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宝府〔2006〕93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实

2018-12-19 23:26

深宝府?2006?93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

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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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管理,规范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行为和办事程序,建立疏堵结合的查处违法建筑长效工作机制,根据《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管理,应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与城市化转地和旧村改造相结合、依法建设和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条 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政府鼓励多户原村民统建住宅;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新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限于建成区零星地块内。

第四条 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及多户原村民统建非商品住宅建设,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查违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区查违办),办公室主任由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局长兼任。

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城管(区查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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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规划、国土、建设、监察、侨务、公安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街道分管城建的副主任参加。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工作,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区有关职能部门职责

区城管行政执法局(区查违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的组织实施,依法查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违法建设行为。

区规划分局负责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的规划及用地审批工作。

区国土部门负责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的权属审查,核发原村民建房用地批准文件和原村民非商品自用性质房地产证。

区建设局委托各街道办负责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施工队伍管理、施工报建管理、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等工作,指导规范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施工建设行为。

消防部门负责对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小区建设和使用过程中消防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区监察局(区查违法纪督查办)负责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管理过程中审查、审批、监督管理等方面涉及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区侨办负责确认原籍在宝安区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的身份。

第七条 各街道办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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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设立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以下简称街道建管办)。

街道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街道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工作,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审核确认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房资格条件;协助配合规划、国土、建设等主管部门进行原村民非商品住宅的用地审查、规划审查、施工报建等审批工作;对在建停建住宅,根据规划、国土、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审定核发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施工通知书;根据区建设局的委托,负责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施工报建、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社区居委会负责集中受理辖区内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申请;核实原村民身份和原村民户籍单位,并出具证明文件;核实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用地的权属来源;审查并公示原村民一户一栋非商品住宅建房申报资格和用地权属。

当地派出所负责协助居委会核实原村民身份和原村民户籍单位,核实居委会出具的原村民身份证明书和户籍证明书。

街道城建、国土、纪工委、社会事务等部门负责协助配合区有关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资格条件与建设标准

第八条 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原村民具备申报资格。 原村民是指截止2003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一栋原则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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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是指原村民的户籍单位,凡于批准两区镇村建制转变之日(2004年3月31日)公安部门已登记在册分户且已婚的原村民家庭、已婚但未到公安部门办理分户手续的原村民家庭、已离异或年龄已满30周岁的单身原村民,均可认定为一户。

经区侨办确认原籍在宝安区(县),且在原籍已分配宅基地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视为原村民,具备建房申报资格。

第九条 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停建、新建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需要重建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符合下列条件,可办理报建或补办报建手续:

(一)符合城市规划;

(二)原村民未在原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安排统建房; (三)用地未列入城中村(旧村)改造计划范围; (四)在已分配的原农村宅基地或非农建设用地范围之内。 存在质量安全隐患需要重建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仅限新村建成区零星旧房,整体旧村内不准拆旧建新。

第十条 原村民非商品住宅的建设标准应严格控制,基底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对建成区零星地块内已分配给原村民的宅基地,允许新建与周边协调统一的住宅。

2004年10月28日后停工待处理的原村民住宅,按照是否符合原农村宅基地或者非农建设用地标准和每户不超过48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容积率标准,甄别办理。

第十一条 符合原农村宅基地或者非农建设用地标准的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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