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设置《施工通知书》或《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批准证件的标牌。
第二十五条 施工结束后,原村民向有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住宅经验收合格签署意见或依法备案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按在建停建住宅办理程序办理报建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另行制订核发非商品自用性质房地产证办法。
按新建、重建住宅办理程序办理报建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验收合格后,国土部门按规定核发非商品自用性质房地产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监察局(区纪委、区查违法纪督查办)、街道纪工委(街道查违法纪督查办)对参与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的相关单位及街道办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
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居委会应加强对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的巡查管理,发现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移送区城管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建筑的施工质量、安全由业主负责,施工过程中,建设管理部门应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材料或利用隐瞒、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由发证单位撤销批准文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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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各级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和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街道办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巡查和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坚决遏止趁机抢建和搭车抢建违法建筑。对巡查监管不力的,依照《宝安区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街道建管办应将本街道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的审批、开工和竣工情况每月报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光明街道辖区内经原光明华侨畜牧场批准的原本场职工、难侨或原自然村民建设非商品住宅,由光明街道办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光明地区城市规划,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城管行政执法局(查违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操作流程图(在建停
建住宅办理程序)
2.深圳市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房申请书(适用在建停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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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操作流程图(新建、重建住宅办理程序)
4.深圳市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房申请书(适用新建、重建住宅)
5.宝安区街道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施工通知书 6.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原村民身份证明书 7.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原村民户籍证明书 8.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华侨及港、澳、台同胞身份证明书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细则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
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区各新闻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18日印发 (印1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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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操作流程图
在建停建住宅办理程序
申请人 提出建房申请 1、准备申报资料;2、填写《建房申请书》。 建房资格审查 居委会 是否符合 街道建管办 建房资格审核 是否符合 主管部门规划、土地、施工审核 否 街道领导小组 核发《施工通知书》 挂牌监督施工 — — 14
1、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2、原村民身份和原村民户籍单位; 3、原村民一户一栋非商品住宅建设申报资格,住宅用地的权属来源,公示结果是否有争议。 1、居委会对申报人建房条件审查的组织、程序、公示是否符合规定,公示期间有无异议; 2、申请人在城市化转地时是否另外分配非农建设用地指标; 3、建房所在地块是否纳入旧村改造计划; 4、初审主管部门的审查内容。 街道建管办整理汇总 1、规划部门审查是否占用市政公共设施规划用地及严重影响城市规划; 2、国土部门审查是否侵占已出让或已批准国有土地、是否位于危险边坡影响范围,是否占用基本农田保护用地; 3、建设部门审查施工图和施工单位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是否符合 会审意见,审定结论 2
深圳市宝安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
建房申请书
(适用在建停建住宅)
申请编号: 申请人姓名: 建筑位置: 街道 社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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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