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业主委员会程序和表格(5)

2018-12-19 23:24

第三章投票规则

第十一条业主的投票权采用产权制。业主自取得物业产权时自然取得投票权。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1/2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

第十二条持有房产证或经房管局备案的预售合同为投票权人。业主的投票权可书面委托使用人、承租人或其他业主行使,但是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业主应主动在指定地点领取投票表格,没有领取投票表格,业主委员会应派人逐户派送,送达物业使用人的,视为送达业主本人。投票人必须按要求在投票表格上填写有关情况并签名(盖章)。

第十四条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由其中一名工友人签名确认的意思表示,市委全部物业共有人的意思表示。

第四章议事方式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个月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同时告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房管局。

(一)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二)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或两者相结合的形式,但应当由物业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业主参加。

(一)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业主以答复调查问卷或提出书面意见表达个人意愿,并签名确认。经收集汇总表决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集体讨论形式。集体讨论形式可分为两种形式,业主可任选一种:

1、全体业主会议制。物业小区(大厦)内的业主直接参加业主大会,讨论重大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2、业主代表大会制,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须经所代表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业主同意,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一句业主代表的权限不同,业主代表大会制可分为两种形式,业主可分选一种:

(1)委托代表制。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大会表决3日前,应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凡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有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2)全权代表制。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大会表决3日前,应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经所代表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业主投票表决,形式统一意见,有业主代表按照统一意见代表所代表的全部面积和人数在业主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3)第十七条业主大会采用以下方式回收业主意见: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分设多个投票箱,有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意见向内,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

(二)设专人派发、回收意见: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有业主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议方式:

(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二)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3-11名单数),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名,秘书1名,有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三)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至少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并送达有关材料。

(四)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个月召开1次;有1/3以上成员提议或主任认为必要时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

(二)发布公告。业主委员会在会议召开5日前将召开会议的通知、议事内容等以书面形式在物业小区公告。

(三)审议内容。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审议。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

以免除责任。

(五)通报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委员会议视情况及其决定。

(六)决定执行。业主委员会执行会议决定或委托物业服务公司执行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人期满一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一)正常换届的,元业主委员会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备案之日停止工作,并于备案之日起10内将有关资料、公章等在社区监督下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二)因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未能达到法定人数等客观原因,未能如期换届的,业主委员会仍应继续履行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瘫痪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将有关资料、公章移交所在社区居委会暂时保管,由社区居委会组织换届选举。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列入经费开支。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必要的日常办公费、业主委员会成员工资等费用。经费收支账目有业主委员会专人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包业主大会决定,并应该以书面形式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账目与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在物业小区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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