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并做好善后工作,维修养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设施,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机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四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管理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一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管理规约和规章制度制度的行为;
3、; 4、。
第二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剧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发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业主违反本管理规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可以据本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只有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须将本管理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附件,物业及熟人或承租人遵守本管理规约。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规约有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管理规约需经业主大会通过后方可生
效。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规约子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管理规约》使用说明
1、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铜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制定《管理规约(示范文本)》,铜仁市物业管理行业自二 年 月 日启用。
2、本管理规约供实行规范物业管理的小区(大厦)业主大会使用,其他相应单位和组织也可参考使用。
3、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可对本管理规约的条款内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4、本管理规约所称业主是治本物业小区(大厦)内房屋的所有权人,包括尚未出售物业的建设单位。
业主委员会分工情况
主任:
负责业主委员会全面工作,担负领导职责,全力配合搞好小区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副主任:
配合业主委员会主任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做好小区的各项管理工作。 委员: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认真做好小区的房屋本体、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安全秩序维护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候补委员:
配合业主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 执行秘书:
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和整理有关文件资料。
社区工作站\\业主委员会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