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人为投毒案,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中国卫生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以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通知”指示各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重大事件的预警、预案和组织实施,“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执行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处理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对瞒报、漏报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三、马来西亚一名妇女诺丽姗在怀孕期间被医院诊断为艾滋病,医院的医务人员当着其同村人的面告知诺丽姗,说她是艾滋病携带者。导致她失去了一切工作机会,还饱受亲友及周围人的排斥和侮辱。最后诺丽姗将医院告上法院。
思考:该案例是否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为什么?
分析: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该院违反了第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二十四、2005年间,某市某农场发生一起感染性腹泻疫情,共计发病269人,经市、县卫生监督机构,疾控流调人员联合调查,认为此次疫情是由于自来水管网受到污染引起的腹泻暴发流行。 思考:自来水公司是否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为什么? 分析: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二十五、2003年4月25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查获该县血防医院和妇保院销售的标称为“××省××市医用劳保制品厂”生产的“汉江牌”口罩1200多个,货值近4000元。该批口罩标明为16层纱布,实际为4层,中间夹杂碎纸,以次充好,欺骗消费
者。
分析:××省××市医用劳保制品厂”生产的“汉江牌”口罩未执行卫生部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的规定,生产有效防护用品(应为16层棉纱口罩,实为4层纱杂纸口罩)。××县血防医院和妇保院购进医疗防护用品(口罩)时,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和办法进行,未使用有效防护用品,防止医务人员感染。
二十六、某市中医院将泌尿外科出租承包给福建莆田杨某经营。杨某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开设性病治疗科,而且聘用了卫生技术人员。为了增加收入,开出不必要的检查单,不合理用药(抗生素),致使病人久治不愈,多次投诉。
分析:1、医院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擅自将科室出租承包给个人。2、杨某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开设性疗科。3、对诊治的性病患者未进行规范化治疗(开出不必要的检查单,不合理使用抗生素)。(性病防止管理办法)
二十七、1990年某医院护士甲在非洲某国家援外时,给一名暴发性流脑的患者抽血后,不慎针头掉到自己的脚上并刺破皮肤,三天后,该护士也感染了爆发性流脑并死亡。(医院感染管理规定) 分析:该案例中的护士是由于在医院工作的过程中被血液污染的针头刺伤而引起的感染,属于医院内感染的范畴。
二十八、1998年深圳某妇幼医院妇产科在一月内有108个剖宫产病人出现了切口感染的现象。经过调查后发现:该医院手术室浸泡手术器械的消毒液为0.2%戊二醛,浓度不够。以往护士在配制消毒液时是用戊二醛原液稀释10倍来配制消毒液,由于药械科本次在采
购消毒液时采购的是2%的消毒液,而其包装和以往的没有任何区别,因此护士在配制时仍按照以往的惯例,采用稀释10倍的方法,导致浸泡手术器械的消毒液浓度严重不足(应为2%戊二醛)。 分析:本案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护士配制消毒液时未认真执行三查七对制度;2、药械科的工作人员在发放消毒液时应向科室说明该消毒液的浓度;3、消毒液生产厂家在生产不同浓度的消毒液时应采用不同的包装。
二十九、2000年4月,某医院ICU6个病人,相继出现口腔霉菌感染。通过医护人员手指细菌采样培养,发现3名医生手上均有霉菌生长。
分析:经调查核实,该医院ICU医生未认真执行洗手指征,即接触病人前后,进入和离开ICU前后未认真洗手,导致危重病人继发口腔霉菌感染(属院内感染)
三十、一股骨开放性骨折患者,手术后医嘱两联抗生素静脉滴注每日两次。一月后,患者出现腹泻,每日十余次,持续十余天,经抗真菌治疗及停用抗生素后,腹泻停止。
分析:该案例违反抗感染药物合理应用的原则,即预防用药时间过长,未严格掌握抗感染药物联合应用的指征,导致菌群失调(真菌性肠炎)。
三十一、2002年,某医院出卖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管和注射器,被省卫生监督所一次性罚款20000元。
分析:该案例中某医院违反医疗废物处理的禁令,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三十二、2005年,某市卫生监督中心检查全市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情况,发现七家医院污水处理不合格。
分析:这七家医院产生的污水未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未达到国家的排放标准(指标菌落数小于500cfu/L)。
三十三、某丙型肝炎患者,靠捡垃圾为生,在询问病史时得知,患者无输血史,数月前曾被垃圾箱的废弃针头刺伤,且未做任何处理。 分析:医疗机构在运送医疗废物时有丢失、混入生活垃圾的现象,导致垃圾箱内有使用过的注射针头。该病人捡垃圾时不慎被针头刺伤,从而感染丙肝病毒。
三十四、黄大妈,女,69岁,1999年4月21日因身体严重不适到一家达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其为十二指肠球部溃疡出血、贫血,医院先后两次为黄大妈进行了输血,血液来源于省血液中心。1999年10月,黄大妈感觉身体乏力不适,在市第二医院就诊时,被诊断为慢性丙型肝炎。黄大妈及家人认为,染上丙型肝炎应该与那两次输血有关,除此之外找不到别的传染途径。黄大妈找医院交涉,可医院方面不认可是他们输血让黄大妈染上丙肝。随后,黄大妈将为自己输血的那家医院及血液中心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当时的住院治疗费2480元,赔偿其治疗丙肝所需要的费用16万元及精神抚慰金2万元。(献血法)
分析:患者在输血6个月内感染上丙肝,可以确定感染丙肝与输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违反献血法,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应当依法赔偿。
三十五、李某,1966年10月4日生,2002年的六七月份,因子宫出血到黑龙江北安建设农场职工医院就诊。院方让输血并介绍本院有献血员,且说明献血人叫孙老四,有健康证,非常健康。因此,原告就接受了卖血者孙老四的400ml血。出院后就经常高热不退,伴有身体消瘦。目前病情危险,高热不退,经过黑龙江省疾病控制中心两次检验,最终确认是艾滋病,经专家调查组调查,一共查出了19名艾滋病感染者。其中直接输血感染15人,间接感染,二代感染4人。调查发现,这15个直接感染者全部输过孙老四夫妇的血。由此断定,孙老四夫妇是这起艾滋病感染事件的源头。
分析:3名被告人在担任医院领导职务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条例》的规定,在临床应急用血中,明知本单位不具备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非法采集、供应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侵害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构成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一定数额的罚金。
三十六、患者,贾某,男,40岁,因外伤致脾破裂入院。术中输血800ml,出院后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贾某被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之前,与妻子修某(本案第二原告)同居,致使修某也感染艾滋病病毒。于是,贾某和修某共同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分析:1、患者输血感染艾滋病医院承担责任的理论不能作为第三人请求赔偿的基础。2、医院在患者治疗期间为其输血致使患者感染艾滋病,医院违反了《艾滋病监测管理若干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输血致第三人感染艾滋病,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是否应当支持,没有明确的理论主张,也缺少实际的经验。前述认为其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支持的评论意见,背离了民法保护弱者的基本立场,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