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伦理与法规》案例分析(3)

2018-12-19 23:35

分析认为“被鉴定人高秀云所输得液体内有絮状物并出现抽搐及突然体温升高等反应,主要是该医院没有严格执行护理三查七对制度,因此认为医院存在过错”。

分析:律师认为:原告证据第8号病历《危重患者护理记录单》证实,被告实习护士杜某独立操作,并冒签护士吕某得姓名,自2004年12月2日11:40静滴奥迪金至13:30发现奥迪金组液体内有絮状物,为原告输入变质得奥迪金药物长达1小时50分。原告在此期间于13:20出现烦躁不安,两眼上翻,四肢抽搐,欲呕吐等体征明显变化。而被告医护人员仍然给予安定5mg肌注,胃复安10mg肌注,再观察了10分钟。没有针对变质药物致损问题采取对症抢救措施。法院认为:“原告高秀云因言语不清,右侧肢体活动不灵到被告矿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职工医院进行康复治疗,被告在诊治过程中给原告输注了有絮状物得奥迪金后,病情加重,现原告呈亚植物状态。原告高秀云所受到得损害与在矿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职工医院治疗存在因果关系,主要是该院没有严格执行护理三查七对制度被告方存有过错造成的,该案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责任也是由被告造成的,且被告未能提供任何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因此,对原告高秀云受到的损害,被告应负有主要赔偿责任,即被告负70%的赔偿责任,原告目前的状况与其病情的发展亦有一定的原因。”

十七、2004年6月份某老年患者因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入住某医院,经治疗病情好转。在患者即将出院前,医生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盲目地为患者作了肠镜检查,检查后患者腹痛剧烈、腹胀、发热,出现腹膜炎症状,但是却没有引起医生的注意,直到第三天才对病情危重的患者进行了腹部探查术,术中发现:患者直肠与乙状结肠交界处穿孔。术后8月5日患者因感染引发的肾衰竭转入了另一家医院就

诊,最后患者因肠穿孔引发败血症,进而多脏器衰竭死亡。 思考:该病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为什么?

分析:1、进行肠镜检查没有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2、肠镜检查操作违反诊疗常规,导致患者肠穿孔;3、肠镜检查后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延误了诊断和治疗,最终导致患者因肠穿孔感染引发多脏器衰竭而死亡。

鉴定结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十八、邹某于2002年2月8日因不慎摔倒,到云南省某人民医院急诊室诊治,经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后转入被告骨科住院治疗。2002年2月11日,医院为原告麻醉后进行手术,当日下午,病人无知觉,进入ICU病房,2月26日下午,邹某死亡。邹某的儿子将医院诉上法庭。

分析: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是一起麻醉事故还是麻醉意外,这涉及医学专业问题,故委托鉴定。根据昆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医方在为邹某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无违法、违规事实,对患者邹某的死亡无医疗过失行为责任。据此,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不是所有患者的死亡都是事故,也有意外的发生。本案的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既不存在过错,原告父亲的死亡亦与医院的诊疗过程无因果关系,纯属医疗意外。

十九、刘某,男,63岁,患高血压脑血栓已十二年,曾入院治疗,病情稳定后出院,出院后一直口服中药维持病情的稳定,入院前半年自觉时有头晕、全身乏力等症状,但未介意。病员1995年5月14日,因呕吐,伴有黑便,往某市职工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血栓

后遗症,消化道出血,重度贫血,收入院治疗。入院后化验血常规RBC:1.O*10/L,Hb20g/L。先后两次输血700ml病情好转。化验血常规RBC:2.5*10/L。便躯干及双下肢皮肤出现大小不等散状白花斑。在输血中病员家属无意发现血袋上供血者的姓名和病室一脑血栓患者姓名相同,引起病员家属怀疑,遂发生争议。

分析:该院神经内科采用血液稀释疗法治疗脑血栓,即将病人的血液抽了离心后血浆回输,有形成废弃不要。当病员需要输血治疗时,本应到院内血库取经过检验的合格血,而当班医生却擅自将本科脑血栓病人的废血后,躯干及双下肢出现白花斑。经查验供血者确有白花斑,白花斑是可以通过输血传染的,病员的白花斑就是由输血造成的。经该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该事故定为三级甲等医疗责任事故。

启示:这起事故发生是由于医务人员违反输血的有关规定而引起的。消化道出血,重度贫血,输血治疗是正确的。但输血应根据卫生部1993年2月17日关于《发布血站基本标准额通知》卫医发(1993)第2号文件明确规定:血液是直接进行人体的特殊物质,其质量标准必须统一,保证血液质量。对供血者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总则指出:为确保医疗和应急用血质量,保证供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受血者的安全,供血者每次采血前须进行体格检查,有下列情况及病史才则不能供应:1、有心血管病患者及其病史,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高血脂、心肌炎及血栓性静脉炎等。2、有慢性皮肤病的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的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牛皮癣。根据上述规定,某市医院在给病人输血时,应严格按照医疗常规和有关规定,取合格血输给病员。而该院医生在治疗时擅自使用其他心血管病患者的废血,致使病人造成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起事件是完全能够避免的,但该纠纷中

的主要责任者,在明知是废血的情况下,还给他人输血,其行为已经超出医疗纠纷中界定的过失。已属故意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应根据给病员造成的伤害程度追究责任人的伤害责任,后果严重的可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病员女,40岁。某晨起床后感头晕、恶心、欲吐,遂至区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给予50%葡萄糖注射液100ml加维生素C500mg静脉注射。在患者进行注射时,采取右手背尺侧静脉,穿刺一次成功,但注药时病人感局部疼痛,当时无红肿,病人于次日上班。一个月后,因注射部位肿痛,从小指侧逐渐蔓延到拇指侧而入院治疗。检查见左手背侧及手指轻度肿胀、不红、无淤血,静脉穿刺局部可扪及6-7cm条索,触痛明显,诊断为静脉炎。经二个多月的治疗,肿痛消失而出院。后经有关部门同意,到沈阳、北京、上海等地治疗,病情仍时隔不久时好时坏。病人认为是医疗事故因而产生纠纷。

分析:本例分别经区、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均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病人对此结论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要求定医疗事故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区法院收案后提请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结论为:此例不存在医疗事故。但省鉴定委员会同时指出,本例不足之处是接诊医生对病史追述不够详尽,未测量血压。

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病人的起诉。病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中级法院审理后,以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裁定发回原审法院赔偿原告重新审理。原审法院经过的审,判决:1、被告医院赔偿原告人各种费用6000.37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2、鉴定费250元由原告自负。3、原被告的其他请求予

以驳回。

原被告双方对这一重审理判决均不服,都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认为,病人一氧化碳中毒经医院治疗后发生了静脉炎,虽然三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构不成医疗事故,但有鉴定委员会指出了医疗方面的不足之处。为此,区医院对病人发生静脉炎病症有一定责任,应适当进行赔偿。因此,指出原审法院使用法律不当。市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区人民法院(9007)民字第×号民事判决书。2、××区医院赔偿上诉人×××(病人)医疗费(含挂号费)、宿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6250.37元的3%,即1875.12元。3、驳回上诉人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十一、1988年1月19日,上海市民突然发生不明原因的发热、呕吐、厌食、乏力和黄疸等症状的病例,数日内成倍增长,截至到当年的3月18日,共发生29230例。 这是一件什么性质的事件?

分析: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分析,专家们明确了本次甲型病毒性肝炎暴发是因毛产地的毛受到甲肝病毒严重污染,这是一起典型传染病暴发流行,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十二、2002年9月14日,汤山镇几百名群众因为食物中毒被送进医院,中毒者都吃了一家名为“和盛豆业连锁店”的餐饮店的早点。此案共有395人中毒,42人死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分析:卫生部于事发当日派出医疗、防疫等方面的专家赶赴南京指导救治工作。公安部也派员赶赴南京。南京市卫生监督部门和公安部门从中毒者所进食物中查出了“毒鼠强”成份,经警方证实,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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