税率

未来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对综合所得可以考虑采用10%、20%、30%

和40%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水平的设计,既要考虑财政收入,又要考虑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和税收的调节作用,还要考虑与本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其他国家(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周边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水平相适应,不宜过低或者过高。

根据我收集的170个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的资料,2011年初,在上述国家和地区中,有140个国家和地区中央、地区政府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不超过40%(如日本、法国、南非和智利为40%,泰国为37%,美国、韩国、赞比亚和哥伦比亚为35%,新西兰、阿根廷为33%,匈牙利、菲律宾和莫桑比克为32%,白俄罗斯、印度、肯尼亚和墨西哥为30%,马来西亚为27%,孟加拉国、加纳和牙买加为25%,新加坡、埃及和格鲁吉亚为20%),占82.9%;中国周边的26个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均不超过40%。相比之下,中国个人所得税45%的最高税率明显偏高。

同时应当注意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正在准备降低或者继续降低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在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分项征收的征税模式下,

不同项目所得的适用税率和税负、取得多项所得的纳税人的总体税负,都难以平衡。此外,中国对工资、薪金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档次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明显偏多。因此,未来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对综合所得可以考虑采用10%、20%、30%和40%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并合理设计各级税率的级距。

(四) 建立完善的征管机制

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安体富指出:“目前来看,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障碍主要在于征管,尤其富人的收入不透明,税务部门不能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收入。”专家指出,征管问题的本质在于,没有建立有效的税源监控体系,也没有多少有效的技术手段来监控纳税人的税源,特别是高收入群体的税源。2006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月费用扣除额由800元上升到1600元后,全国减少2000万个税纳税人,普通工薪阶层个税负担切实减轻,但全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反而增收358.41亿元,主要原因应在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工作成效明显,据2006年前3季度数据表明,全国按5%-25%税率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8.4%,而按30%-45%税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同比增长33.9%,由此说明高收入者缴纳个税仍有潜力。同时对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将更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促进社会二次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减少征收的社会阻力。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不仅可以有效堵塞税收流失,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且对于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要意义。因此继续加强和完善对高收入个人所得税的控管是当务之急。

(五)完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相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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