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研实施方案及调研报告。 2.规划环评大纲初稿,在双方的共同商讨下提交规划大纲定稿。 3.规划环评文本、图件及规划说明讨论稿、规划多媒体汇报材料。 4.规划环评文本、图件及规划说明送审稿(送审稿)及多媒体汇报材料。 5.规划环评文本、图件及规划说明送审稿(最终稿)及多媒体汇报材料。篇五:环评工
作程序与要求
附件: 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程序与要求 (暂行)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水平,现制定《吉林省建设项目
环境管理工作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项目预审 在项目前期筹划或立项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建议书等资料,经现场勘察,就项目可行性和选址的合理性提出环境保护初步意见或根据向投资主
管部门申报项目的需要出具环境保护预审意见。 环境保护预审意见要点包括:(一)对项目建设位置的初步意见;(二)对项目建设是否同意的原则意见;(三)对环评报告编报时限的要求;(四)项目下阶段其他环保工作要求等。 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预审意见由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时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预审意见由省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步意见出具。 二、环评备案
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登记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环评单位开展环评工作前,须到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须到省环保局预备案)登记备案。环评工作备案时
须提供以 下情况:
(一)项目背景情况。
1.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及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文件; 2.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确认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
投资额度、建设规模等相关材料; 3.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提供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文件。 4.提供环评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项目建设位置情况。 1.项目建设区域位置及周围环境敏感点图。 2.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预备案)的,须提供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对项目和选址的初步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评登记备案时,应审核环评单位的行业资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环评报告的类别;确定项目的污染源和环境现状数据需要现场实测或利用已有数据,并明确出具数据认证材料的环境监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
的实际情况确定环评工作需要编报环评大纲、工作方案或直接编写环评报告。 三、环评大纲(工作方案)的审批(审核) 对受理的环评大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环评工作复杂程度,确定委托技
术评估部门评估后审批、主持召开专家会议审查后审批或直接审批。 对受理的环评工作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环评工作复杂程度,确定主
持召开专家会议审查后审批或直接审批。 2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环评大纲(工作方案)时,要针对项目的建设地点、污染特点、环境功能区划、周边环境敏感点等情况,对环评大纲(工作方案)内容以及对环
评报告编制工作,明确或强调以下要点: (一)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具体,如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发展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 (二)评价等级、评价标准是否准确,评价范围是否合理。 (三)评价区域内污染源是否需要调查;原企业污染源是否需要进行现状监测;新建项
目污染情况是否需要类比调查。 (四)针对项目的污染特点和特征污染物,工程分析是否需要进行物料流、污染物流和
水的平衡分析;污染防治对策和治理措施是否需要进行多方案比选等。 (五)污染源和环境现状监测方案是否可行;监测单位是否有资质和监测能力;监测点位布设是否科学合理、有代表性;监测时间安排是否符合监测规范要求;利用已有数据的,
其数据各监测点位相对本项目应设的监测点位合理性和时效性。 (六)环境影响预测模式及参数选择的合理性。 (七)公众参与的调查工作,对其内容、范围、形式的要求。 (八)是否需要进行清洁生产和环境风险分析。 (九)其他需要强调的环评报告编制要求。 四、环评报告审查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除环境影响较小的高新技术研发和示范项目外,其余项目均需经环境技术评估部门进行技术评估;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环评报告的审查形式: 3 (一)技术评估的项目 以下项目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环境技术评估部门进行技术评估,形成评估意见后审批:
1.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工业、矿山、水利项目。
2.位于环境敏感区(见附件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二)会议审查的项目 以下项目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召开专家和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形成会议评审意见后审批。
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其他项目。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工业类项目。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矿山、农业、林业开发项目;畜禽养殖项目;交通、水利项目。 (三)直接审批的项目
除了经技术评估和会议审查的其余项目。 五、环评报告审批 (一)审批原则
项目总体审批原则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对照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国家明令禁止、限制、鼓励或允许建设和投资的项目;是否已列入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和《工商领域禁止投资目录》中的建设项目。具体可参照国家发改委和原国家经贸委及国家其他部委有关文件、要求和项
目准入条件执行。禁止类项目不能审批;限制类项目要根据具体情况有条件审批;鼓励类项
目可予审批。 4 2.符合当地发展规划 对照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经国家或地方批准的总体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符合的可
予以审批;不符合的可严格限定条件审批或不予审批。 3.项目选址合理 项目的建设位置是否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是否为规划的工业区和工业用地;是否符
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 同时还要考虑项目是否位于城市或居民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厂址与周围环境敏感点相对距离是否满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一些特殊行业是否符合国家对其选址的具体要求;其它因素(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区域内是否有环境容量,废水、废气排放去向的合理性)等。
4.清洁生产要求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清洁
生产的基本要点是清洁能源和原料、清洁的生产过程、清洁的产品。 项目清洁生产水平一般的要求是:拟采用的工艺、设备和原料是不是国家限期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在目前产品的几种工艺路线中,所采用的工艺方法应是比较先进的;在同类工艺或国内外生产装置中,其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的指标是相对较低的。